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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蓬安睡佛

[群众呼声] 河舒镇13个信号塔其中交叉重叠辐射有多强?居民请求公示建设用地和环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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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号发射塔在自己家旁边该如何维权







      如今手机已经成为一个日常的通讯工具,移动信号发射塔也成为城市中常见的基础设施。虽然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家权威机构就电磁波对人体的伤害下定论;但是关于电磁波对人体造成影响的新闻或传言不断。很多业主对出现在自己家旁边,甚至屋顶的发射塔感到恐惧。要求迁移或者拆掉自己家旁边的移动发射塔的呼声一直没有断过。究竟这样的要求合不合法?如何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业主的权益?南京365地产家居网邀请律师,以及面临相关问题的小区业主共同讨论如何应对移动发射塔这一问题。


[主持人]各位茶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做客我们茶坊会客厅。今天我们主要是聊一聊移动信号的基站如果在自己家旁边该怎么办的问题。首先介绍一下,来到会客厅的嘉宾。一位是来自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杜宁先生,一位是阅城国际的业主、我们的网友“幸福的家”,另外两位是来自恒隆花园的两位业主,也是我们的网友“松土爷爷”和“心灵的守望”。
[主持人]如今我们使用手机是一个非常普遍的情况,移动信号的发射塔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公共基础设施了。对于它的位置往往就像我们对待公共厕所那样,希望能有,但是又希望不要在自己的家边上。不同的是,如果是公厕我们可能需要忍受的是难闻的气味,移动发射塔的影响可能就超过了难闻这个程度了。
[松土爷爷]是的,发射塔的问题搞的业主很是头疼。虽然现在还没有全威的机构说这个东西对人体的伤害有多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新闻,说长期对着电脑都有辐射,何况对着一个发射塔呢。
[主持人]今年,南京就有一个市民将南京电信告上了法院,就电信的小灵通基站在他们家屋顶上这个事情,要求南京电信拆除基站。结果还没有判决,这个基站就拆除了,该市民也就撤诉了。几位业主也来说说目前的小区的情况吧。
[松土爷爷]我先介绍下我们小区的基本现状,目前我们小区旁边有一座移动塔紧挨其中的6幢。近日 KFS已经与移动签约将塔移走。根据协议,这个塔将从东边移到西边。本来与其中的5幢影响甚小,现在辐射面扩大了,对5,6幢都造成了影响。发射塔与住宅之间的距离是一条约15米的马路。
[心灵的守望]我补充一下,铁塔是从东边准备移到南边,从而使小区的2幢楼的南面全部处于铁塔的主瓣区内,没有阻挡。
[杜宁律师]松土你讲的这个情况中,这座移动塔并不在小区范围内,是不是?
[松土爷爷]目前在小区的围墙外50CM。
[杜宁律师]实际上从这个情况来看,这个问题可能更多的是涉及相邻权的问题。
[主持人]你们在买房子的时候有没有发现这个塔?
[松土爷爷]这个塔确实不在小区里,但是当初KFS承诺过会搬走移动塔。因此改变了不少业主购买的主观意愿。但现在给我们的感觉是搬了跟不搬没区别,甚至危害面更广。
[主持人]幸福的家,你说说你们小区的情况呢。
[幸福的家]我们社区发射塔是后期竖立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你们买房子的时候还没有面临这个问题?
[幸福的家]是的,就在居民楼的对面,大约有40到50米,而且,一下子竖立了两个,移动和联通的各一个,我们都拍了照片的。
[松土爷爷]我知道是从翠岛移过去的好像,我家现在住翠岛花城,以前听说闹的蛮大的。
[幸福的家]对的。都是在房屋交付以后若干个月开始建的。
[主持人]你还知道,当时为什么这个塔从翠岛花城移到阅城去?
[松土爷爷]据我所知,翠岛业主曾经联合起来推倒过联通的发射塔,而且不止一次,但是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我看这个发射塔的建设根本就是没法律依据的。
[主持人]幸福的家,那你们当时有没有阻止呢?
[幸福的家]为此,我们社区的众多居民历经千辛万苦找到区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后,答应在10月底撤除,体育局承诺协同我们一起拆体育馆顶上的塔基他们的负责人说:10月31号之前,联通塔基不拆,他亲自来现场与我们业主一起拆除。
[主持人]现在已经是11月底了,有没有什么动作了?
[幸福的家]结果,后来的情形是,区政府领导终于同意拆体育馆顶上的联通塔基了,不过要我们业主自己想办法拆除,前提条件是请专业人士拆除,不得拆坏。现在我们正在积极寻找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主持人]现在已经是11月底了,有没有什么动作了?
[幸福的家]结果,后来的情形是,区政府领导终于同意拆体育馆顶上的联通塔基了,不过要我们业主自己想办法拆除,前提条件是请专业人士拆除,不得拆坏。现在我们正在积极寻找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主持人]幸福的家,我想知道你去找相关部门的时候,他们是怎么答复你们的
[幸福的家]刚开始去找他们的时候,他们总是在往后拖。在多次交涉后才同意拆除。
[主持人]你们当时要求解决这个问题的理由是什么呢?是因为居民觉得对自己身体有伤害?
[幸福的家]不是的,我们是以设立发射塔的程序不合法为理由。
[主持人]哪个程序是不合法的?正常的程序应该是什么?
[幸福的家]比如说,至少应当对周边的居民给予公示。
[主持人]就是说,在新建塔的时候,应该先将相关规划进行公示,是要征得周边居民同意?
[幸福的家]是的,一旦居民存有异议,反对建立发射塔,就应当召开听证会。
[主持人]杜律师,这方面有没有法律规定?
[杜宁律师]刚才主持人所说的这个案例,就表明电信明知自己未经业主同意,安置基站的行为是违法的。目前国家的规定应该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两个。
[松土爷爷]我在网上查到一些条款,第十一条 在住宅楼上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前建筑物产权单位或业主应征求所住居民的意见,发生纠纷时须配合建设单位向居民做宣传解释工作。第八条 新建移动通信台(站)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设。第十三条 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天线最低允许高度由审批的环境影响审批表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25米。发射天线主射方向50米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线的敏感建筑物。
[心灵的守望]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天线最低允许高度由审批的环境影响审批表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25米。发射天线主射方向50米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线的敏感建筑物。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发射塔移到对面,距离超过50米了,大约55到60,怎么办?根据专业人士说法,在没有任何阻挡的200米范围内,对人体都有很大的危害的,尤其是常年生活
