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消息:中国政法大学聘任DYP 女士为兼职教授。
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之久、熊仁荣无任何延长追诉期限情形,依法不得追究,只能依法宣告无罪;法院院长、副院长联手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决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审判长判后答疑:检察院没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没有审理过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合议庭只是审理了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写出判决书交领导审查签字期间,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无法解释)
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拒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而四川省高级法院却在巴中市中级法院未对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作出任何书面处理的情况下、违规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一下子就阻断了熊仁荣依法申诉的途径。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由于没有终审法院对申诉作出过处理,最高法院不得受理;熊仁荣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却以省高院已经对申诉处理过了拒绝受理;熊仁荣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被以“巴中市检察院无权对省高院的驳回申诉说三道四”不予理会。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的注册医生);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及国家医疗管理秩序;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是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这一问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首先鉴定清楚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原因,再分析结果与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是不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医疗事故案件法官就是凭鉴定裁判的,控辩双方也是围绕鉴定在打官司)
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但缺乏指向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证据,(医疗事故问题没有人指控、没有举证、没有质证、也没有审理,是院长、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以推脱原错判非法行医犯罪的责任)而且这医疗事故问题早在12年前就被医疗事故鉴定否定了,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依法只能作出无罪判决。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为什么要联手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为什么至今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不肯依法纠错呢?想来想去只有一个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的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所学法律常识是体育老师教出来的。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你们自己说看是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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