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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jiahong

[群众呼声] 所购华兴观澜上域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且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要求退房却遭华兴大耍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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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9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买卖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现年XX岁,XXXX,现住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女,现年XX岁,现住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天淑
委托代理人:许文,华兴观澜上域售楼部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事由: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约备案号:XXXXXX)房屋交接问题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因出现常识性的设计和建筑施工造成申请人所购观澜上域7号楼6楼607室房屋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事实进行整改或赔付;
2、要求被申请人在交付房屋时所安装天燃气管道和自来水入户管道违背民风民俗常规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进行整改并出具安全承诺书;
3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虚假宣传,其后又未经全体购房业主同意和报经巴中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的楼盘规划设计,私自将6、7、8号楼之间的大门建筑风格进行更改,变楼梯过道为商铺的事实进行整改或经济补偿;
4、要求被申请人收取较高房屋出售价格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却因陋就简,未设置各栋楼门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事实进行整改;
5、在被申请人对以上四项要求不同意进行整改、赔付和出具安全承诺的前提下,要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购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
6、调解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6月底向申请人发出交接房屋通知书,申请人备齐资料及相关费用于7月2日前去观澜上域楼盘接房,看了到众多购房业主手举大型维权标语,提出本申请书调解请求之3、4两条代表全体购房业主的维权举动,本人虽有一些认同感,但并未参与集体的签名和维权行动,也未随声附和,向被申请人提出非份要求。但当申请人到所购买房屋查验时,除被申请人未当着房屋接收人之面进行厨房、厕所的防水检测之外,另外发现了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一、将卫浴间两根下排水管安装在卫浴间进门口的墙脚处,这不仅违背了常规,更主要地是极大占用了本就狭小的有效使用空间,要想满足面盆、坐便器或卫浴干湿分区的现代建筑、装修最基本要求是彻底不可能了,这与售楼部在当初销售房屋时所出示的设计图、户型图完不相符合。致使申请人在购买这套单卫浴户型的前提下无计可施,被申请方的相关建筑施工人员和另几位装修公司的设计师到现场进行了实地的测量和规划,也完全找不到任何的解决方案,只好劝告申请人将就。后经查阅被申请人的建筑施工蓝图发现,出现这一常识性错误,并非经建筑商的过失,而是作为开发商的被申请人在所聘请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时就出了问题。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就已经计算出该卫浴间的卫浴用品安装不了,于是硬性设计成将下排水管从面盆上面穿过。遗憾的是,作为在巴中有较高知名度和资深建筑经历的被申请人,或者疏忽大意,或者,或者内部并没有过硬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这种低级的出现设计常识错误的图纸居然审核通过并照图施工了。再经了解:一些建筑商在其后楼栋的下水管安装过程中,已经发现了这一问题而进行了改造。但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购的先前几栋楼的错误安装的事实,被申请人却坚持将错就错,强行要购房业主买单!
二、天燃气管道安装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在交接房屋时,根据合同约定,在生活阳台处已安装好天燃气管道,但预留的热水器安装位置却十分狭小,热水器安装之后,与不锈钢天燃气管道相距仅数公分而已,且热水器排器管有必然与不锈钢天燃气主管靠在一起,这就给家家户户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在使用过程中,随时有发生爆炸和引起火灾的危险!申请人在观澜上域现场咨询了天燃气公司的安装技术人员,他们也承认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同意协商改造。但问题是,这应该由交房单位的被申请人与燃气公司协商改造,还是应该由购房业主与天燃气公司协商改造,很显然应该由交房单位负责,然而,作为被申请人却盛气凌人,坚称他们不会负责,由购房者与天燃气公司协商解决!
三、自来水入户管道安装位置违背乡规民俗。在交接房屋时发现,被申请人将家家户户的自来水管从大门进门处的门门框上方入户,并上不上、下不下,即使要通过吊顶进行隐藏遮丑也完全办不到,这种不避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忌讳的自来水入户位置亘古未见。即使被申请人单位的老者都讲从未见过,但被申请人同样坚称安装合理,不会整改!
根据以上三个主要的既成事实问题。同时鉴于申请人所购买的是单卫浴的特定户型,在卫浴间使用空间被被错误占用的情况下,基本失去了所购买房屋的使用功能,同时存在不合常规和安全隐患的问题。在7月3日,申请人即出具了书面意见,分别交给售楼部、建筑商和交接房屋咨询处负责人,希望反馈给总公司负责人,提出合情合理的解决处理意见。其后申请人反复多次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也即观澜上域售部许文经理进行协商,最终是回答是:卫浴间下水管整改是不可的;进行任何赔付是不可能的;燃气管安全问题、自来水安装位置问题由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购房者分别找天燃气、自来水公司协商解决。若申请人在这几种设置的前提下要求退房,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他们会奉陪到底!被申请人强买强卖,蛮横无理的态度可见一斑!
为此,特向巴中市房产管理局调解委员会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