[主持人]杜律师,根据两个小区实际情况,你从这些规定的角度来分析一下,他们应该从哪些角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杜宁律师]实际上,广大业主关心基站、发射塔的设置是基于关心自己的身体健康出发,也是合理的。
[杜宁律师]但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一种是相关设施设置在小区范围之外,另外一种是设置在小区范围之内。刚才业主在介绍情况时也说了,开发商一般不会在开发和销售阶段同意这些设施的设置,而是将问题留给业主和物业公司。而在实践中,比较多的是物业公司与相关电信、移动运营商签订相关合同并收取费用,从而在小区内设置这些设施。这个问题比较好解决,因为新近颁布并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了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业主除对自己买的房屋具有专有所有权,还对小区的共有、公共部位、小区的附属设施、小区物业用房享有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并拥有管理权。物业公司无权签订此类合同,即便签订也是无效的。所以解决此类设施的设置问题比较好解决,主持人所举的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电信公司主动撤除了。
[杜宁律师]比较难以解决的是后一种情况,它涉及到公共设施的规划公示、公众的知情权以及相邻权的问题。此类设施的设置首先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主要负责的行政部门是环保局,必须进行环境评价和公示,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但在实践中,不少设施的设置都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业主可以要求环保局强制拆除,如环保局不履行,可以行政不作为的诉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实践中,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以及对业主权利的漠视,业主更多的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通过联名上访有关部门的方式加以解决,只能是无奈之举。因为毕竟通过诉讼等方式牵扯过多精力、人力和物力,且众多业主也难以协调。
[主持人]幸福的家,你们小区目前基站还在使用吗?
[幸福的家]目前,相关方只是将供电的电线源剪断,设备暂时停用而已。
[主持人]目前他们移这个基站的成本高不高?
[幸福的家]据我所知,我们的发射塔建立后,出借楼顶的相关方得到了大约20万的补偿。我们居民什么也没有得到,只想把基站移走。
[心灵的守望]根据我知道的,我们小区对面出借楼顶的饭店只要3万。
[松土爷爷]3万好像是一年吧,一下子签了5年。
[心灵的守望]对的,每年3万。
[幸福的家]我们那里的价格便宜了,5年10万。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幸福的家,你们那个发射塔,是什么情况下剪断电源的呢?
[幸福的家]在广大业主的多次交涉后,才剪断的,到底是谁去实施的,就不知道了。
[主持人]当时交涉是走的什么程序?
[幸福的家]我们先投诉到区长那,然后找体育局局长,再找到体育馆承包人这样的。
[主持人]心灵的家,你们小区目前已经采取维权的措施了吗?
[心灵的守望]目前大家维护的是要求搬迁。但是因为KFS答应搬迁的地点有更大危害,所以我们现在很为难。
[松土爷爷]因为没交付 所以也是借这个机会咨询下可操作性。
[主持人]你们目前仅仅是要求开发商实现自己的承诺,是吗?
[松土爷爷]呵呵,是的。当时购房的时候开发商有承诺过要搬迁。不搬最东头的业主肯定要不同意,因为新的地址的情况下, 5、6幢的邻居肯定不同意了。
[主持人]目前你们业主之间有没有过正式的一起讨论这个事情?
[心灵的守望]我们现在最想做的是让他搬到200米以外,如果不能做到200米,我们就不给他搬,要求拆除了,因为根据现在距离,要求拆除是有法律依据的。
[主持人]心灵的守望,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心灵的守望]依据就是前面提到的25米。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天线最低允许高度由审批的环境影响审批表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25米。这个基站的高度比较低,在4层楼上。
[主持人]幸福的家,你们目前的这个塔,还能适用这个条例嘛?
[幸福的家]估计不够25 米的高度。
[心灵的守望]发射天线主射方向50米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线的敏感建筑物。我们6幢明显高于它,而且水平距离只有3.5米。
[杜宁律师]我查了下,你们谈的这个法规好像是北京市的,在不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情况不能对照。所以还得大家发动一下找找这方面的法规,才能对症适用。我能查到的一个法规是《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心灵的守望]目前我们国家的好象只有88年的电磁辐射的条例,根据那个规定,估计6幢东边户的辐射一定是超标的,我看,可以安排检测一次,拿点数据,上次我拿的数据是自 己家的,比较远,而且隔了很多堵墙了。
[杜宁律师]我这边还能查到的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主持人]对于数据,我们大家可能都是比较陌生的,心灵,我记得你表弟帮你检测过,他从他的专业角度,怎么说?
[心灵的守望]在我家测量的数据是很好的,一般来说一堵墙可以减3DB,也就是减少3倍。所以在我被6幢的N堵墙阻挡以后,场强只有88年标准的最大值的1%。
[主持人]你们家到6幢有多远,有几堵墙?
[心灵的守望]大约60多米,6幢是小户型估计有20道墙。改天我可以测一次6幢那边的辐射强度。
[主持人]我们回答一个业主的问题,她的问题是这样的:当初买房时开发商承诺搬走离我家儿童房的窗口平行距离不到十米的移动信号塔(我留有证据),现在兑现承诺,要搬到了马路对面距离30米远的地方。是不是危害相对来说小些?开发商说可以让移动出具幅射检测报告,是否可行?如果因为其他业主的要求不搬,现在的十米距离是不是不符合移动建立基站的规定、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杜宁律师]实际上对于单个业主的维权成本是很高的,如果你相信移动出具的检测报告,那么结果肯定是不影响。如果你不相信,检测费用肯定很高。这对业主来说是一个很尴尬的问题。问题的核心是这个移动信号塔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但对于技术性的规范,我很难发表意见。
[主持人]当时开发商的承诺说要搬,这个可不可以作为一个协议来看待?
[杜宁律师]是的,开发商要对这个承诺承担责任,因为这个足以影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但是从合同承诺的角度,人家开发商兑现了承诺,是搬走了呀,只是现在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
[主持人]杜律师,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不可以要求举证倒置?
[杜宁律师]关于环境污染损害问题,在证据规则上是实行举证倒置,但目前检测机构很难做到真正的公正。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杜律师和位网友的参与,也非常感谢茶友们的关注,因为今天是文字直播,相对时间比较长,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我们茶坊的业主社区里发出来,我们可以共同探讨,共同请教律师。

