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我看实质问题在于“完税证明”和“代收代扣税款凭证”的作用没搞懂哟。作为单位扣收了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分人填开“代收代扣税款凭证”次月10日前上报征收税务机关,但是有些单位人员较多,工作量大,就将各科室应扣的个人所得税以花名册作附件,统一开了一张“代收代扣税款凭证”,要证明每个人所缴的税是否全额入库,关键要看是否开具了“代收代扣税款凭证”,这是查税务机关是否少入国家金库的关键。你单位开了好多“代收代扣税款凭证”税务机关就入库了多少税收,不存在少入,如果说要少入那就是代扣单位少开了“代收代扣税款凭证”。“代收代扣税款凭证”才是税务机关收款的唯一有效凭证。“完税证明”只是作为个人的凭证,不是税务机关收款的凭证,如果单位介质申报和个人缴款一致开出的“完税证明”就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就造成了“完税证明”和本人实际缴款不一致,但是不能证明税务机关就少入库了税款。一再强调“代收代扣税款凭证”才是税务机关唯一的收缴个人所得税的收款凭证。当然说明税务机关工作上存在不细致,对介质申报审核有误,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力度。朋友不知道说清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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