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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ujun5283

冤 开发商横行霸道 地方官与狼共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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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08:42 |

各位楼主,讨论问题很好,但大家发言要文明,要理性!这样粗俗的语言会让人看了笑话,不要背着低俗、无知、野蛮的名分哦!

810

发表于 2009-8-13 15:49 |

[讨论]

       各位楼主说事情要实事求是   要有依据按政策原则嘛    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09-8-14 12:18 |
我很汗颜,作为新时期下的公民。在党和国家的大好政策下,不思发展,不谋出路。而沉寂于一场不知是非曲折的争论里。孰知在歇斯底里的同时,你看到的或许也只是你个人的利益罢了。响滩的发展离不开你我大家共同努力。我们的家园该怎么变得美好?怎么去爱护,保护我们的家园你们都没去想过。只是在自我狭小的利益前,你们才看到了。其实我们应该理解你们的这种心情,人不为己嘛,就要遭受天诛地灭。在此我呼吁大家不要被某些人自我的利益趋向蒙蔽。请您冷静的看待这个事情。或许你会发现在芸芸众生中还是会有真理和正义的一面。俗话说邪不胜正,乌云散开见晴天。好好地关注我们的环境吧!改造响滩场镇已是当前发展的一个趋向,请您参与到如何建设好我们的家园中来吧!无谓的争论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事实胜于雄辩,该做的已经做了。剩下的唯只能看您怎么冷静去看待了。这样子瞎闹瞎混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家丑不可外扬,您们还有脸么?作为响滩人您就不为您的这种做法而羞愧吗?现在是一个民主的社会,言论自由。因此请你走合理、合法的途径去申请解决此问题。喋喋不休,不就是为了达到你自我的私欲吗?好好地想想,您这样做对吗?关键是知道详情和内情的人们相信你吗?同时,请不明真相的人们先去了解清楚,再做评论吧!谢谢各位的参与,在此深谢了!

发表于 2009-8-14 12:28 |

我亲爱的朋友们,响滩的社情舆情真如楼主所反映的那样么?事实胜于雄辩,请您不要被别具用心的人误导了您!同时,响滩欢迎您来做客!在此告诫各具私心的个别人,请您冷静地审视整个事情。真如你所说么?果真如此,你可以正大光明的走司法渠道寻求解决。为何如此别具用心的煽动我们身边不知情的兄弟姐妹们呢?响滩真让您如此寒心吧!响滩人民不会答应你,请大家捍卫我们的家乡,绝不容许你别具用心来破坏!

发表于 2009-9-14 00:48 |
24楼的朋友,我不知道你究竟是不是响滩的,,我想的话,你即便是响滩的,也是响滩政府的人,,不是站在老百姓一起的,更不是站在公理一边的,因为你的心是黑的,还叫我们不要受蒙蔽,还说人家别有用心,我看你才是贼喊做贼,难道你说的就是真理吗?响滩人民因为有你而心寒。

发表于 2009-9-15 08:56 |
[em57]
810

发表于 2009-9-15 11:42 |
  反应问题要理性,不要说得那么难听嘛。现在是法治国家,做任何事要依法、依规、依理。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大局。

发表于 2009-9-16 17:34 |
[em57]

发表于 2009-9-19 08:35 |
[em52]

发表于 2009-10-26 17:15 |

老百姓怎么这么苦啊

发表于 2009-10-26 22:10 |

发表于 2009-10-29 16:20 |
响滩人民你们有“福气”了,我经常看到你们的领导与开发一起研究“开发”一事哟。开 发

发表于 2009-10-29 16:52 |
与狼共舞

发表于 2009-10-29 18:54 |
人间正道是沧桑,公道自在人心,劝你们开发商,黑心的事还是不做为好
发表于 2009-10-29 22:45 |
其实我想楼主他们也己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各种正规的方式和渠道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掠夺,但现实无奈的是他们无权无势,政府相关部门也知道他们来头不大所以也就“踢皮球”想以拖了事,根本就没有站在他们的立场去考虑,所以他们被逼没办法最后只有想通过网络的力量希望能有一线希望来使自己的事情能被舆论关注,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解决,可遗憾的是、、、、。