中国通信行业标准一览

YD/T 5131-2005 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链接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5160-2006)中第8项描述如下:原文链接

站址选择

基站站址宜选择在规划设定的基站位置附近,其偏离范围应以不影响频道干扰指标为原则,由具体工程条件决定。

站址选在非电信专用房屋时,应根据基站设备重量、尺寸及设备排列方式等对楼面荷载进行核算以便决定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选择站址时宜避免几个基站覆盖的重叠区位于移动用户相对集中的地区。

站址宜选在有可靠电源和适当高度的建筑物或铁塔可资利用的地点。如果建筑物的高度不能满足基站天线高度要求时,应有屋顶设塔或地面立塔的条件。

不宜在大功率无线电发射台,大功率电视发射台、大功率雷达站和具有电焊设备、X光设备或生产强脉冲干扰的热合机、高频炉的企业附近设站。

基站的目标覆盖区应视野开阔,其附近没有高于基站天线高度的高大建筑物阻挡。

应在安全的环境内设站。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和材料堆积场,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工业、企业附近设站。

站址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多烟雾、多灰尘和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

边际网基站应避免选在雷击区,出于覆盖目的在雷击区建设的
基站,应严格执行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发表于 2015-11-24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乡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否则应视为违法建设。还可向县城管执法机关举报。      

发表于 2015-11-24 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联通“先斩后奏”建设通信基站发射塔

发布于: 来源:皖江晚报 

  如果哪一天您突然发现家门口多了一个“通信基站发射塔”,您该如何了解由此带来的电磁辐射是否达标?您又是否知道此类通信基站的建设需要通过省环保厅审批?如果您对此不是很清楚,可拿起电话向马鞍山市环保局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办公室咨询或举报(电话:2349412)。
  近日,市民“mastee1520”在马鞍山政府网“市民心声”论坛发帖举报,他所居住的阳湖花园小区某幢三楼楼顶上,建了一个通信基站,不知道是哪家的,是否经过环保审批?环保执法人员到现场一查,发现这家通信基站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于是立即叫停该项违规建设,责令架设基站的联通公司立即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评文件未获得省环保厅批准前禁止使用该基站。
  4处违规通信基站建设被叫停
  据该市环保局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郭雷介绍,接到市民“mastee1520”投诉的第二天上午,他们就来到阳湖花园小区现场。据阳湖社区一负责人介绍,该通信基站是联通公司架设的,且联通公司还和社区签订了协议。鉴于架设基站的建筑物属于某业主私人所有,联通公司也和该业主签订了协议,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位负责人称,这个基站建好后并没有用,主要原因是周边老百姓有投诉,联通公司一看这个情况知道搞不下去了,所以也不想用了。
  随后,环保执法人员与联通公司取得联系,确认该基站确为他们所建,但一直没用。查明事实后,环保局向联通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环保手续,否则建好了也要拆除。
  据郭雷介绍,今年5月份以来,他们陆续接到市民举报,反映4处违规通信基站建设,分别位于:大马院华天宾馆楼顶、红旗路“80连锁宾馆”楼顶、阳湖大桥旁、阳湖小区某楼楼顶。且这些违规通信基站都属于联通公司所有,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目前已全部被叫停。郭雷强调,不管是哪家建的,只要有百姓投诉,我们肯定会一查到底。
  基站建设的审批在省环保厅
  通信基站建设是手机通信信号畅通的保证。目前,进行基站建设的主要是电信、联通、移动三大通信运营公司。据该市环保部门介绍,通信基站建设的审批在省环保厅。通信运营公司如果要进行基站建设,首先要规划,规划在报到市环保局的同时,还要报到省环保厅。第二步,建之前,要把详细资料(技术性指标、选址等情况)向省环保厅报告。省环保厅再找一家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对相关电磁辐射影响做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好后,还要对基站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如果周边有其他的基站和辐射源的话,就要综合考虑,监测过以后,再出具一份报告书,并连同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审批。第三步,省环保厅到现场察看,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再进行一次审核把关,决定同意建还是不同意建。第四步,审批后,通信运营公司要根据环保部门要求组织基站建设。一般试运行三个月后,还有一次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运行。
  联通公司“先斩后奏”为哪般?
  按理说,通信运营公司对通信基站建设的审批手续应是清楚的,为何他们又要“绕开”环保部门的审批呢?
  郭雷分析,当某个角落通信信号覆盖不到时,运营商可能就要接到大量投诉,考虑到市场竞争,运营商不得不考虑新增基站。但如果按照环保要求报批,时间相对比较长,这也是通信运营公司欲绕开环评的原因。
  8月15日上午,记者走访了马鞍山市联通公司,该公司网络建设部副经理胡希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基站的建设确实要经过省环保厅审批,但是他称:“你刚才提到的基站都没有开通,塔已竖起来了,但设备没有加电、没有开通。”



