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学的法律常识是体育老师教出来的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1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91.70.x 发表于 2015-12-21 20:31
我还想知道:过失犯罪应附带民丰事诉讼,民事部份是乍了断的

     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非法行医犯罪酌定减轻处罚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由于熊仁荣坚持刑事判决酌定减轻处罚后还没有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交付执行的二审刑事判决还没有时效,哪来的刑事附带出民事赔偿?拒绝执行。
    到2012年第二次再审撤销原刑事裁判,判决医疗事故犯罪后,巴中市中级法院既没有撤销原非法行医犯罪刑事附带的民事裁判,也没有重新判决医疗事故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人清楚王强院长要怎么整。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2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根本不是错办案或办错案,而是故意地、有组织、有领导、有策划、有步骤、有目的地要判熊仁荣有罪,,是为了包庇王医生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不被追诉,掩盖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徇私枉法责任。王强院长既是领导者,也是实施者;功不可没。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2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没有你安排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现在的何齐副院长)阅卷,修改第二次再审合议庭写出的判决     书,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何齐副院长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违反回避制度来阅卷、修改判决书,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吗?
      你不发话,何齐副院长真的能够阻止你对医疗事故犯罪判决是否确有错误的依法确认及处理吗?
      何齐副院长能够调动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吗?
      你才是四川省高级法院原办公室主任,也只有你才具有这个能力。
       王强院长再演戏就没什么意义了,直接登场亮相吧?你说想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3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王强院长
     一、如果没有你安排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现在的何齐副院长)阅卷,修改第二次再审合议庭写出的判决书,无中生有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这何齐副院长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违反回避制度,插手干预第二次再审,还公开亲自阅卷、修改判决书,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吗?
      二、如果你不发话,何齐副院长敢阻止你对医疗事故犯罪判决是否确有错误的依法确认及处理吗?
      三|、何齐副院长能够调动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吗?这省高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庭长能够为了何齐副院长的面子而违规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你把何齐副院长的面子也夸张得太大了一点吧?
       四、你才是四川省高级法院原办公室主任,如果不是你出面省高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能够违规受理申诉并驳回吗?
         五、你已经以各种借口拖了2年多了,你现在还不依法对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判决依法确认及处理。你为什么不依法确认这判决是不是确有错误呢?有错就依法纠错、你不认为确有错误就依法驳回申诉。你这样以院长职权压制法律,阻止对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申诉案的依法处理,你到底想干什么?你这个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到底要干什么?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2-23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对同一个主题,滥发帖子不好。
QQ图片20151223102300.png

发表于 2015-12-23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是“不管你如何愤怒,总得把行为控制在理性范畴内”。既要诉求于斯,最好尊重此地公序良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3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露桥闻笛 发表于 2015-12-23 10:33
有道是“不管你如何愤怒,总得把行为控制在理性范畴内”。既要诉求于斯,最好尊重此地公序良俗。

你谈的问题也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想要解决的问题,他们已经采取了多种办法删除帖子、关闭帖子、甚至于启动了网管干涉对熊仁荣案的公开发帖、曝光。其实熊仁荣案的帖子本身也不是发给不懂法的人看的,不懂法的人就看了、回复了也没有任何意义。

请你宽恕熊仁荣不能尊重巴中市中级法院贪赃枉法的公序良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3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敢爱敢恨 发表于 2015-12-23 10:23
楼主对同一个主题,滥发帖子不好。

请你宽恕熊仁荣不能尊重巴中市中级法院贪赃枉法的公序良俗;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某个领导人的私人衙门

发表于 2015-12-24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映这么长时间怎么没看到过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4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熊仁荣案的帖子全都是发给王强院长看的,目的是请王强院长按到良心给出个说法。假如还有良心的话。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5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件案子的关键是因为王强院长那根筋出了毛病

王强院长认为这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就提交审判委员会纠错;
王强院长不认为这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就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

但不知道这个王强院长那根筋出了毛病,他既不确认这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纠错;也不确认这终审判决不是确有错误,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就一直耍赖。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5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王强院长按到心口说,你自己有公平正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医疗事故罪及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的理由如下:

(一)        四川省高级法院不是作出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法院,在终审法院未对申诉依法作出处理前,却违规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处理的普通申诉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但不得作出任何处理”的规定。四川省高级法院这一违规行为的结果,使得最高法院无法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罪判决的申诉。                                                   (二)(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医疗事故犯罪,由于没有检察院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就算是巴中市中级法院自行取得的证据材料也没有经过庭审辨认、质证就直接采纳为定案根据;不但认定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不合法、不确实充分,而且这些证据也不足以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事实。(连最起码的死亡原因都没有查明、一份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都没有,哪来的医疗事故犯罪说法)审判长黄晓东判后答疑解释:“检察院没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向法庭出示过有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合议庭也没有审理过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是合议庭写出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交领导审查审查签字期间,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无法解释”。                    
(三)王XX邀请申诉人为王达菊(本案死者)手术的时间是2000年11月12日,王达菊于当晚死亡。通江县检察院于2001年4月20日以医疗事故罪将熊仁荣逮捕,捕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一是王达菊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王XX开办的是非法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通江县公安局、检察院及死者家人都认可了这一鉴定,未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司法机关又对熊仁荣以非法行医罪起诉、判刑,至200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年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于 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熊仁荣没有刑法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的延长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形。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应该宣告无罪,何来可以作出有罪判决的理由?
(四)医疗事故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合法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合法医务人员,熊仁荣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申报注册,由于国家未按时发放执业证书,应该视为合法的医务人员。合法的医务人员被王XX邀请到非法医疗机构为王达菊行剖宫产手术,并不能以掩盖王XX开办非法医疗机构行医的事实。熊仁荣既不不符合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资格、也不符合医疗事故犯罪主体资格,)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主体不适格,医疗事故犯罪无法成立。
(五)王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非法医疗机构行医,王XX本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造成王达菊死亡的后果,已经符合刑法第336条及其司法解释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后果”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不得以枉法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来包庇王XX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不受追究。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27 19:39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体育老师教出来的,那昨可能?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致关注熊仁荣被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医疗事故犯罪案的网友们:

感谢你们关注熊仁荣被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医疗事故犯罪一案,其实大家还不明白为什么熊仁荣连篇累牍在论坛发帖,而且针对王强院长,熊仁荣特作以下解释,请大家评论是不是这个道理?

只要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受理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依法确认判决确有错误就依法纠错;不是确有错误就依法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只要王强院长依法讲理地完成了自己应尽职责,熊仁荣就是疯了也找不到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任何事情哪怕是驳回申诉错了也由上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处理。这王强院长是不是没事找事?他既不确认判决是确有错误,依法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纠错;也不确认判决确无错误,依法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去找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这王强院长确实是没事找事啊。所以:就算熊仁荣的话伤害了王强院长也是王强自己找的。   同时熊仁荣也希望公安网警及相关人士,如果王强院长再以个人关系或者其它关系,要你们来对熊仁荣网上发帖反映王强院长不依法受理熊仁荣的申诉、既不确认判决有错、依法纠正,也不确认判决无措、依法驳回申诉,使得熊仁荣无法向上级法院及检察院申诉,只能网上发帖的问题进行干预。请你们先问一下王强院长是不是自己没事找事、自己整到脑壳上的?而且王强院长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不确认判决是否确有错误、不依法纠错或者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能够行吗?你们自己也要想一下,如果熊仁荣在现场问你们;这件事情依照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办,你们能够答复吗?
                                                                                          熊仁荣       2015年12月28日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