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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最近,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强调要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的出台,既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遵循内在逻辑的操作细化,也是“问题导向”改革设计思路下对社情民意的灵敏响应。众所周知,尽管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得到持续推进,文明执法建设成效也有目共睹,但公安基层一线因为执法不规范的个案而多次引发社会舆论热议。公安执法处在国家权力与民众最直接的交界,其规范与否,理所当然被当成观察和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最直观的标志。公安执法的公信力,培育过程极其缓慢,做一万件好事不一定能营造出来,维护则更需朝夕惕励,因为一件坏事就能毁之一旦,所谓“百世养之不足,一朝毁之有余”,尤其是在今天自媒体网络传播时代,不规范不文明执法,一旦被围观者用手机录下来公诸网上,瞬间引爆舆情,对公安队伍整体形象造成极大损害,严重破坏警民关系,影响人民对法治前景的信心,甚至成为政府公信力和政治合法性快速流失的破口。因此,公安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可以说直接关涉到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和执政目标完成。 任何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具有强制力的警权被滥用的可能性更大,尤其是在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冲突性甚至危险性的执法现场情景中更易发生警力的不当使用,因此警察执法不规范乃是古今中外的一个普遍现象。今天在规范警权方面做得较好的一些国家或地区,无一例外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治理过程,其中最重要的治理经验就是将执法权装进“制度的笼子”,这也是中央深改组《意见》的中心思想:“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联想到北京雷洋案引发的热议,感觉《意见》的出台很及时、很重要。该案的真相如何,还要等公安机关最终的调查结果。笔者不由得想起《意见》中提到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 规范化就是制度化和法治化,进一步细化就是《意见》要求的“四化”: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择其关键则可归纳为两点:一是要靠制度明晰促成标准程序,二是靠严厉问责促成有效监督。 就前者而言,重点是解决执法标准弹性太大、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从接警、传唤到立案、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等执法全程每一个环节的权力运行都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尽可能限缩警察在执法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范围,并指引警察在必要的情境中能遵循比例原则而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减少因无章可循造成的客观失误,杜绝因个人情绪或私利导致的主观任意。 就后者而言,重点是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专家指出,就目前我国现有公安执法规范化的规范性文件而言已经足够全面,但之所以执法不规范行为禁而不绝,就在于问责不严厉,致使制度荒废。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究责和惩罚的不可避免性,《意见》强调“执法规范过程信息化”,就是要在过错责任追究中要充分利用警录仪、公共视频监控、目击者影像记录等信息化证据保全手段,不仅有效保护正当执法权益,更能有力倒逼执法者自觉规范现场行为。 从人类法治史经验看,制度、程序的设计和正面引导必不可少,但只有问责才能激活它们。因此,严格落实执法办案责任,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才能快速有效地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要求落实到执法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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