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王强院长说是不是这样的?
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就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且注册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非法医疗机构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由开办非法医疗机构的人承担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第336条追究开办非法医疗机构的人。就算医务人员有过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被非法行医罪名吸收,不得追究。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非法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
既然王强院长清楚事件发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机构,巴中市医鉴委明确指出“熊仁荣等人在非法机构手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你清楚熊仁荣不符合医疗事故主体资格,你也明白不是犯罪主体、罪名就不能成立;你对熊仁荣原判非法行医犯罪问题上亲口说的,非法行医主体都不是,哪来的非法行医犯罪;你为什么在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时就糊涂了,熊仁荣连医疗事故的主体都不是,你为什么指示审判委员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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