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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房屋依法维权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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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媒体“法治四川行”2014年8月7日,在四川长安网>地方动态栏报道了,广安市行政诉讼民告官赢了的案例,其中案例1就系本人的事例,题目“广安中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2014年8月11日,广安长安网也作了转载。其中有一段报道摘录如下:
  案例1:范剑军家人诉邻水县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征收案
  2012年7月11日,邻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较差的邻水县城猫儿沟片区进行旧城改建。范剑军户未在征收公告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内与征收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3年2月7日,邻水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对范剑军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范剑军户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于2013年4月2日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邻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范剑军户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邻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邻水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房屋面积存有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本应对范剑军户的房屋面积进行进一步复核,即使因一些原因不能进行现场复核,也应通过查阅房屋历史档案、调取相关联的其他住户的房屋面积进行印证等其他方式对其房屋面积综合进行认定。范剑军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拍卖确认书上关于房屋面积大小的表述并不准确,邻水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范剑军户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即为拍卖确认书中表述的数据,且该数据又与诉讼过程中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面积进行测量所得的数据存在一定差距,故应认定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不充分,依法应予撤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邻水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7日作出的《邻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
  (李政伟 刘勤 雍剑波) 编辑:责任编辑 曹晋敏

  作为本人非常感谢广安中院及媒体记者的客观报道和一审法院(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的良苦用心,我们认为应该尊重了客观事实,予以撤销邻水县政府作出的《邻府房征补决(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正确的。但是,法院又忽略了原告的合法房屋是在诉讼审理过程中,被被告邻水县政府组织人员,违法暴力强制拆除了,同时,原告也在本案未审结前,已向法院提起了要求确认2013年11月21日,邻水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就造成的房屋损失进行国家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也在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但就没有支持赔偿请求。现将我维权经历及判决书部分内容简述如下:

  房屋维权经历及过程:
  1、邻水县鼎屏镇人民政府2012年7月12日在鼎屏镇猫儿沟路8号房屋底楼大门旁,张榜公布了《房屋征收面积勘丈公示》,范剑军户底层房屋建筑面积共362.7014㎡,公示期7天。2012年7月15日,我对其“公示”的面积组成(房屋性质是否为营业用房)有异议,依法向邻水县凤凰城市广场建设协调办公室提交了书面申请,望对我家底楼临街的正在经营房屋,对其性质、用途进行复核确认;
  2、2012年7月17日晚,鼎屏镇书记邓斌、邻水县凤凰城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建设局副局长杜春波、县协调办主任周书文等通知我到原邻水县凤凰城市广场建设协调办公室作思想工作,政府坚持商业用房当住宅安置的错误观点,我也坚持我的观点,并要求“协调办”出具书面答复未果;
  3、2012年11月11日零时(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我的房屋被人为故意纵火致重大火灾,损失惨重,虽已立案邻公刑立通字【2012】13923号,政府知晓但至今未破案。

  http://img3.laibafile.cn/p/m/263376024.jpg
  4、2012年11月30日,我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营业用房,被第二次人为故意泼香蕉水纵火致重大火灾,虽已再次立案邻公刑立通字【2012】15336号,同样政府知晓但至今未破案也是实。

  http://img3.laibafile.cn/p/m/263376214.jpg
  5、2012年12月13日中午,我的房屋第三次被泼香蕉水人为故意纵火致重大火灾,虽然又再再次立案,邻公刑立字【2013】13号,仍然同样政府知晓但至今未破案也是事实。