   我们当然欢迎旧貌换新顔。但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开发商确对我们开出了苛刻的霸王条款向我们屠戳(1)现有房屋(含临街面铺)通通以住宿房按原市价评估;(2)新楼建成后按市价销售;(3)按原所有权人的原使用面积的二分之一还归所有权人,并且我们还要给它补差价十余万元,即原所有权人既要送开发商二分之一的使用面积,还要无条件的购他的房分毫不让。我们的要求是:以现有占地面积和住房面积换开发商的清水房,并且我们还每个平方给它补造价200元,超出原面积的按造价补,自三楼起由开发商任意加楼销售。但开发商横蛮声称;我说的就是中央一号文件,我有合法开发权,没有商量的余地。我不开发,你们50年内也别想修建!开发商气焰嚣张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小民不知:在我们持有合法使用权既没被注销,又没与开发商取得一致意见,未落实安置措施的前题下,我们的权益还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开发商”大还是《物权法》大?

如果以上是属于实情(当然开发商开的条件心里最清楚)从这些情况不难看出,不是老百姓太刁,而是你太狠,我们老百姓都明白,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在必要时需要牺牲个人利益来实现国家利益,可你这算什么名目?你作为一个开发商,要明白你搞拆迁搞开发的性质不是要搞什么市政设施,也不是国防需要,更不是公益事业,所以你既不代表国家,也不代表政府,你只代表你自己,你的目的是搞商业开发,是想开发后来赚钱的,你这是属于典型的商业开发市场行为,那凭什么要损失和牺牲他们享有的合法权益,而成全你赚取暴利的目的,从而接受你这明显不公平的补偿条件呢?大家都知道,供销社前的这一段由于10多年前农贸市场的兴起,现在己是响滩镇商业最为繁华的地段,傻子都知道这个地段的价值所在,你开的这个条件,只给人家这点补偿,这跟公然掠夺有何区别。再者说人家也不是要任意蛮天要价,敲诈一笔,他们的要求并不过份,也是十分的合理:以现有占地面积和住房面积换开发商的清水房,并且我们还每个平方给它补造价200元,超出原面积的按造价补,自三楼起由开发商任意加楼销售。”而就是这样的合理诉求开发商连考虑都没有,只是一味的想着法子来做一些砌围墙的事情恶化他们的生活环境来逼迫人家,以达到自己牟取暴利的目的。党中央一直在强调要建设和谐社会,象这种处理方式能够和谐的解决吗?要知道你己侵害了人家的最根本利益了,难道非要出现象“瓮安事件”那样的恶性事件才会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吗?(报歉有点危言耸听了,但这是我看完这个帖子后心里冒出的可怕场面)

其实我写这些,并无意要贬损政府或开发商,只是希望政府相关部门真的应该重视,能站出来协调此事。希望什么事都能按照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进行,也能让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的利益得到重视,而不是只有任人践踏,忍气吞声的份!总之,开发是好事,但也需顾虑相关当事各方的利益,这样才能早日将好事办好!

 

持续关注中!


发表于 2009-10-29 22:56 |

多简单,一个要得

一个想要
发表于 2009-10-29 23:18 |

我是一个在外的响滩人,偶而心血来潮上到家乡论坛来看看,没想到这么热闹,看后也感觉很是沉重。说实话我很希望家乡能快速发展,经济腾飞,但看了这个老乡的帖子,我还是想说几句。

     楼主所反映的响滩供销社及农贸市场这一块地方我非常清楚,政府引进资金要搞开发,统一规划,改善场镇环境,改善居民居住环境、、、、这些都是符合国家的总体政策,是无可厚非的,可是我提醒我们基层政府的头头脑脑们,你这一规划是会牵涉到拟开发区域内原住户的拆迁和补偿问题,你在做开发之前是否想到了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能够妥善和谐的进行这一切,而不是简单的粗暴地用推土机一推了事,而激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所有这一切的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但是就楼主的帖文来看,我觉得他们的诉求非常在理,综观开发商的补偿方式则跟强盗强抢老百姓财产如出一辙,而你作为“为民做主”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为什么却装聋作哑,任其嚣张胡作非为,肆意践踏和蹂躏无权无势的老百姓,你就没有想过换作是你,你会咋个想,你会答应这样的补偿方式吗?所以我们就不难从这个里面看出:

