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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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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通江县法院2001年一审判决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于2003年以“熊仁荣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但酌定减轻没有依法报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了)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之久、熊仁荣无任何延长追诉期限情形,依法不得追究,只能宣告无罪的情况下,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联手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决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审判长判后答疑:检察院没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没有审理过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合议庭只是审理了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写出判决书交领导审查签字期间,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无法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拒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本不是作出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终审法院却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了熊仁荣依法申诉途径。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由于没有终审法院对申诉作出过处理,最高法院无法受理;熊仁荣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对申诉处理过了拒绝受理;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以“巴中市检察院无权对省高院的驳回申诉说三道四”。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的注册医生);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及国家医疗管理秩序;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是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这一问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清楚造成伤害或者患者死亡的原因,再分析与医务人员的行为是不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法官不懂医,所以医疗事故案件法官就是凭鉴定裁判的,控辩双方也是围绕鉴定在打官司)本案中你法院既没有鉴定清楚患者的死亡原因,又没有熊仁荣严重不负责任的证据,更没有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你两个哈尔院长啥都没得,你凭啥子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而且就算熊仁荣在本案中观察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期限7年了,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只能宣告无罪。(请王强院长不要推脱责任,如果你没有同意,何齐副院长敢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命令合议庭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吗?)

       这案子是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结果,一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由于发生在非法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结果右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在没有人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人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人审理有医疗事故犯罪事的情况下,你们作为法院院长、副院长又是凭的什么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再说何齐副院长本是第一次再审非法行医犯罪,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凭什么不依法回避,还要插手干预第二次再审裁判呢?如果熊仁荣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你作为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你的脑壳被门夹住了,为什么要裁定维持原判二步判决医疗事故犯罪呢?)你们为什么不去追究擅自开办非法医疗机构的人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呢?
      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又不是疯狗,为什么如此乱咬人呢?

     尊敬的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你们说看是不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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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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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7月29日,中央宣布对周永康立案审查。此时,周永康已离开四川12年左右。周永康留在四川的,除了一堆政绩工程,还有一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

  熊仁荣案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1、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们敢于不要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不要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不把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交由法庭经举证、质证程序审理、查证属实,就敢于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呢?

  2、卷内明明有巴中市医鉴委作出的鉴定意见,(一是死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作出的二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这医疗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明显不能成立,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还要要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3、案发时间是2000年,2012年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这医疗事故犯罪要件超过追诉时效7年了,熊仁荣没有任何延长追诉期限的情节。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还要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4、判决发出后,熊仁荣即提起申诉,而且巴中市中级法院也无法反驳,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依法纠错呢?

  5、四川省高级法院又不是作出终审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院,法院领导脑又没病,为什么要在巴中市中级法院未对申诉作出处理前,替代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只有一个解释:终审判决作出时间是2012年,政法系统正是周永康的天下,周永康在四川有一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们已经傍上这个关系网、靠上了周永康这个强硬的后台,所以就无法无天了。四川省高级法院为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以阻断熊仁荣正常申诉途径也是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猖獗的表现。

  四川政法系统太黑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知道:虽然周永康已离开四川十多年了,周永康也判了。但周永康留在四川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还在,只要四川政法系统还是周永康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在当权,熊仁荣案的依法纠错就遥遥无期。院长、副院长们之所以拒绝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也是告诉熊仁荣这个道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周永康已离开四川十多年了,周永康也判了。但周永康留在四川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还在,只要四川政法系统还是周永康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在当权,巴中市级法院依法审判案件就遥遥无期、稀奇古怪的事情就会层出不穷。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2-17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依法进入法治渠道诉求,而在网络里辱骂法官,别说抬出周老虎,就是把蒋介石套在别人脑壳上也无济于事。何况网友们不喜欢不文明的发言,厌恶网络撒泼骂街行为。

发表于 2015-12-17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敢爱敢恨 发表于 2015-12-17 11:00
你不依法进入法治渠道诉求,而在网络里辱骂法官,别说抬出周老虎,就是把蒋介石套在别人脑壳上也无济于事。 ...


楼主你有千般理由,为何几级法院没支持你的主张——无罪结案?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臊四川人的皮哟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8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但缺乏指向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证据,(医疗事故问题没有人指控、没有举证、没有质证、也没有审理,是院长、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以推脱原错判非法行医犯罪的责任)而且这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依法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依仗省高院的靠山庇护至今还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不肯依法纠错。 四川省高级法院无中生有替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熊仁荣正常申诉途径。

   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想要熊仁荣怎么样?难道还要熊仁荣为周永康在四川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歌功颂德吗?难道还要熊仁荣感谢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对熊仁荣无罪判有罪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近日网上消息:中国政法大学聘任邓亚萍女士为兼职教授,严格遵守了《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聘用兼职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授予名誉教授的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所学法律课是不是邓亚萍教授讲的?看你们的法律水平应该是体育老师教的法律课。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8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近日网上消息:中国政法大学聘任邓亚萍女士为兼职教授,严格遵守了《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聘用兼职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授予名誉教授的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所学法律课是不是邓亚萍教授讲的?看你们的法律水平应该是体育老师教的法律课。

发表于 2015-12-18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你的案子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这么多年了,真的不容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8 21:42
你已为说的好听你就信?现在这年头,老百姓难哦,那些油嘴狗吃惯了的,哼哼哼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9 20:02
多年没有学习啦,不对之处勿怪我!这桩诉讼,开始适用于两审终审制的司法程序,故有十年改判为三年情况发生。在刑罚实际执行中或完毕后,因罪犯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视案情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9 20:12
但在审理中,以书面审为原则,以公开审为例外。法律是个体系,学实体法没错,学程序法更好!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0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发表于 2015-12-20 20: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方面的知识我们不太懂,但经常见到楼主发帖,难道真的有冤?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有多黑,王强院长最清楚;

王强院长怎么样,没有人能够说清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21 16:13
医疗事故医生一般不会负刑事责任的,只是负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严重不负责任或故意弄死病人,这个案子我在帖子上看了好多遍了,确实是有冤,支持继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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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请律师咨询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1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王强院长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不确认这终审判决医疗事故犯罪是不是确有错误,律师也没办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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