  http://img3.laibafile.cn/p/m/263376541.jpg
  

  6、2012年12月20日,该房屋第四次被泼香蕉水人为故意纵火致重大火灾,虽然又再再再次立案,邻公刑立字【2013】14号,同样至今未破案。
   本人曾经四次给“省长信箱”反映情况,但均未具体落实。一次为省委第三巡视组已经批示,但仍被邻水县政府忽悠过去。四次公安均已立案,四次消防也及时出警挽救了部分损失,但至今公安也没有侦破是哪些人纵的火!为什么犯罪分子要一而再,再而三,三次不过瘾还要四次故意人为纵火,谁是幕后黑手!谁在幕后指挥!后台如此强硬!明显的非公共利益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确属违法征地,谁是背后灰色利益输送得益者!将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如此视若草芥!又是谁在肆意践踏法律!历史在后来已证明了部分事实(据《安辑廉线》官网记载,2015年6月8日,原邻水县委书记李隆席,因涉嫌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审理;2015年7月6日,原邻水县凤凰城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建设局副局长杜春波,因涉嫌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审理)。
  7、2013年11月21日上午,邻水县人民政府分管建设的副县长成华明亲自带队组织人员,把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合法房屋暴力违法强制拆除了。
   那天早上,我已把行政诉进入司法程序的进程也告知了成县长,并请他报告县委、县府主要领导。同时,也表达了我对此次将违法暴力强拆的反对意见。庚即,我多次打110报警。也几次给前锋区法院主审法官和曹庭长反映强拆情况,他们也表示给邻水政府打了电话,要求强拆中止,但政府没有理会,继续强拆。后来,前锋区法院行政庭全体人员开两个车,冒险火急赶赴邻水现场进行干预,在继续强拆情况下,法院抢救性固定了部分现场面积证据。法院人员到邻水前,违法强拆的就是我一家走了法律程序的房屋,法院到达后,强拆行为并未中止,继续组织社会人员去强砸我邻居的卷帘门,破坏后强行将屋内四人抬出。整个强拆过程,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成华明都现场参与指挥,在中午1点多钟时,成县长仍在强拆现场,并与前锋区法院行政庭一行四人在强拆现场打了照面是实。
  以上的种种暴力行为,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强行断水、断电、人为故意用香蕉水四次纵火,暴力违法强拆致房屋及存放的原经营货物灭失和毁损,已经严重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及判决情况:

  2013年7月11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邻府房征补决【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裁定将本案移交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诉讼审理调查取证过程中,2013年11月21日,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又于2013年11月27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2013年11月21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因其强拆行为造成的原告损失***万元。2014年1月2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交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4年3月18日,原告向前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请求贵院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调查当地房屋市场价值,以便参照本案具体赔偿数额的根据的申请。
  经过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2013年10月31日、2013年11月18日、2014年4月16日的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31日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前锋行初字第18号、19号、20号分别作出了对第一个行政征收补偿案的判决:
  一、撤销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7日作出的邻府房征补决【2013】1号《邻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2014年7月31日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对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件作出了(2014)前锋行初字第37号、38号、39号行政判决:
  一、确认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1日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以上是事实经过及案件的进程描述。原告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违法使用国家暴力将原告的合法房屋强制拆除,该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在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一并提起国家赔偿的规定。因为被征收房屋已经不存在了,如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应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已经成为不可能并且无意义;况且原告早在2013年11月27日就被告的违法并且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如何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运行,将是践行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程度的具体体现。新的行政诉讼法修正后第一条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为此,原告范剑军户又上诉到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安中院行政庭于2014年10月16日在中级人民法院科技第一审判庭进行了开庭审理,2014年11月13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剑军户(家庭)的两起上诉案件作出了(2014)广法行终字第66号、67号、68号、63号、64号、65号终审判决,均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范剑军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5年5月8日我作为再审申请人,不服法院对第一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判决,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当面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依法申请再审。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已作出(2015)川行监字第208号、209号行政裁定,指令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6年5月10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政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胥洪刚,代理审判员戴建军,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延娟担任法庭记录。再审案号分别为(2016)川16行再3号、(2016)川16行再4号。
  2015年5月5日我作为原告又重复着过去的程序,再次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行政诉讼,请求贵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5年4月2日做出邻府房征补决(2015)1号的《邻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该是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的一审案件,在这条路我究竟还要走多久?老百姓的盼头在哪里?何时才是尽头!邻水县政府重新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第一次作出的基本相同,仍然不尊重事实和故意颠倒黑白。
  2015年10月19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尊重客观事实,对原告证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以(2015)广法行初字第14号、15号、16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9日,原告不服又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判长徐红,审判员葛庆,代理审判员程刚书面审理,于2016年9月8日作出了(2016)川行终132号、133号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于2016年10月14日通过邻水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转交当事人。该判决没有以事实为根据,没有尊重历史客观事实,对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的认定均不是真实历史客观事实。
  本来房屋的套内面积具有唯一性,即使通过认定也得查阅房屋历史档案(有)、调取相关联的其他住户的房屋面积进行印证(有)、对比设计图纸(有)、房屋验收竣工面积结算资料(有)、政府征收前的房屋实地堪丈测绘资料(有,在诉讼过程中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调取通知后,邻水县政府拒绝提供测绘资料。原告方只有政府2012年7月12日,在征收范围内上墙公示面积为362.7014㎡的照片证据)、征收过程中法院委派测绘公司实地堪丈资料(有详细资料),以及原告依据邻水县房地产业产权监理所的相对应楼层《分户测绘平面图》、《房产测绘分层平面图》,按照1:100比例制作的实物模型图进行直观的对比等多种方式对其房屋面积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应该不难得出一个正确的数据,完全可以还原事实的真相,但是,......
  真是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现在看来,又只得被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难啊.....难啊......难....
  至此,历时4年多的艰难维权我得到了什么呢?
  从现行结果看:
  明显的商业开发被确认为公共利益需要已合法化;征收补偿应该依法协商被强行征收也合法化;暴力违法强拆行为被法院已经确认为违法,但不予赔偿也合法化;政府可以故意犯罪毁损私有财物不被追责,但百姓不能;政府至今未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法院也可以熟视无睹。法院该如何解决行政争议的实质问题?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将是考验我们法官良心的时刻。
  时间耗去四年多,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12.5万元,经邻水公安消防大队确认,四次人为故意火灾造成直接损失本来是14.3万元,按照比例折算后确认为5.8万元,至今未破案。这4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均未给付。家庭经济已被推向崩溃边缘,我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信仰法律,举债维权落得如此凄惨下场!正应了“民不能与官斗”的古训。
  我在这艰难的依法维权路上还要爬行多久,何时才是尽头?申冤在路上。

