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卖 人: 四川华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A4幢E5层06号
邮政编码: 610041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0000182040
企业资质证书号:510000A1110
法定代表人:苏红英 ,联系电话:138908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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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朗池镇北门桥街13号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营国用(2011)第0030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641.58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 2011年1月25日至2056年5月6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为:水岸阳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511322201400024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5113222014072301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4-02-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08-11。
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96.4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9.76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6.7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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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商品房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 ×(币)×佰×拾×亿×仟×佰 ×拾 ×万 ×仟×佰 ×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3800 元,总价款人民币(币)零佰零拾零亿零仟零佰叁拾陆万陆仟伍佰肆拾捌元整(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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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1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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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 、×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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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2015年12月31日达到营山县供水公司和规划设计要求;
(2)电:2015 年 12 月 31 日达到营山县电力公司和规划设计要求;
(3)供暖 :×年 ×月×日 达到 ×;
(4)燃气 :2015年12月31日 达到营山县燃气公司和规划设计要求;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2015 年 12 月 31日达到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要求;
(2)公共道路:2015 年 12 月 31日达到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要求;
(3)公共停车场:2015年 12月 31日达到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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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2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60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