发表于 2015-11-24 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通信发射塔未经审批侵绿 回应:全面摸排


    南江滨大道绿地上的这座铁塔未经园林部门审批。陈建国/摄
    2月28日,本报刊发了《十层楼通信发射塔连夜占据市中心绿地》一文,连日来,又有读者来电反映,市区还有许多建筑物未经审批侵占绿地。
    绿地上通信铁塔不少都未经审批
    昨天,记者驱车沿着南江滨大道,从泛船埔教堂往鳌峰大桥方向驶去,快靠近大桥时,记者看到道路南侧人行道绿化带上,有一座三四十米高的白色发射塔,塔架的顶端还有照明灯。发射塔边上,砌着一个水泥平台,上面立着一高一矮两个白色铁皮箱。
    高的像冰箱,门上有“当心触电”的字样;矮的像保险柜,门上有一家通信公司的名字。发射塔的基础埋进绿地,并高高隆起,还有一点基础裸露在绿地上。塔基周围的草皮也被挖开,黄土见天,很是醒目。
    发射塔侵占、破坏的绿地面积至少有8平方米。紧临闽江,路边立着这么一座白色发射塔,显得很突兀,与周围景观实在不协调。
    在海峡会展中心附近,南江滨西大道中庚喜来登酒店正前方是浦下河。河边坡地上,各色桃花开得正艳。可是,大刹风景的是,这片坡地上正在施工,挖出一个直径和深度都有2米多的坑,坑内已埋下钢筋笼。坑边堆着挖出的沙土,边上还埋有一捆电缆,电缆上的铁片显示这是另外一家通信公司的基站。
    市园林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近两年,园林部门均未审批过此类项目,这些项目大多在夜里施工,较难发现。据悉,市园林执法人员正对此进行全面摸排。
    无序违建现象正向市中心蔓延
    据群众反映,2013年下半年以来,福州市区多处绿地出现抢建通信铁塔现象,社会反映强烈。本报记者调查发现,侵占绿地建设的通信发射塔大多位于二环以外、三环周边的绿地上,并有向市中心扩展的趋势。
    在三环路金辉淮安半岛附近、南江滨大道、二环路与乌山西路口、濂水路等处就有8处绿化带被侵占建设通信铁塔,仅三环路金辉淮安半岛沿线不足1000米的绿地就有3处通信铁塔,这些建设均未取得园林绿化相关审批手续。
    经现场勘测,每个基站塔基占用绿地约2平方米,设备平台占用绿地约4.6平方米,周边绿地破坏面积约10平方米。
    处罚金额较低威慑力不足
    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些设施可能是通信公司为信号升级,在福州城区大批量建设的。《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因建设或其他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目前,市园林局暂未审批过此类建设。《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相应处罚;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据介绍,由于规定的处罚金额相当低,不足以构成威慑。另外,基站建设多在夜间,较难发现和取证,基站设施又相当牢固,破拆十分困难,需要专业人员和设备。所以,通信铁塔侵占绿地大有蔓延之势。
    市民希望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及时协调,妥善解决此类无序的违法建设。(记者 綦 芬/文)


发表于 2015-11-24 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首例公众阻止通信基站(手机信号塔)建设“侵权”胜诉案——郭玉峰律师手记之一时间:2009年08月15日  |  作者:郭玉峰律师  |  关键词:通信基站,手机信号塔  |  浏览:14296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手机”这个我们曾经陌生又向往的奢侈品已与我们形影不离,“通信基站”这个我们曾经感到很神秘又离我们很遥远的庞然大物,也接踵而至。人们在享受方便的同时,健康也在经受着电磁辐射的考验。全国各地因建通信基站与公众发生的纠纷连续不断,冲突愈演愈烈,其中是非曲直,众说纷纭。本案正是这样的一起纠纷……