敬礼
呈:巴中市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人:XXX、XXX
                                                     2016年7月X日


房屋买卖调解申请书.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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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9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hejiahong 发表于 2016-7-9 12:50
房屋买卖调解申请书

房屋买卖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现年XX岁,XXXX,现住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女,现年XX岁,现住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天淑
委托代理人:许文,华兴观澜上域售楼部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事由: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约备案号:XXXXXX)房屋交接问题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因出现常识性的设计和建筑施工造成申请人所购观澜上域7号楼6楼607室房屋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事实进行整改或赔付;
2、要求被申请人在交付房屋时所安装天燃气管道和自来水入户管道违背民风民俗常规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进行整改并出具安全承诺书;
3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虚假宣传,其后又未经全体购房业主同意和报经巴中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的楼盘规划设计,私自将6、7、8号楼之间的大门建筑风格进行更改,变楼梯过道为商铺的事实进行整改或经济补偿;
4、要求被申请人收取较高房屋出售价格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却因陋就简,未设置各栋楼门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事实进行整改;
5、在被申请人对以上四项要求不同意进行整改、赔付和出具安全承诺的前提下,要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购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
6、调解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6月底向申请人发出交接房屋通知书,申请人备齐资料及相关费用于7月2日前去观澜上域楼盘接房,看了到众多购房业主手举大型维权标语,提出本申请书调解请求之3、4两条代表全体购房业主的维权举动,本人虽有一些认同感,但并未参与集体的签名和维权行动,也未随声附和,向被申请人提出非份要求。但当申请人到所购买房屋查验时,除被申请人未当着房屋接收人之面进行厨房、厕所的防水检测之外,另外发现了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一、将卫浴间两根下排水管安装在卫浴间进门口的墙脚处,这不仅违背了常规,更主要地是极大占用了本就狭小的有效使用空间,要想满足面盆、坐便器或卫浴干湿分区的现代建筑、装修最基本要求是彻底不可能了,这与售楼部在当初销售房屋时所出示的设计图、户型图完不相符合。致使申请人在购买这套单卫浴户型的前提下无计可施,被申请方的相关建筑施工人员和另几位装修公司的设计师到现场进行了实地的测量和规划,也完全找不到任何的解决方案,只好劝告申请人将就。后经查阅被申请人的建筑施工蓝图发现,出现这一常识性错误,并非经建筑商的过失,而是作为开发商的被申请人在所聘请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时就出了问题。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就已经计算出该卫浴间的卫浴用品安装不了,于是硬性设计成将下排水管从面盆上面穿过。遗憾的是,作为在巴中有较高知名度和资深建筑经历的被申请人,或者疏忽大意,或者,或者内部并没有过硬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这种低级的出现设计常识错误的图纸居然审核通过并照图施工了。再经了解:一些建筑商在其后楼栋的下水管安装过程中,已经发现了这一问题而进行了改造。但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购的先前几栋楼的错误安装的事实,被申请人却坚持将错就错,强行要购房业主买单!
二、天燃气管道安装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在交接房屋时,根据合同约定,在生活阳台处已安装好天燃气管道,但预留的热水器安装位置却十分狭小,热水器安装之后,与不锈钢天燃气管道相距仅数公分而已,且热水器排器管有必然与不锈钢天燃气主管靠在一起,这就给家家户户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在使用过程中,随时有发生爆炸和引起火灾的危险!申请人在观澜上域现场咨询了天燃气公司的安装技术人员,他们也承认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同意协商改造。但问题是,这应该由交房单位的被申请人与燃气公司协商改造,还是应该由购房业主与天燃气公司协商改造,很显然应该由交房单位负责,然而,作为被申请人却盛气凌人,坚称他们不会负责,由购房者与天燃气公司协商解决!
三、自来水入户管道安装位置违背乡规民俗。在交接房屋时发现,被申请人将家家户户的自来水管从大门进门处的门门框上方入户,并上不上、下不下,即使要通过吊顶进行隐藏遮丑也完全办不到,这种不避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忌讳的自来水入户位置亘古未见。即使被申请人单位的老者都讲从未见过,但被申请人同样坚称安装合理,不会整改!
根据以上三个主要的既成事实问题。同时鉴于申请人所购买的是单卫浴的特定户型,在卫浴间使用空间被被错误占用的情况下,基本失去了所购买房屋的使用功能,同时存在不合常规和安全隐患的问题。在7月3日,申请人即出具了书面意见,分别交给售楼部、建筑商和交接房屋咨询处负责人,希望反馈给总公司负责人,提出合情合理的解决处理意见。其后申请人反复多次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也即观澜上域售部许文经理进行协商,最终是回答是:卫浴间下水管整改是不可的;进行任何赔付是不可能的;燃气管安全问题、自来水安装位置问题由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购房者分别找天燃气、自来水公司协商解决。若申请人在这几种设置的前提下要求退房,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他们会奉陪到底!被申请人强买强卖,蛮横无理的态度可见一斑!
为此,特向巴中市房产管理局调解委员会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

