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值得注意的是,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领导干部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某副院长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要合议庭审理,由自己主持审判委员会决定想让人犯医疗事故罪的问题,就不能得到制止、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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