     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
    被告杨××,男,汉族,45岁,河北省某县某街道居民,该街道居民代表。
     一、案情介绍
     2006年4月25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与某县某街道居民李××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李××宅院建设GSM移动通信基站,该基站位置在该街道居民住房中央,且南边不足 50米是本街道小学,东西两边不足 100米处有两个幼儿园。该街道居民认为该基站有电磁辐射,会给人体造成损害,法律应当是禁止在这样的敏感位置建设的。 2006年5月19日在通信基站施工过程中,杨××及其他居民闻讯后到达施工现场,要求A分公司出示建通信基站相关审批手续,A分公司却迟迟拿不出来,该街居表示强烈抗议, 2006年6月4日,A分公司施工人员只好撤离施工现场。之后,A分公司认为该街道居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居民代表杨××为被告,向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A分公司损失10万元

    二、诉讼过程、诉讼策略、代理意见、审判结果
    一审诉讼大获全胜
    原告A分公司认为被告杨××以该基站有辐射对人体造成损害为由,要求A分公司出示相关审批手续,阻碍了施工进程,构成侵权行为。
    笔者作为被告居民代表杨××的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认为原告A分公司在该街道居民住房中央所建GSM通信基站没有任何相关审批手续,是违法基站,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不构成侵权,赔偿无从谈起。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其承担败诉后果。
    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因此原告提供的两位证人没有出庭的资格,不能出庭作证,被告也不同意质证。
    原告提供的某地级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提交的(举证期限届满是2006年10月23日,在2006年11月2日向法院提交,该许可证的颁发时间是2006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对原告逾期提交的此证据不应组织质证,被告不同意质证,这份证据显然是无效的证据,人民法院不能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原告A分公司在没有任何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街道居民住房中央建GSM通信基站不具有合法性,其所建基站属于违法建筑。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A分公司建通信基站应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同时应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分公司至今仍然没有办理在该街建通信基站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在违法建设基站。违法基站已成为新的环境污染源,不受法律保护,相反,它成为法律坚决打击和取缔的对象。
  (三)、被告杨××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其要求原告A分公司出示建通信基站的相关审批手续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构成要件完全的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民事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才能成立。
    本案中,被告杨××只是要求A分公司出示建造通信基站的法定审批手续,并未实施其他行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这些相应的审批手续原本就是原告在建通信基站之前应当依法主动办理和出示的,然而,原告A分公司根本没有办理,过错完全在原告自身。
    被告要求原告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原告的撤离与被告杨××及其他居民要求其出示相关审批手续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因其没有办理法定审批手续的自身原因所造成。
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是指对合法权益的侵犯,而对非法利益的打击是法律提倡的。
    因此,被告杨××的行为非但不构成侵权,反而是在维权,是在同违法通信基站污染环境作斗争。
  (四)、原告A分公司的通信基站不得建在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等敏感建筑物附近,在敏感建筑物附近建基站相关部门是不应该也不会审批的。
    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限制区,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那么此规定反过来也可以这样理解:在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附近,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建通信基站这样的电磁辐射设施。本案中,该街道早已被规划好,居民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原告A分公司的通信基站建在该街居民住房中央,且该基站位置南边不足50米是小学,东西两边不足100米处是两个幼儿园,在这个敏感位置,法律严格禁止建通信基站这样的电磁辐射设施,另外,在邻村西南距离该街道不足500米处及与该街仅一河之隔的某县第二中学后院已经分别建有基站并运行,若再在该街道建一个通信基站,势必造成这些基站集中使用的局面,进而会导致这些地方局部电磁辐射强度增大,对人体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某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A分公司诉讼请求。
    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某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5日,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在未履行环保、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某县某街居民李××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李××宅院土地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合同签订后便立即开始施工建设,而被告杨××与李××系邻居关系。2006年5月19日,被告杨××及其他村民闻讯后到达施工现场,要求原告出示相关审批手续,并阻止原告施工。2006年6月4日,原告撤离施工现场。原告在诉讼期间于2006年10月30日在某地级市规划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其他证据在卷证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建设通信基站行为合法的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建通信基站应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同时原告在施工建设时也应办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原告在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施工建设通信基站,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故被告杨××阻止施工的行为未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于诉讼期间虽然在某地级市规划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本院提供了该证件,但被告杨××对该证据不予质证,且该证件的颁发时间为2006年月10月30日,显然不能证明原告在2006年4月份开始施工建通信基站行为的合法性,故原告要求被告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波澜不惊原告A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A分公司认为:“虽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于2006年10月30日为A分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了举证期限,但是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通信基站的合法性予以了追认。即使按照一审判决的理解‘不能证明原告在2006年4月份开始施工建通信基站行为的合法性,被上诉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从2006年10月30日上诉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被上诉人就应该立即停止侵权,一审判决也应对该项事实部分予以认定,一审判决却割裂整个案件事实,显属错误。上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新的证据,不应受到举证期限的限制,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上诉人在建基站过程中,由河北省环境检测管理站进行检测,对人身健康不会造成损害。一审判决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判,未明确上诉人违反哪条规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立即停止侵权,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笔者针对A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本案的事实,二审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A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丝毫站不住脚,属无理缠诉。
上诉人 A分公司所说某地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通信基站合法性的追认是非常错误的。“追认”只适用于部分民事活动,民事活动中法律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当事人对于部分民事行为事后可以追认。而本案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程序性要求极严格的,若程序不对,则这种行政行为违法、错误,行政行为根本没有什么追认可言。某市规划局于2006年10月30日才为上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恰恰证明A分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在该街所建基站是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基站。另外,规划行政行为也不适用于“补办证”,因为总是规划在先,而项目的建设在后。岂有先建设,后规划的道理?
A分公司一审时仅仅起诉2006年5月19日被上诉人阻挠其建基站,并没有起诉被上诉人在2006年10月30日也对其建基站进行了阻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审理原则,A分公司在一审时起诉什么,怎么起诉,一审法院也就只能就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起诉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并没有割裂整个案件事实,而是在严格依法办案。2006年10月30日之后,上诉人并没有再继续施工建违法基站,被上诉人杨××又怎么可能去侵权?
    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是新证据。该证件不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新发现的”说明在起诉前或起诉时该证据就已经存在,只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没有发现而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上诉人建基站之前就必须依法办理的,这点上诉人最清楚,又何谈“新发现”呢?另外,上诉人在一审阶段也没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上诉人在该街道的违法基站没有建成,更不存在试运行,河北省环境检测管理局又怎么可能对一个尚未建成的通信基站进行检测呢?
