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277号判决执行中,所谓的案外人、所谓的第三人,被反复启动、反复排除四次呀!
且南部县法院依法驳回邓安俊夫妇的【2013南执异字第170-1号】执行裁定,铁的证据就摆在那里!
更有省高院的一审排除邓安俊夫妇的生效裁定【2013川民初字第12号】一审生效裁定,铁的证据事实,就摆在面前,
邓安俊夫妇——不但在审理中,被反复排除。更在277号判决执行中,反复启动、又驳回被排除。 您省高院王海萍院长,怎么还要亲自再启动“遗漏"邓安俊夫妇?是利益让您昏了头?还是脑袋进了水?
是谁能让您亲自出马,非要把违法犯罪的“大包”,挂吊在自己的脑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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