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面对强奸要不要反抗,如何才能反抗?
自由草民
这个问题在中国的法律和法制环境下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是全国6亿多妇女比天还大的问题。由于法律和刑法没有详细规定强奸到什么程度才能确定强奸已经发生,而法官和法律界人士对妇女权力保护意识又太弱,这直接导致中国6亿多妇女在强奸罪犯面前没有任何安全的保障,这个问题实在太大了,需要全国网民好好动动脑子,认认真真地大规模地探讨。
现在中国妇女在强奸犯罪面前所处的处境是这样的: 理论上强奸可以有多种办法制服妇女目标再实行强奸,我们可以将制服妇女目标的办法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一次性放倒的办法,譬如使用麻醉药,暴力击打头部;一类是渐进性制服的办法,譬如邓贵大等犯罪伙伴对邓玉娇使用的办法。两类办法各有适用环境和条件要求,这里不加进一步分析,在这里我分析这两类办法对于犯罪分子和强奸对象各自的利弊。 一次性放倒的办法中的麻醉办法对犯罪分子达到强奸目的是最好的选择,但是这有实施条件和环境限制,未必能这样做。而采用击打致昏迷的办法对犯罪分子来说承担的法律风险太大。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采用渐进性制服的办法。 渐进性制服的办法对于犯罪分子的好处分析:一般来说男子在女子面前是占绝对优势地位的,男子要强奸女子采用渐进性制服的办法比较容易成功。选择在合适的地方先用利诱(步骤a),如果成功就达到最好选择;不成功则使用渐进性暴力(步骤b),譬如邓贵大等人就实施到步骤b。由于在步骤a阶段犯罪分子一般不会赤裸裸说我用钱买你给我操一回,而是说我给你钱,你给我异性洗浴(在异性洗浴场所),或者说你给我按摩(在异性按摩场所),你陪我到宾馆聊天(在某户外场所)。有些妇女是有心出卖肉体的,这就不属于强奸而达到目的了;而有更多妇女或处女由于生活所迫,既想赚这钱又不愿意出卖肉体,那么犯罪分子就要采取步骤b。一般来说在大街上是不能实施步骤b的,犯罪分子没有那么愚蠢,都会选择在异性按摩场所,异性洗浴场所,宾馆等合适的强奸场所。在这样的合适场所实施渐进性暴力如果成功了,那么这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不是强奸而是嫖宿;如果失败了,这必然是因为遭到目标妇女的强力反抗,譬如邓玉娇案。在这样的特定场所,尤其是异性按摩或异性洗浴场所就是色情与非色情混合性营业的,目标妇女如果反抗求救一般是不会受到老板和员工真心实意营救的,譬如高YINYIN案。反抗能否成功就完全取决于目标妇女自己。而且老板和员工不会确实支持受害妇女。这对于强奸犯罪分子来说是一个天大的有利条件:如果强奸成功了,由于这符合老板的利益,就自然成为了嫖宿,而且刑法没有真正反对嫖宿客的条款,于是强奸犯没有任何罪过。如果强奸失败,就又有两种可能,一是犯罪分子成功逃脱,这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因为在这样特定的场所;一是譬如遭到象邓玉娇这样的烈女,则要么象邓贵大这样倒霉,要么象其同伙那样受一点轻伤而可以逃避中国这样的法律。下面再来分析妇女在强奸面前的处境。 从目标妇女与强奸犯罪分子的对比角度看,可以将妇女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势妇女,就是遇到比自己不明显占优势的强奸犯的妇女,譬如邓玉娇;一类是弱势妇女,遇到了比自己强大的强奸犯。由于一般来说男子通常显著比女子强大,强势妇女是凤毛麟角。邓玉娇出类拔萃不完全是因为她本人出类拔萃,而是她的运气出类拔萃,99.99%的妇女在那样的情况下都是要反抗失败的。因此几乎所有的强奸犯都要被中国的法律和法官们当作嫖宿客处理。 妇女要反抗强奸,必须要下狠手,因为妇女在强奸犯面前是弱者。这就好比大人要欺负小孩,聪明的小孩要么不反抗,要么下狠手。可以一下很手问题就来了,你把强奸制止了,自己却又不可避免地成为了防卫过当而不得不遭受法律制裁。因为异性洗浴或按摩店老板不会给你作证说那个强奸犯是在强奸,而强奸犯脸上又没有打强奸犯的盖印。他没有强奸成功,又是在那样的特定环境,你受害妇女就是有13亿张嘴也白搭了。
分析到这里可以下一个简单明确的结论:在中国这样特色的法制环境下,在强奸犯罪面前,妇女有99.99%的可能性是被强奸成功,而且强奸犯被当作嫖宿客处理;只有极少数出类拔萃的妇女在出类拔萃的运气下成功逃避强奸,但是必须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强奸犯有99.99%的可能性没有受致命伤乃至没有受伤而逃脱且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是嫖宿交易失败而不是强奸失败,只有0.0001%的强奸犯受到了受害妇女的应有惩处,而不是法律惩处。
从上面的结论可以推导出一个建议:建议6亿多中国妇女在强奸面前,在中国的现行法制体系和执法人员道德和专业素质下,不要反抗。 但是,建议归建议,我认为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大家都应该为中国妇女的解放出一分力,哪怕象本人那样只在网络上提一丝毫有益的建议。我们要首先打碎这个极端不合理的,不能保护6亿多妇女的刑法,要提议修改刑法,要用能够保护妇女的刑法代替不能保护妇女的刑法,并且要提议强烈整顿中国的执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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