    一审法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而不是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下判,只是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说明和论证了上诉人不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通信基站不具有合法性。
   (二)、二审法院应判决驳回A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在没有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街道建设通信基站,显然是违法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判决驳回A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令该街道居民及笔者本人遗憾的是,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某市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6)某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诉讼晴空万里
    被告杨××接到某县人民法院送达的重审此案的“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后,该街道居民深感疑惑和不安,疑惑的是本案一审判决正确无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发回重审;不安的是这可能是A分公司在采用“拖累”战术,更可能是缓兵之计,如果A分公司现在办理了审批手续怎么办?结果又将会如何?
    面对被告杨××及其他居民的询问,看着他们企盼的眼神,笔者给了他们明确地答复:“重审仍然必须依据A分公司一审起诉状中的事实及理由来审判,若A分公司真得拿出了相应审批手续,那也是现在刚刚办理的,仅从时间上来看,反而充分证明了A分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在该街道所建通信基站是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基站。假如A分公司真能办理在这个敏感位置建通信基站的审批手续,那又为何急于在2006年4月25日没有手续的情况下施工建基站呢?随后,又何必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急于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来赌输赢呢?”
    随着重审诉讼的进行,笔者去法院查阅了案卷材料,果不其然,A分公司在重审阶段向法院提交了某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逾期提交)、《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监测报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移动通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站总表》、《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移动通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这些所谓的“审批手续”均是2006年11月份以后的文件。
    笔者和负责重审的办案人员进行交涉,认为重审案件当事人不能重新举证,否则,一审举证期限将变得毫无意义;发回重审的实质和立法本意是要求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一审举证情况,结合一审诉辩情况对案件事实的重新判断和认定,人民法院不应允许A分公司在重审阶段重新举证,但审判人员认为笔者所说并没有相应的明确法律依据。为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只能与委托人一道积极应诉,庭审之初,原告方反复强调:“我公司在2006年11月份已经有了相关手续,被告从2006年11月份以后应当立即停止侵权,法院应予以支持。”笔者进行反驳:“2006年5月19日,被告及其他居民要求原告出示相关审批手续,抗议违法建基站的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原告所要求责令被告2006年11月份以后应当停止侵权,实际上是对其一审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变更,重审阶段不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了下列代理意见:
  (一)、原告于2006年4月25日在某街道所建通信基站不具有合法性,是违法基站,不受法律保护;原告重审阶段不能重新举证,且其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也不是法定审批手续。
    1、原告提供的2006年10月30日由某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无关联性。根据《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由某县规划部门核发,而不应由某市规划局来核发。根据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原告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向规划行政部门报送环境影响登记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否则规划部门不能给予办理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原告没有也不可能报送环境影响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为其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颁发的时间是2006年10月30日,而其他所谓的“文件”均是2006年11月份后的)是严重违法的,不具有真实性,是弄虚作假的结果。另外,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位置一栏写的只是“某街”,并没有具体、准确标明就是本案所建基站的位置,而某街村子庞大,耕地面积也有几万亩,显然与本案无关联性。
    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是 2006年10月30日,而原告在该街道建基站的时间是2006年4月25日,这恰恰说明了原告在该街建基站时是没有经规划的违法基站。因为,总是规划在先,项目的施工建设在后,这才能称之为“规划”。
    2、原告提交的《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监测报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移动通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站总表》、《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移动通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均不是依法应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理的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不能证明原告2006年4月25日在该街建设基站的合法性;而且,这些均是2006年月11月份以后的文件,恰恰证明了原告于2006年4月25日在该街建基站是没有任何法定手续的违法基站。
  《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监测报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监测报告的监测类别是“验收监测”,而本案中的基站尚未建成,更未运行,怎么可能有验收监测呢?试问:“是对什么的验收?又是监测的什么?”明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移动通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站总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基站总表中,根本没有本案中在该街道建基站的名单,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庭审时,原告方说:该基站总表中的163号“×城基站”是本案中的该街道所建基站,明显是错误的,此“基站总表”中明确显示:163号“×城基站”的位置在某县×城村中间,×城村属某县×城乡,与该街道相距近30公里;再者说,原告提供的所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位置一栏写的是某街,而此“基站总表”中163号“×城基站”位置在某县×城村中间,两者截然矛盾,充分说明了原告方说的位于某县×城村中间的163号“×城基站”根本不是本案中拟在某街建的基站。既然该基站总表中没有本案所建基站的名单,那么,此基站总表与本案在某街建造的基站便无任何的关联性,反而充分证明原告在该街建造的基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违法基站。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移动通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 )》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更不能证明原告在该街所建基站是合法的。该报告书第109页倒数第2段最后两行写明“基站站址基本合理”,这也就是说基站站址不是全部都合理,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因此,也就不能证明原告在该街所建基站站址是合理的。另外,该报告书中的几位专家的个人意见,不能代替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的法定审批手续,更无任何法律效力可言。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批复)第1段第6行写明:“本报告书属于回顾性评价。”本案中通信基站尚未建成,更未运行,显然,该(批复)作为对以前所建基站的回顾性评价,并不适用于本案未建成的基站。况且,该(批复)也只是一般评价性文件,并不是法定的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由上可知,原告提供的均不是依法应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核发的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是相应法定规划部门依合法程序所颁发,不能证明所建基站的合法性。原告所提供的这些文件都是一审诉讼结束后办理的,时间均是2006年10月30之后,恰恰证明了原告于2006年4月25日在该街道所建基站是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违法基站,违法基站不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的打击对象。
  (二)、本案被告杨××不构成侵权(一审阶段已阐述)。本案被告及其他居民的行为属于环保自力救济行为,且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若原告的违法基站建成运行,居民再维权将会更加困难。
  (三)、2006年5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出示建基站法定审批手续的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原告所要求法院责令被告2006年11月份以后停止侵权,实质上是对其一审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变更,重审阶段原告不能变更诉讼请求,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这一说法。
综上所述,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应只是针对一审中可能造成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况,根据原、被告一审举证情况来进行,仍应判决原告败诉。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是法定的审批手续,所建基站是违法基站,被告杨 ××没有侵权,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之后,原告A分公司已明显感觉到胜诉无望,于2007年11月20日向某县人民法院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当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某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撤回起诉。至此,原告A分公司诉某街道居民代表杨××阻止通信基站建设侵权一案,虽经一波三折,但终以该街居民的全面胜利而划上句号。A分公司已不在该位置建通信基站,某街道居民的绿色家园得到根本维护。
    掩卷深思

