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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回答,你这院长是怎么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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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真是人才,非你们联手,其他人还整不出来这样的事情

依据最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证据材料未经庭审质证直接釆纳作为定案根据,或者人民法院依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而直接釆纳作为定案根据的;
(6)由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未经过合议庭评议直接宣判的;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熊仁荣“医疗事故罪” 把这6项全占了,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真是人才,非你们联手,其他人还整不出来这样的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班子被班长带坏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纠纷只要没有技术鉴定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非法行医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不管怎么说都是民事法律问题,予刑事法律无关;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一帮傻逼在“没有任何专业技术鉴定认定熊仁荣有严重不负责任情形,而且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疯狗一样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之所以说它们是傻逼,是因为这帮家伙除去不要脸就没任何本事了,明显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明显无医疗事故鉴定这一关键证据,这帮傻逼还判医疗事故犯罪,这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王强院长你说看、到底是也不是?
发表于 2015-12-8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犀利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9 11:0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这个问题好难
 楼主| 发表于 2015-12-9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你说是也不是?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就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不仅仅是侮辱熊仁荣个人,更是侮辱中国的法治,挑战执政党的能力。王强院长你说是也不是?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0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与副院长联手整的这案子羞死先人:

   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院长、副院长们好好反省吧;我想你们当初要是能够依法审判,你们不插手干预合议庭依法审判,这案子早就结了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虽然这社会谁都会有错,但做错事就得像个男人一样坦荡的去接受后果,而不是像院长、副院长们那样推诿、耍赖、不要脸、一幅流氓形象,你们这样做是对案中死去的人侮辱,对案中活着人不尊重,对国家法律和社会良知的漠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0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院长、副院长依仗着周永康的四川帮还在掌权,就随心所欲、干预合议庭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人为制造冤案,实在是可恶至极,绝不得好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1 13:39
问一下李刚是怎么当的?巴中怎么就出这么多贪官,这么多不作为的?是不是都去打麻将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1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23.87.100.x 发表于 2015-12-11 13:39
问一下李刚是怎么当的?巴中怎么就出这么多贪官,这么多不作为的?是不是都去打麻将了?

都是周永康、李春城他们这一伙人整的这四川帮,正因四川政法部门还是周永康的四川帮当权,所以巴中就出这样的贪官污吏。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依仗着四川政法系统还是周永康的四川帮掌权,就敢于随心所欲、直接插手并干预合议庭依法审判案件,人为制造冤案。四川政法系统腐败呀。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2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里面到底有几多法官、几多草包?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你们为什么这样不要脸?

  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是你们作出的终审判决,就算熊仁荣申诉理由球都不能成立,你依法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就完事了。哪有你们这样不球要逼脸的,既不驳回申诉,也不依法纠错。你们自己说这算是什么东西,这是人干的事情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你们为什么这样不要脸?

  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是你们作出的终审判决,就算熊仁荣申诉理由球都不能成立,你依法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就完事了。哪有你们这样不球要逼脸的,既不驳回申诉,也不依法纠错。你们自己说这算是什么东西,这是人干的事情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们不要脸

据刑事诉讼法242条、243条,启动再审的总体要求是原判决“确有错误”。对何为“确有错误”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只有在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事实确有错误,或者出现新证据,证明原判有错误时, 才可以启动再审。称之为“有错才纠”。另一种理解是只要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存在合理怀疑,对案件的再审就应当启动。称之为“有疑即纠”。这两种理解是基于两种利益的权衡,即法律的公正性与法律的安定性之间冲突及其选择。“有疑即纠”,侧重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更加关注对冤者的救济;“有错才纠”,强调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注重法的安定性及原判决的权威。

  熊仁荣被判医疗事故犯罪案,既有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事实确有错误,也有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存在合理怀疑,但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就是不受理申诉,更不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只有第三种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们不要脸。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借论坛一角“晒苍蝇”

  四川省通江县法院2001年一审判决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二审,以熊仁荣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但酌定减轻没有依法报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了)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之久,熊仁荣无任何延长追诉期限情形,依法不得追究,只能宣告无罪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巴中市中级法院拒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本不是作出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终审法院却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了熊仁荣依法申诉途径。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由于没有终审法院对申诉作出过处理,最高法院无法受理;熊仁荣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对申诉处理过了市中院拒绝再受理;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认为“巴中市检察院无权对省高院的驳回申诉说三道四”。


  熊仁荣知道在论坛发帖没有任何作用,要解决问题只能依法申诉、控告,但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与四川省高级法院联手阻断了正常的申诉途径,熊仁荣确实申诉无门,只能在论坛发帖“晒苍蝇”。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解答,你说是不是?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中级法院领导算不算得上苍蝇级别,按理说也属于县团级领导干部了,够苍蝇级别了。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苍蝇可多了,我们认为需要晾晒一下了,王强院长你能够解释一下你坚持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而且不受理申诉是为什么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6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院长、副院长又不一定是疯狗,为什么如此乱咬人呢?

   懂法的人都知道: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的注册医生);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及国家医疗管理秩序;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是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这一问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清楚造成伤害或者患者死亡的原因,再分析与医务人员的行为是不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法官不懂医,所以医疗事故案件法官就是凭鉴定裁判的,控辩双方也是围绕鉴定在打官司)

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之所以混账,是因为这案子是经检察院、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一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由于发生在非法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结果右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在没有人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证据,没有人审理有医疗事故犯罪事事实的情况下你院长、副院长凭的什么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这些院长、副院长又不一定是疯狗,为什么如此乱咬人呢?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7月29日,中央宣布对周永康立案审查。此时,周永康已离开四川12年左右。周永康留在四川的,除了一堆政绩工程,还有一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

  熊仁荣案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1、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们敢于不要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不要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不把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交由法庭经举证、质证程序审理、查证属实,就敢于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呢?

  2、卷内明明有巴中市医鉴委作出的鉴定意见,(一是死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作出的二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这医疗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明显不能成立,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还要要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3、案发时间是2000年,2012年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这医疗事故犯罪要件超过追诉时效7年了,熊仁荣没有任何延长追诉期限的情节。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还要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4、判决发出后,熊仁荣即提起申诉,而且巴中市中级法院也无法反驳,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依法纠错呢?

  5、四川省高级法院又不是作出终审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院,法院领导脑又没病,为什么要在巴中市中级法院未对申诉作出处理前,替代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只有一个解释:终审判决作出时间是2012年,政法系统正是周永康的天下,周永康在四川有一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们已经傍上这个关系网、靠上了周永康这个强硬的后台,所以就无法无天了。四川省高级法院为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以阻断熊仁荣正常申诉途径也是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猖獗的表现。

  四川政法系统太黑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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