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金樽美酒

[民生杂谈] 关于巴中市中心医院未足六个月的私生子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2 20:52
原来是没有把定义弄明白
一、劳务派遣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 ...

你还要搞清楚一个基本事实,我是2005年与巴中市中心医院建立了劳动关系,医院需要出示解除了这个劳动关系的有效法律凭证,就算解除了2005年的这个劳动关系,解除了以后我还任然继续保持了于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关系,有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工作证为证明,就算我和其他公司签有合同,工作岗位不一样,只能算兼职,而且,2008年到2013年期间没有和任何单位签合同,而我一直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工作,我的用人单位又该是谁?这期间的法定义务又该谁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2 21:21
中心医院是用工单位,与你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16-1-2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2 21:21
中心医院是用工单位,与你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 22:54
你娃咬卵犟.说你不行你编要自吹自擂.要是官司那么简单.律师就不该存在.找高人指点吧.

 楼主| 发表于 2016-1-3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3.223.66.x 发表于 2016-1-2 22:54
你娃咬卵犟.说你不行你编要自吹自擂.要是官司那么简单.律师就不该存在.找高人指点吧.

谢谢关心,已经过去三四天时间了,我是得应该静下心来考虑上诉状了:):handshake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 12:14
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
发表于 2016-1-3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是有期限的,别超过期限又怪法律没有告知你;

 楼主| 发表于 2016-1-3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3 13:37
上诉是有期限的,别超过期限又怪法律没有告知你;

:):handshake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4 17:21
支持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16-1-4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4 20:15
私生子?
发表于 2016-1-8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你的上诉期限还有一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8 19:15
难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1 20:05
看到现在又没了你的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16-1-18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91.72.x 发表于 2016-1-11 20:05
看到现在又没了你的事情

:):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6-1-18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8 16:05
注意:你的上诉期限还有一周

:):handshake
发表于 2016-1-20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吓人

发表于 2016-1-21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6-1-28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速度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