敬礼
呈:巴中市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人:XXX、XXX
                                                     2016年7月X日

发表于 2016-7-9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兴的老板可以去死了

发表于 2016-7-9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兴黑心老板不得好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9 14:26
有一句说一句,1.下水管,面盆位置图纸上是示意图,你可以改个位置就行了,人家图纸上画个牛,你未必也要牵条牛栓在那里吗?2,天然气管位置那是天然气安装公司图省事的,跟华兴或者建筑商没关系,3.自来水管入户你认为该从哪里进来?你不知道水管可以改的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9 15:57
该退房就退,不行,就上发院。我们中交1.7.的物管还不一样的住。

 楼主| 发表于 2016-7-9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hejiahong 发表于 2016-7-9 12:48
房屋买卖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现年XX岁,XXXX,现住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5-06-05来源: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楼主| 发表于 2016-7-9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兴建筑开发公司私自变更观澜上域大门风格设计和屋内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已经明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弟三条,明显应该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只不过目前自以为有强大的势力或者背后有其保护伞,就蛮横粗暴,强买强卖,置广大购房业主的权益而不顾,赚取不义之财,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只要广大购房业主团结起来,拿起法律武器,就一定能战胜邪恶,还本正义,取得最终的维权胜利!

 楼主| 发表于 2016-7-9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兴公司私自变更观澜上域楼盘大门建筑风格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购房消费者的相关证据:
164559gff29uv4g8bwxigz.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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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0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一顶

发表于 2016-7-10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6-7-1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购华兴观澜上域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且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要求退房却遭华兴大耍无赖:

发表于 2016-7-1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顶贴

发表于 2016-7-10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我开始也买的观澜上域,最后退了房子。但是看到业主们齐心协力,感到振奋。支持维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0 21:27
奇葩啊,水电安装18398981451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0 23:10
要退房就退房,发长篇起不了作用,走司司法,不过,文笔还是可以。就是不知,写的是不是真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0 23:14
电梯房1.3的物管费都不想缴。那只有退房。购普房和小产权房。

发表于 2016-7-1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在这里买了 开始就是相信华兴 巴中自己的品牌 没想到也学外面那些来的黑心开发商了 估计以后也不会有人买他们华兴的房子了 华兴在巴中势力很大的 背后的靠山就是巴中那几个 不过也快退休了 大家懂的

发表于 2016-7-14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一个

发表于 2016-7-14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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