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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辽河家园

[原创]不是处女,就是妓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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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说啊。。。。

发表于 2009-6-10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方认定"小学女生卖淫事件"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新华网昆明6月10日电 日前,媒体报道了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后,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随后检察机关组成省、区、市调查组,依法对此事进行调查。9日晚,调查结果公布。

  现查明,今年3月16日晚,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到昆明市王家桥村查缉卖淫嫖娼人员,在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致普恩富左胸第7、8肋骨骨折。随后,巡防人员将普恩富、刘仕华、张安芬等6名当事人带至派出所交由民警询问,询问中民警对当事人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普恩富的伤情后经昆明市法医院法医鉴定为轻伤。因发现刘仕华、张安芬二人在“3·16”事件中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检察机关已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

  经检察机关调查,王家桥派出所民警在“3·16”事件中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巡防人员在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简单粗暴、不规范的问题;普恩富骨折是在现场控制、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发生的,民警在询问过程中没有殴打、伤害行为;刘仕华、张安芬、普恩富确实存在出具昆明法医院证明弄虚作假的行为。

  9日晚,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也通报了调查结果:2008年10月,刘仕华、张安芬(二人系同居关系,刘仕华曾因抢劫、盗窃罪判刑9年)唆使刘仕华女儿“陈艳”(化名)卖淫,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陈的卖淫场所。3月16日21时许,“陈艳”招嫖王某某并带回家时,被警方发现。此时,在出租房内的刘仕华发现附近有巡防人员,即与普恩富(系张安芬女儿干爹,曾因盗窃罪判刑)商量后,叫“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某互换衣服,然后躲藏起来,让刘某某冒充“陈艳”送王某某出门,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以制造事端、逃避查处。正当巡防人员盘查时,张安芬冲出出租房打伤巡防人员,刘仕华持刀、普恩富执棍棒抗拒盘查,被巡防人员控制制服,并带回派出所审查。次日上午,当事人全部离开派出所。

  3月20日,刘仕华、张安芬等人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投诉,因对伤害补偿多次调解未果,刘仕华等人为获取高额补偿,以冒名顶替的方法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给媒体,导致媒体作出不实报道。

  据了解,“3·16”事件中派出所巡防人员方法简单、行为粗暴,致使普恩富肋骨骨折。对此,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了处理:对王家桥派出所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王家桥派出所刑侦中队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涉嫌伤害普恩富的2名派出所巡防人员予以辞退,并依法予以处理。

  刘仕华、张安芬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公安机关依法对刘仕华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对张安芬的两个女儿,已商请五华区教育局解决就学问题。

k22

发表于 2009-6-10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路过.......

 

你些龟儿子不要再乱说哈,小心被跨省追捕!

 

拥护这些"人民公朴",本人是举"双手拥护"的哦

 

粉丝们,与我一起拥护他们,和谐社会嘛

发表于 2009-6-10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有权就OK 了

 

发表于 2009-6-11 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是中国特色。说你是你就是,说不是是也不是。

发表于 2009-6-11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套了.

发表于 2009-6-11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套了。

发表于 2009-6-11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学生卖淫案”通报仍疑窦丛生《2009年6月11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陈凤庚
        
      9日晚23时20分,昆明市公安局、检察院通报:受各界关注的“小学女生卖淫案”有新进展,经调查,“女生”存在卖淫行为,其父母刘仕华、张安芬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公安机关依法对刘仕华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
       
      深夜23时20分,这份通报的发布时间耐人寻味。可能所有的证据是下午或晚上刚确认,有关方面立马开会,这个案子不能再拖了,于是有了如下措辞:“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这样一个“真相”,让我们始料不及。所谓“有意策划”,是指刘仕华发现出租房附近有巡防人员,即与普恩富商量叫“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某互换衣服,然后躲藏起来,让刘某某冒充“陈艳”送王某某出门,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以制造事端,逃避查处。可我不明白,明明知道外边有巡防人员,还要让假陈艳与“嫖客”结伴出门故意撞枪口?难道刘仕华有先见之明,知道警方会抓会打,以便“策划”20万的赔偿?
       
