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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群众呼声] 省五巡视组,救救四川的司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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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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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邓安俊夫妇的省高院第二次救济程序:【2013川民初字第12 号]】裁定书的送达回证上,不但有邓安俊的亲笔签字,还有代理人的亲笔签字,这也叫“遗漏"邓安俊夫妇?
nch

发表于 2016-3-28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老实话,这河水深!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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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277号判决执行中,所谓的案外人、所谓的第三人,被反复启动、反复排除四次呀!
      且南部县法院依法驳回邓安俊夫妇的【2013南执异字第170-1号】执行裁定,铁的证据就摆在那里!
      更有省高院的一审排除邓安俊夫妇的生效裁定【2013川民初字第12号】一审生效裁定,铁的证据事实,就摆在面前,

       邓安俊夫妇——不但在审理中,被反复排除。更在277号判决执行中,反复启动、又驳回被排除。   您省高院王海萍院长,怎么还要亲自再启动“遗漏"邓安俊夫妇?是利益让您昏了头?还是脑袋进了水?
  是谁能让您亲自出马,非要把违法犯罪的“大包”,挂吊在自己的脑门上?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nch 发表于 2016-3-28 21:32
说老实话,这河水深!

     省高院【  2012川民初字第12号】裁定书,是一份很有法学研究价值的裁定。
      在第二页,第二段的第六行---第十行:“本案起诉人(邓安俊夫妇)在向执行法院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执行异议时,执行法院已于2013年21日作出“法律释明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其权益,如不主张视为放弃”。.........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县法院受理立案、并支持了邓安俊夫妇的口头执行异议、并直接把邓安俊夫妇的“口头执行异议"提上审委会讨论,是哪位官员背后官商勾结?并为其"帮忙”在审委会代言?
       简单明了地说:   南部县法院受理“口头执行异议",并为其作出"法律释明告知书”,说明法院个别官员从执行277号判决开始,就参与官商勾结的背后交易!从执行277号判决的开始,就已经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道理,王海萍院长本应当履职监督、预防、制止下属法官和官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才对得起党和国家的重视和培养,才对得起党和国家赋予的极大权力和职责。

        可是,省高院院长不但没有履职监督、预防、制止下属违法犯罪,竟然自己亲自参与到这违法犯罪派系中。把南部县法院自开始的职务犯罪,最后竟然挂到自己的头上。详见【2014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书。
    74号裁定,本院院长(王海萍院长)把本案277号判决执行案,自开始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件,挂在自己头上,我不告王海萍院长,能怎么办?


发表于 2016-3-29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不就是一房二卖吗?
发表于 2016-3-29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自古民不与官斗啊,楼主可曾明白?

发表于 2016-4-1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楼主失踪了?:lol

发表于 2016-4-3 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正常 习惯就好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4-3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多谢关注!
     我这几天到成都找检察院、找高院讲道理、讨公道去了。所以不在家,暂时无法及时回复大家的关注。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4-3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南部县法院在背后受理“口头执行异议",并为其作出"法律释明告知书”,实际上就是背后打个招呼,就由法官自己想办法怎么搞。
     这铁的证据事实说明:法院个别官员从执行277号判决开始,就参与官商勾结的背后交易!也就是说从强制执行277号判决的开始,就已经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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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3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nch 发表于 2016-3-28 21:32
说老实话,这河水深!

:handshake谢谢关注!
      楼主言简意赅!本案只是一个小案的确反映出四川法院系统的官商勾结、枉法审判、职务犯罪......等等严重大问题都是很多。
     而法院系统的浑水到底有多深,看不透、摸不清。只是感觉法院这活水太可怕了!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4-3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谢谢关注!
      对于四川法院整个系统的官商勾结、违法犯罪、徇私枉法、集体犯罪...... 等等严重问题,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是习惯和正常、中央认为是正常并应当习惯、整个中华民族都认为已经是习惯和正常,我当然也会认为这已经成为习惯和正常。我肯定无语!绝对无语!
        如果中央两会回复我,四川法院系统的集体犯罪是正常和习惯,我绝对不会再去坚持什么公平正义。
       如果省巡视组认为并回复,四川法院系统的集体犯罪是正常和习惯,我也绝对放弃追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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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3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1968lzs 发表于 2016-3-29 19:31
呵呵,这不就是一房二卖吗?

:handshake谢谢关注!
       是呀,法院个别官员认为只要说成是一房二卖,他们就可以想怎么搞就怎么搞!想怎么捞钱就怎么搞钱!
        可是,合同是造假的怎么办?虚假诉讼怎么办?查封、判决的效力等等....这些都不顾了,认为只要找一个乱搞的借口,就可以搞钱、攀上关系、升官发财... ...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4-3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1968lzs 发表于 2016-3-29 19:31
呵呵,这不就是一房二卖吗?

:handshake下面我将要谈到案件的这些实体的问题:
    一个合同是二层的5号房子 ,一个合同是二层的7号房子,八竿子挨不到边,也能叫一房二卖?
     一个典型明显的造假合同,偏要被说成“真真正正的”的有效合同,反而真实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偏要判成“预约”的无效合同。
     这叫什么“法律”?这叫什么惩恶扬善?这叫什么公平正义?...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4-3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天我到省检察院、省高院去讲道理、讨公道去了。这次感觉有效果,这次省高院的在班的领导,也肯定了277号执行案,在执行中的确搞出了很多的错误。但是,很多法官和领导早就知道问题,会不会改正错误,就不知道了....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4-3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6-4-3 12:01
谢谢关注和支持!
     南部县法院在背后受理“口头执行异议",并为其作出"法律释明告知书 ...

    277号判决执行案,在执行的开始,个别法官违法犯罪就有了铁的证据————搞出支持"口头执行异议",且上了各级审委会。     这已经造成了塌方式集体违法犯罪。     大搞特搞"口头执行异议“,是严重的违法犯罪!作为法官、作为法院的高官,个个都是法盲吗?肯定不是,而是都明白得很!
    关键是利益、关系这些邪恶世俗,放不下!


发表于 2016-4-4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孙中山先生说过,天下大势,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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