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法院2001年一审判决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于2003年以“熊仁荣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但酌定减轻没有依法报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了)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之久、熊仁荣无任何延长追诉期限情形,依法不得追究,只能宣告无罪的情况下,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联手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决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审判长判后答疑:检察院没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没有审理过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合议庭只是审理了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写出判决书交领导审查签字期间,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无法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拒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本不是作出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终审法院却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了熊仁荣依法申诉途径。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由于没有终审法院对申诉作出过处理,最高法院无法受理;熊仁荣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对申诉处理过了拒绝受理;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以“巴中市检察院无权对省高院的驳回申诉说三道四”。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的注册医生);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及国家医疗管理秩序;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是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这一问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清楚造成伤害或者患者死亡的原因,再分析与医务人员的行为是不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法官不懂医,所以医疗事故案件法官就是凭鉴定裁判的,控辩双方也是围绕鉴定在打官司)本案中你法院既没有鉴定清楚患者的死亡原因,又没有熊仁荣严重不负责任的证据,更没有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你两个哈尔院长啥都没得,你凭啥子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而且就算熊仁荣在本案中观察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期限7年了,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只能宣告无罪。(请王强院长不要推脱责任,如果你没有同意,何齐副院长敢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命令合议庭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吗?)
这案子是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结果,一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由于发生在非法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结果右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在没有人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人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人审理有医疗事故犯罪事的情况下,你们作为法院院长、副院长又是凭的什么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再说何齐副院长本是第一次再审非法行医犯罪,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凭什么不依法回避,还要插手干预第二次再审裁判呢?如果熊仁荣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你作为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你的脑壳被门夹住了,为什么要裁定维持原判二步判决医疗事故犯罪呢?)你们为什么不去追究擅自开办非法医疗机构的人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呢?
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又不是疯狗,为什么如此乱咬人呢?
尊敬的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你们说看是不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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