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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熊仁荣为什么感谢巴中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能够接收申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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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9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熊仁荣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合议庭写出撤销原审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期间,被某副院长(而且就是第一次再审非法行医犯罪案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仁荣以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还没有经过法庭审理,而且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依法不得追诉为理由反复申诉三年。但立案庭庭长就是不接熊仁荣的申诉材料。在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换届,立案庭庭长换人后,于2016年4月立案庭接收了熊仁荣的申诉材料,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庭庭长表示,对于审查结果不一定就如你所愿,但我们会在时效期间内依法向你送达审查结论。本来立案庭接收申诉材料,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审查后依法作出处理,这是立案庭份内工作,但熊仁荣就确实感谢现在的巴中市中级法院立案庭。

   或许,现在说熊仁荣案将推翻原审判决的医疗事故犯罪为时尚早,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申诉案从过去的长期处于“停滞”、 巴中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三年拒绝接收申诉材料,到如今的申诉立案审查,却是个明显的推进。

而当我们理性分析不服判决的申诉,至少可以总结出两点启示。

    首先,证据是证明犯罪的唯一渠道。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交法庭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不将法院领导认为的医疗事故犯罪犯罪证据交法庭审理、质证,而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这在程序上确实是创新,而且也确实违反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证明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或者不构成医疗事故犯罪,都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人民群众的形象语言很说明问题:“口说无凭,拿证据来!”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或者证据链的不完整,对于刑事案件是致命的。任何指控、辩护、判决都应该基于事实和证据作出。

   其次,程序是证明犯罪的唯一方法。
   巴中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接收熊仁荣的申诉材料,依法经申诉立案审查,从程序上确保对申诉案件审查的公正客观。
现代法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追求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了详细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参与人发生偏差、错误的机会,保证正义的实现,并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以,严格执行程序,依照程序来证明犯罪或者证明无罪是十分必要的。

   人们常说,正义可以迟到,但不可以不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仅有领导讲话、指示、承诺还远远不够,需要用证据和程序来实现,这才是法治社会实现正义的正确途径。巴中市中级法院现在的立案庭确确实实好样的,当然哪个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的副院长会不大安逸也是必然的。http://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1.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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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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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0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不知道法院依法受理申诉是职责,而是因为反复申诉3年法院都坚持不接收申诉材料,现在能够接收申诉材料进行立案审查,感觉太突然。就像一个人经历了3年之久暗无天日的煎熬,突然在眼前亮起一丝微弱光,哪还管它是灯光还是萤光,不管是什么光都是满满的感激和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16-6-10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坚持申诉前后共计15年,“坚信总有一天包青天要出现”,最终为自己找回清白。

现在就推论熊仁荣案很快将沉冤得雪,不免乐观了些;但称熊仁荣案“正在起变化”,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熊仁荣提起申诉以来,长期处于某种僵持乃至是停滞的状态。一个可为佐证的细节是:十多年来,巴中市中级法院显示二审对熊仁荣酌定减轻却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第一次再审不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不经法庭审理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犯医疗事故罪,反复申诉3年但立案庭不接收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材料;法院每次的理由都是‘这是上级的决定’或‘要上级说了才算数’”。从曾经甚至被拒绝接收申诉材料,到此次对审理立案审查,这是谁都能看到的推进。
 楼主| 发表于 2016-6-11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某副院长对照检查一下,你的所作所为符合哪几样?

有些人说一套、做一套

有的修身不真修、信仰不真信,很会伪装,喜欢表演作秀,表里不一、欺上瞒下,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手腕高得很;

有的公开场合要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背地里自己不敬苍生敬鬼神,笃信风水、迷信“大师”;

有的口头上表态坚定不移反腐败,背地里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不追问、不报告;