    一、本案涉及到理论界的“环保自力救济”问题,学术界也有人提出“环境自卫权”理论。
    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危机,已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于是现实中人们采取各种方式参与环保事业,积极保护自己的绿色家园,其中就包括大量的自助性的“自力救济”方式,环保自力救济正在对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环保自力救济有其存在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环保自力救济多数是因为生存环境严重面临污染或已受到污染,而人们无法或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权救助,若不及时实施自助行为,则以后维权更加困难或以后维权不能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本案中,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在该县某街学校、幼儿园附近及居民住房中央擅自建通信基站,当地居民认为该基站有强辐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自己的生命健康,要求A分公司出示在此建通信基站的相应审批手续。在此之前居民已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控告、请求维权,只是迟迟未果。本案A分公司在某街所建通信基站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是非法建筑,败诉亦是必然。假如本案A分公司在此建基站已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那么居民要求A分公司出示审批手续,可能在客观上影响了A分公司的施工进程,但笔者认为这仍然不违法,不是侵权,属于环保自力救济行为。建通信基站的法定审批手续原本就是A分公司在动工之前就应主动办理和出示甚至要向当地居民公示,居民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涉及电磁辐射对人体造成损害的问题,电磁辐射污染属于新型的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的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电磁辐射污染等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归于特殊侵权行列,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损害事实”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却仍由受害人(原告)来举证,否则,就得败诉,权利得不到维护。电磁辐射污染比起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对人体危害潜伏期很长,短期内的损害结果可能不明显,因此,电磁辐射损害的过程虽在持续,但在损害结果出来之前,受害人(原告)是无法举证的;也就是说面对电磁辐射的危害在损害结果显露之前,受害人即使诉讼维权也无法胜诉,对于这种正在发生的持续性的损害但损害结果尚未明确显露出来(显露与未显露只是“量”的不同而已)之前,法律目前是无法有效保护受害人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已将电磁辐射列入必须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在这样的客观情况下,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居民在思想上慎之又慎是无可厚非的,相应的行政部门对电磁辐射设施的审批、规划、选址、建设等更应依法严格把关。笔者在此之意并非积极鼓励某街居民的这种作法,而是说“合理”与“不合理”、“违法”与“不违法”应该有个限度问题,那么这个“度”就应当由法律法规作出引导和明示。现实生活中,“环保自力救济”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不禁止,其应成为人们的一项权利,但同时也无明确允许和规范。环保自力救济在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法律不应再对此置之不理,法治社会必然需要依法行使权利,“环保自力救济”应当由法律作出引导和规范,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行使,这样既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又能有效辅助公权力救济。
    二、为最大程度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穷尽一切与通信基站和电磁辐射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程序和相应审批手续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来统一规范,而散见于一些法规和规章中有关通信基站的设置及审批手续问题也规定的过于原则化、边缘化甚至是模糊状态,通信基站的立项、选址、规划、审批、管理维护及产生电磁辐射的防范均缺乏明确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第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本条使用“可以”、“通知”字眼可以说赋予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带有强制性的权利,意在强调“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公用性”。笔者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无论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为了商业盈利,均应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通信基站的规划、选址、建设和维护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随着电信业务经营的垄断性被打破,在市场经济的冲出下,电信业务经营的商业盈利性日益突出,各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业务竞争非常激烈,在缺乏明确法律规范的指引和限制下,各营运商为了盈利,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通信基站选址、建设的随意性就会大大增加,甚至不办理任何相关审批手续,私自建基站,进而侵害周围群众的利益。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的公用属性无可否认,正因为关系到公共利益,是公用设施,通信基站在设置过程中尤其是在选址时应当有公众的参与,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确保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而且电信运营商也是企业,移动通信早已是市场化运作,通信基站的选址和建设是运营商的经营行为,其商业盈利性不应被漠视,应防止电信运营商滥用电信设施公用性来成为其不依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擅自选址建通信基站的挡箭牌。我们应当对通信基站的规划、选址、审批、建设、管理维护及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防范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通信基站依法设置,依法科学、合理地选址,在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将公众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信息通信诚可贵,生命健康价更高,建设通信基站终究是取之于公众用之于公众,应当努力实现其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现行的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通信基站的设置及审批手续虽略有涉及,但笔者认为太过原则化甚至处于边缘化的状态,远远不能适应现在信息化时代的需要,在实践中尤其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差。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颁发的时间是1997年3月25日,当时的客观情况是电信业务垄断性经营,各种通信设施由一家支配使用;手机寥寥无几,只是极少数贵族使用的稀罕物;“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对我们来说非常的陌生,甚至许多人闻所未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11年后的今天,手机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我国成为世界上使用手机最多的国家,与之相伴的是,移动通信基站也如同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在工厂、住宅区、学校、医院附近、路边及空旷的原野上随处可见。通信行业竞争已趋白热化,滥建通信基站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很多地方都是移动公司的基站与联通公司的基站并排而立且相距不远,有的地方一公里范围内有二、三个基站,甚至一座楼顶上建成了“天线群”的现象也不在少数,部分地区通信基站的密度已非常大,公众不禁要问:这些地方和楼顶真得是设置通信基站必不可少的黄金点吗?“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污染”成为人们生活环境中不可忽视的部分。近年来公众与通信基站建设及其电磁辐射污染相关的纠纷频频发生。笔者认为,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尽快进行修改,应当明确和突出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程序和审批手续的问题,甚至有必要单独就移动通信基站的规划、立项、选址、建设、管理维护及电磁辐射污染防范等设置程序和相关审批手续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
