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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子金

[群众呼声] 向四川南充市公安局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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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20: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住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302号。
    2015年1月20日,原告金维建诉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敏一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9月8日晚拆毁原告房屋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原地修建。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川1381行初字第9号,申请人对2015年9月8日深夜房屋被毁,2016年1月5日已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由于申请人向阆中市公安局提取侦查后的材料依据受条件限制不适格调取,为了依事实公平审判,特申请阆中市人民法院调取。


金维建  
2016年  2 月 2  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2-24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敢到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6-3-13 13: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3-13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公安局纪委介入调查,自己等于不调查。

 楼主| 发表于 2016-3-20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出警慢,就是不立案,或者不了了之,偶尔也会出几起颇受争议的案子。很多干警不懂法,有干警说条款太多了,遇事就“想当然”的去做,执法人员不懂法,拖沓办事。匮乏基本的业务知识,感觉阆中派出所的干警对事就两个态度:用居委会大妈的心态来对待民事案件:偷东西、抢东西大多数不立案;除非发生了持刀、持枪、出人命的案子,他们才高度重视。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金维建,男,现年61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七里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身份证号码512930195403250015。
阆中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4日以阆土国土函(2010)52号批复,决定阆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对马哮溪(2010)045号地块负责拆迁补偿,申请人在该地块内有1155平方米土地,一并出让给圣源置业有限公司,我1155平方米地块评估价是1883480.00元,我在该土地上建厂时,基础石方挖运、回填、围墙和其它附属物价值375935.38元,现特申请贵局全部予以赔偿。
 
 
                                             申请人:金维建
                                             2015年12月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4-1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改革完善行政受案、刑事立案审查制,公平已义

 楼主| 发表于 2016-4-13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委第五巡视织正在专项巡视南充阆中期间都在顶风作案!说明了什么?那么在平时!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金维建,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身份证号码:512930195403250015,联系电话,15309070510、13990724919。
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阆中市爱武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杜敏,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在9月8日晚拆毁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原地修建。
事实和理由
原告之父母原在阆中市马哮溪212国道旁有房屋,1994年因212国道拓宽,房屋被征收。征收房屋系产权调换的形式。1995年2月21日,阆中市管委会委派治安科科长闵顺发、办公室秘书张上成、征地拆迁科李永年三同志会同本社社长马兴荣(已故)来原告家调查。对房屋调换问题,作出了建房须服从开发区统一规划。这载入了1995年2月13日阆中市七里坝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阆开管发(1995)2号文件。管委会又于1995年2月16日现场解决:李素芳房屋由队安排拆迁,给金启财住。李素芳即原告之母,金启财乃原告之幺爸。后生产队仍将此事转给管委会,管委会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了蔡波(蔡波现为本村村长),蔡波负责施工建好后,在管委会领取了工程款,将房屋交给了李素芳。因此,本案房屋乃是阆中市管委会修建好后转交给原告母亲的。原告通过合法继承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该房屋严重受损。原告经过向七里街道办事处申请危房改建加固申请,并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批准。改建后于2008年11月21日获得阆中市规划建设局合法面积确认标准确认为合法建筑。但被告却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背事实,本案房屋未获规划局批准,是原告于2009年擅自修建。被告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没有证据。在原告申请复议期间,被告于2015年9月8日深夜摧毁本案房屋,被告的行为实属违法,被告的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金 维 建
2015年11月1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6-22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6月20日南充市公安局通知复核立案了,是个高兴的日子。

 楼主| 发表于 2016-8-4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呼,中国的领土不可侵犯!中国公民的私产同样不可侵犯!

发表于 2016-8-16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风违纪坚决查处害人之马!支持国家的政策。

 楼主| 发表于 2016-8-23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干察遇事“想当然”的去做,执法人员不懂法,拖沓办事。

发表于 2016-9-1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6-9-1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6-9-1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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