有的张口“廉洁”、闭口“清正”,私底下却疯狂敛财。
 楼主| 发表于 2016-6-11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某副院长在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熊仁荣案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审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期间,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确实具有创新色彩,也突出了巴中特色,彰显巴中经验,以实际行动在追赶跨越;你是不是也该追随李春城到XX去继续发展呢?
 楼主| 发表于 2016-6-11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愧疚熊仁荣感谢上组织对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换届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是不是也会感到愧疚。 作为刑事案件申诉人,过多的负面让人感觉生活在一个灰色的世界里,天色由湛蓝迅速地变回了灰色,岂止是灰色,更是黑暗。对申诉人来说这种感受深入骨髓、如影随形。
  为了查清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以明确到底谁该为案中患者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熊仁荣试图死者家人及亲属的配合,但都被拒绝。我们不得不说:“或许,你们认为事情已完结,但若熊仁荣的行为真如医疗事故鉴定所认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另有其人,案中死者地下有知,她将死不瞑目。这样你们更对不起长眠于地下的死者。”仍然无果。
 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换届、立案庭庭长换人后,终于接收了熊仁荣的申诉材料进行申诉立案审查;熊仁荣应该感谢那些有良知的人,但首先应该感谢上级组织对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换届。没有法院领导换届,2016年4月巴中市中级法院可能接收熊仁荣的申诉,并进行申诉立案审查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6-11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实应该愧疚在巴中市无用。就拿熊仁荣案来说,尽管97年修订后明文规定“酌定减轻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二审判决对熊仁荣低于法定刑以下7年减轻处罚,就是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还不是拿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没办法,是院长换届后才再审撤销了原有裁判。201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查明原判熊仁荣非法行医罪不能观察后,审判委员会不要合议庭审理,直接决定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申诉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就是不接申诉材料,尽管2013刑事诉讼法随访解释明文规定申诉有终审法院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就凭私人关系找省高院法官违规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最高法院还不是拿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没办法,最后还是要院长换届后,巴中市中级法院才敢接收熊仁荣的申诉材料,进行申诉立案审查。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四川省巴中市有个卵用。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严格依法,保障证据和司法程序,正义才可能得以实现。休 尼特法官有句名言: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它只会迟到。

   纠错的意义,既要还冤案苦主以清白,更要给活着的人以免于司法错判的恐惧,并促使司法者严格依法适法,尽最大可能实现公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2 09:31
徐院长应该会公正执法,你的苦日子应该会是熬出头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12 09:32
确实前几届院长不敢恭维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上看,“程序不公往往导致实体不公甚至冤假错案。

这也许就是巴中市中级法院上届院长不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审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案的根本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刑事诉讼应努力在公正程序的框架下尽力查明事实真相,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正当程序则是人治和法治的分水岭和试金石。在追求诉讼公正的过程中,必须充分保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平衡。
 楼主| 发表于 2016-6-13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6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于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最高法提审聂案正是在有意推动冤案平反。“无论体制内外的力量都在关注聂案进展,最高法院应该是关注到整个社会舆论的持续发力,最终下定决心作出提审决定。”

知情人士告诉网易《路标》,河北省政法系统个别人士在配合复查时依然态度强硬,称“这个案子就别想翻”。
不仅如此,网易《路标》调查获悉,张越在河北公检法系统打造了一只听命于自己的“张家军”,动用国家机器为私人服务。在合谋低价收购民族证券的过程中,“张家军”表现卖力,手段狠辣。

不得不说:这个政法委书记张越真不是个东西。
 楼主| 发表于 2016-6-14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巴中市中级法院某些院领导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流水作业、偏重打击、等刑事司法的“旧常态”,必须从一个个疑案的反思与纠正中得到彻底改变。要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有错必纠甚至只是“疑案再查”,都是道绕不过的坎。唯有对法律敬畏、对程序尊重,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才能绘就一幅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图景。

   巴中市某些领导那一套“一切为了维稳”的说辞,其实就是自己一切为了卖官的翻版;如果这个主持审判委员会决定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的副院长不是某领导卖官的客户,不是收了这个副院长买官的钱,他能够放任其这么多年不管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6-15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被审判委员会决定犯医疗事故罪的判决及事实已经公之于众,巴中市中级法院当年的办案过程,已经彻底暴露在全世界面前,可以说,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脱去了最后一条内裤,完全一丝不挂了。这个案子的真相,已经大白于天下,谁是该为案中死者承担责任的人,谁是无辜者,只要看看案卷,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巴中市中级法院如果依然不启动再审,试问,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有什么公信力?
 楼主| 发表于 2016-6-20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从他慧眼识珠提拔XX  为副院长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冤假错案就没有断过,法院就没有阳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6-20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真有本事,自从你慧眼识珠提拔XX  为副院长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冤假错案就没有断过,老百姓真的不敢打官司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尤其要让人民群众在不断申诉上访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再审中,感受到真真切切的公平正义。从法律程序上说,熊仁荣被法院某副院长不经法庭审理,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犯医疗事故罪案无论最终是否翻案,只要巴中市中级法院能够严格恪守程序正义的准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的复查和重审,依法交由法庭审理,将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交控辩双方质证,就堪称取得程序正义的胜利。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实际上是司法系统自身的一种重要纠错机制,再审针对的都是已经生效的裁判。“有错必纠”是再审制度的基本理念。只要查实案件“确有错误”,包括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就必须予以纠正,这是不容置疑的。遗憾的是,刑事再审启动难、改判难的问题长期普遍存在,从熊仁荣被审判委员会决定犯医疗事故罪案申诉的漫长的过程,就可见一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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