    国家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环函(2006)123号2006年3月31日]执法解释和《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无线通信基站环评,但对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及管理仍未明确规范。移动通信基站能否建在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敏感建筑物附近呢?这是近几年来各地与建设通信基站相关纠纷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限制区,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本意上是严格保护居民和幼儿的安全,那么是不是也可以反过来讲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在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附近,不得修建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高频设备呢?什么是“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移动通信基站是不是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什么又是“集中使用”呢?应怎样界定?正如本案,该县某街早已被规划好,居民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A分公司所建基站在居民住房中央,南边不足50米是小学,东西两边不足100米处分别是幼儿园,另外,在邻村西南距该街不足500米处以及与某街仅一河之隔的某县第二中学后院已分别建有通信基站并运行,若再在该街建一个基站,三个相距很近的基站同时运行将造成集中使用的局面,高强度的电磁辐射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可想而知。由于目前我国缺乏关于通信基站审批及设置程序统一的、明确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北京市和一些南方发达省市先后制定了有关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通信基站的设置程序和审批手续问题,但应当看到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通信基站设置程序和审批手续不完全一致,缺乏统一性,造成我国设置通信基站一个地区一个标准的混乱局面,有损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同时更应看到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层次低,也仅仅是治标而难治本。相比较而言,《汕头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规定》规定的较为明确、严格、具体,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院内和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基站。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也有禁止在学校、医院、住宅、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附近建通信基站的规定。
    现在,通信基站对城市规划、环保、景观及人们的日常生活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各地因建设通信基站与公众产生的纠纷也与日俱增,且到了难以调和的地步。我们很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通信基站的建设问题,尤其在城市规划时,应对通信基站站址进行整体统一规划,尽量避开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物、重要公共场所及标志性建筑物,甚至禁止在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物附近(法律要明确具体范围)设置通信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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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河道堡坎边建信号塔选址不科学,是重大危险源,百姓已经向河舒镇安全办公室和蓬安县安监局回报,他们也到了现场照相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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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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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360截图20151124055841888.jpg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11-24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娃是专家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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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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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建设在高山顶顶上去,覆盖范围更广也远离了人口密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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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弟弟的弟弟 发表于 2015-11-24 12:20
个人认为应该建设在高山顶顶上去,覆盖范围更广也远离了人口密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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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要基站的地方又没得,本来想弄个远程监控的。基站多应是2G/3G/4G制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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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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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哥真的佩服!7个基站交叉画得很好。按照现在4G网络规划,在城市基站一般直径300米就必须建1个。几个通信单位中国一线城市建站至少基本上

发表于 2015-11-24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哥:真的佩服!7个基站交叉画得很好。按照现在4G网络规划,在城市基站一般直径300米就必须建1个。几个通信单位中国一线城市建站至少基本上上万个,你在来个交叉画一下,绝对大卖。现在都在用手机,没得基站手机咋用呢。假如你一天不用手机,有法过吗?都要理解。

发表于 2015-11-24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讲科学。

发表于 2015-11-24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蓬安 发表于 2015-11-24 01:07
这个应该要征求附近居民的意见,不是私自偷偷安装

就是就是。:handshake

发表于 2015-11-24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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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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