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高空坠物属于故意行为的并不多,所以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但不管是否故意,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部门都应登记备案或者立案调查,以示对生命安全的尊重和重视。对于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以民事行为进行教育训诫。而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物损害等不良后果的,若能主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损失的,以民事纠纷案,由民事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定解决;若没有人主动承认的,则以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根据造成危害的程度在刑法规定内从重处罚。比如造成人员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判处,并追究附带民事责任;造成财物损失的加倍判罚,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受害方的损失,由政府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物业主分别以50%的比例垫付(待侦查有结果后,再代位索赔),以此促进相关部门加强责任心并完善维护好相关设施设备,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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