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那位副院长及其喷子们,长期运用法律流氓伎俩、以各种借口忽悠了3年。你们还自以为得意,其混账实质一目了然。
有医疗纠纷案件不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法官就能够定性为医疗事故犯罪的吗?(更不说还是经专业机构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有公诉案件不要检察院起诉,法院直接判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吗?(什么是控审分离原则)
有不要法庭审理,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判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吗? (什么样的法院领导可以如此胡作非为)
有不将定案的证据交由控辩双方质证,就直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的吗?(什么是证据裁判原则)
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某副院长及其喷子们是不是混账,是不是混账中的极品?你们自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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