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住建局ys @营山住建局 此封我要艾特下 住建局,你看到没看到,回复不回复,此封信都一直存在。反正我发出来让所有人来看。我们业主也视情况而言也不在乎多加一个第三方被告上去。
水岸阳关开发商2015年年底开始陆续单方面强行交房。水岸阳光至今未组织竣工验收更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就单方面擅自交付使用,现在每家每户都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和裂纹。你们在此过程中不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依法行驶行政处罚权利,反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2016年7月29日邮政特快EMS单号1039372098619寄给张华局长(查实已本人签收)反映情况,至今未回复说明。部分业主又多次前往住建局当面反应问题直到2016年8月24号才派人过来看一下。居然寒心的告诉我们业主,没有问题,说我们业主故意找茬(一个胖胖的50岁左右中年工作人员)。要是没问题你为什么不直接验收合格给一个合格证明,或者出一个鉴定报告也行。我们也认!明明有法不依、有权不行、有责不究。该罚不罚,你还是人民公权部门吗?不禁让我们联想你到底私底下跟开发商.......................... 就两个个事情:1.未竣工验收擅自交房该不该罚? 2.房屋开裂该不该管,属不属于你管? 让所有人看看听听。
法规我给你列出来,自己看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行政权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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