      所谓“弄虚作假”,是指“以冒名顶替的方法获取虚假证明材料”。说白了,是法医院的关于处女膜完整的证明。可是,处女膜完整与否,对警方而言又能证明什么呢?
        通报还特别提到刘仕华“曾因抢劫、盗窃罪判刑9年”,
      普恩富“曾因盗窃罪判刑2年6个月”。他们过去犯过罪,但犯罪的人经过改造也可重新做人。过去的罪行与现在的“容留卖淫”也没有必然联系。
       
      其实,警方一开始就进入了一个“假想”的怪圈。当初派出所一名巡防和两名学员警看到一位徐姓(以后又说王姓)男子和刘某某走进出租屋。由于巡防人员没有执法权,便在原地守候,等值班民警前来处理。但当“王某某”出屋时,那3人又突然有了“执法权”?
       
      当初,如果刘仕华一家不向警方索赔,事情会怎样?警方已经道歉了,并答应赔偿1.5万元的医药费和2000元的名誉和精神损失费。但刘仕华却不依不饶,非要20万不可,还要向法院起诉。如果当初刘仕华接受警方的“协调”,这“卖淫案”不就是以警方的理亏而结束吗?这个案子,很容易让人想到“报复性查案”。一次“偶然发现”的可疑卖淫行为,经过大量求证都没有获得证据,却“查明”了“
      2008年10月,刘仕华、张安芬唆使刘仕华女儿陈艳(化名)卖淫”。如此通报,仍然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撑“真相”。
      

发表于 2009-6-11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妓女是为了挣钱生活,警察抓妓女是为了罚款收钱.........





赞.现实的社会是喊贼捉贼.

发表于 2009-6-11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妓女是为了挣钱生活,警察抓妓女是为了罚款收钱.........





发表于 2009-6-11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现在的政府

发表于 2009-6-12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昆明警方重新认定小学女生卖淫 其父亲被刑拘

 

      记者刚刚从云南省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处获悉:经公安机关缜密调查,认定昆明“小学生卖淫案”是由刘仕华等人策划作假、欺骗媒体、误导受众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2009年6月2日,云南某媒体刊登了《小学女生“卖淫”案调查》的文章,随后“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络媒体均转载并引发热议。云南省检察、公安机关按照“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查明: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公安机关依法对刘仕华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刘仕华女儿“陈艳”涉嫌卖淫,既是违法人员,也是受害者。本着以人为本,教育挽救的原则,公安机关已商请五华区有关部门给予妥善安置。同时,商请五华区教育局解决张安芬两个女儿的就学问题。


  据调查,2008年10月以来,刘仕华、张安芬(二人系同居关系)唆使刘仕华女儿“陈艳”(化名)在居住的出租房卖淫,二人从中牟利。同时一起住在出租房里的,还有张安芬的两个女儿。


  3月16日晚21时左右,“陈艳”在王家桥村居住的出租房附近招嫖王某某并带回家时,被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发现,即向带班民警报告,按其指令依法查处。而在出租房内的刘仕华发现附近有巡防人员后,即与在屋里的朋友普恩富商议决定,让“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某互换衣服,然后由刘某某冒充“陈艳”送王某某出门。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逃避查处。


  当巡防人员盘查时,张安芬冲出出租房吵闹,并打伤巡防李加权左眼;刘仕华持刀、普恩富执棍棒抗拒盘查,被巡防人员控制制服,当场收缴了刀棍。并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次日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3月20日,刘仕华、张安芬等人以在派出所遭受刑讯逼供、伤害补偿等为由,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投诉。经五华分局调查,排除刑讯逼供,多次调解伤害补偿没有结果。刘仕华等人为获取高额补偿,让15岁刘某某顶替“陈艳”作处女膜鉴定,得出“处女膜完整”的鉴定结果。刘仕华把这些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给媒体记者,导致了不实报道。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指出,在这次事件中,派出所巡防人员方法简单、行为粗暴,致使普恩富肋骨骨折。对此,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了处理:对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王家桥派出所刑侦中队长王云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涉嫌伤害普恩富的派出所巡防人员李加权、聂正禄予以辞退,并依法予以处理。(中广网 2009-06-10 02:25)

发表于 2009-6-12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大笑话!........

    [em60][em60][em60]

发表于 2009-6-12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让造谣惑众者闭嘴并无地自容![em222]

发表于 2009-6-12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上敢检查吗?嘿嘿..

发表于 2009-6-13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m52]

发表于 2009-6-1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报道我在电视上看过!

 

 我觉得公安机关点都不讲道理!

 

 

发表于 2009-6-12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聊

发表于 2009-6-12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穿了还是性别歧视,照这样说的话,以后那些警察就守在新婚夫妇的房门口,第二天早上把新娘子抓走,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妓女”了

发表于 2009-6-14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混账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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