在开始弄这个事之前,可能开发商就早己和当地政府搭成了某种见不得人的同盟,狼狈为奸、坑灢一气了(现在这种官商勾结的事早己不是什么新闻了)。这样开发商有了政府撑腰,心里就有了底气,所以才会弄出这样的霸王条款,其实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逼迫被拆迁老百姓就范,无条件接受他们开出的码,以早日实现他们掠夺超额暴利的目的。

     其实我想楼主他们也己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各种正规的方式和渠道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掠夺,但现实无奈的是他们无权无势,政府相关部门也知道他们来头不大所以也就“踢皮球”想以拖了事,根本就没有站在他们的立场去考虑,所以他们被逼没办法最后只有想通过网络的力量希望能有一线希望来使自己的事情能被舆论关注,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解决,可遗憾的是、、、、。

   我们当然欢迎旧貌换新顔。但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开发商确对我们开出了苛刻的霸王条款向我们屠戳(1)现有房屋(含临街面铺)通通以住宿房按原市价评估;(2)新楼建成后按市价销售;(3)按原所有权人的原使用面积的二分之一还归所有权人,并且我们还要给它补差价十余万元,即原所有权人既要送开发商二分之一的使用面积,还要无条件的购他的房分毫不让。我们的要求是:以现有占地面积和住房面积换开发商的清水房,并且我们还每个平方给它补造价200元,超出原面积的按造价补,自三楼起由开发商任意加楼销售。但开发商横蛮声称;我说的就是中央一号文件,我有合法开发权,没有商量的余地。我不开发,你们50年内也别想修建!开发商气焰嚣张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小民不知:在我们持有合法使用权既没被注销,又没与开发商取得一致意见,未落实安置措施的前题下,我们的权益还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开发商”大还是《物权法》大?

如果以上是属于实情(当然开发商开的条件心里最清楚)从这些情况不难看出,不是老百姓太刁,而是你太狠,我们老百姓都明白,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在必要时需要牺牲个人利益来实现国家利益,可你这算什么名目?你作为一个开发商,要明白你搞拆迁搞开发的性质不是要搞什么市政设施,也不是国防需要,更不是公益事业,所以你既不代表国家,也不代表政府,你只代表你自己,你的目的是搞商业开发,是想开发后来赚钱的,你这是属于典型的商业开发市场行为,那凭什么要损失和牺牲他们享有的合法权益,而成全你赚取暴利的目的,从而接受你这明显不公平的补偿条件呢?大家都知道,供销社前的这一段由于10多年前农贸市场的兴起,现在己是响滩镇商业最为繁华的地段,傻子都知道这个地段的价值所在,你开的这个条件,只给人家这点补偿,这跟公然掠夺有何区别。再者说人家也不是要任意蛮天要价,敲诈一笔,他们的要求并不过份,也是十分的合理:以现有占地面积和住房面积换开发商的清水房,并且我们还每个平方给它补造价200元,超出原面积的按造价补,自三楼起由开发商任意加楼销售。”而就是这样的合理诉求开发商连考虑都没有,只是一味的想着法子来做一些砌围墙的事情恶化他们的生活环境来逼迫人家,以达到自己牟取暴利的目的。党中央一直在强调要建设和谐社会,象这种处理方式能够和谐的解决吗?要知道你己侵害了人家的最根本利益了,难道非要出现象“瓮安事件”那样的恶性事件才会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吗?(报歉有点危言耸听了,但这是我看完这个帖子后心里冒出的可怕场面)

其实我写这些,并无意要贬损政府或开发商,只是希望政府相关部门真的应该重视,能站出来协调此事。希望什么事都能按照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进行,也能让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的利益得到重视,而不是只有任人践踏,忍气吞声的份!总之,开发是好事,但也需顾虑相关当事各方的利益,这样才能早日将好事办好!

 

持续关注中!


发表于 2009-10-31 23:45 |
按相关法规开发可买净地也可买含地上建筑在类的地,只是钱的问题,业主不要开发尚就检了

发表于 2009-11-1 2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于补尝。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书事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公共利益。以上楼主的地段显然不属公共利益,属商业利益。当然出于商业利益开发与业主是平等关系。按《宪法》和《物权法》规定:指的是地产和房产。。。。。。总之你们卖在先,供销社在70年代就实际在使有到现在,政府应该是知法的。不必太但心,车到山前必有路呵。
发表于 2009-11-5 23:10 |
建设局重视并做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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