  范剑军户 联系电话:13518392702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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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需见证纵火图请点击火灾图片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记者文章请点    邻水拆迁纠纷蹊跷多

 楼主| 发表于 2016-12-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房屋衍变请点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6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川行监字第208号行政裁定,撤销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广法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指令广安中院再审。这像给了一颗糖让当事人含在嘴里......但是,2016年11月24日广安中院(2016)川16行再3号行政判决书,又再次维持了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前锋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再让当事人把含在嘴里的糖给吐出来了……错误问题的根源究竟在哪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2 13:13
对违法征收、违法强拆行为及造成的损失至今未赔偿隐忍四年了!公权力救济渠道几乎被堵死完!这是什么世道!?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房屋的套内面积具有唯一性,即使通过认定也得查阅房屋历史档案(有)、调取相关联的其他住户的房屋面积进行印证(有)、对比设计图纸(有)、房屋验收竣工面积结算资料(有)、政府征收前的房屋实地堪丈测绘资料(有,在诉讼过程中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调取通知后,邻水县政府拒绝提供测绘资料。原告方只有政府2012年7月12日,在征收范围内上墙公示面积为362.7014㎡的照片证据)、征收过程中法院委派测绘公司实地堪丈资料(有详细资料),以及原告依据邻水县房地产业产权监理所的相对应楼层《分户测绘平面图》、《房产测绘分层平面图》,按照1:100比例制作的实物模型图进行直观的对比等多种方式对其房屋面积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应该不难得出一个正确的数据,完全可以还原事实的真相,但是,均被当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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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邻水县城猫儿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五条中规定,“经批准已按城市规划建成的街道两侧底层临街合法房屋,正在经营的,交验本人或承租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票据等证明文件,其用途可认定为营业性门市。”

发表于 2016-11-3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啊!!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房屋的套内面积具有唯一性,即使通过认定也得查阅房屋历史档案(有)、调取相关联的其他住户的房屋面积进行印证(有)、对比设计图纸(有)、房屋验收竣工面积结算资料(有)、政府征收前的房屋实地堪丈测绘资料(有,在诉讼过程中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调取通知后,邻水县政府拒绝提供测绘资料。原告方只有政府2012年7月12日,在征收范围内上墙公示面积为362.7014㎡的照片证据)、征收过程中法院委派测绘公司实地堪丈资料(有详细资料),以及原告依据邻水县房地产业产权监理所的相对应楼层《分户测绘平面图》、《房产测绘分层平面图》,按照1:100比例制作的实物模型图进行直观的对比等多种方式对其房屋面积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应该不难得出一个正确的数据,完全可以还原事实的真相,但是,均被当空气......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报记者]:
中央文件中提到利用公权利侵犯私有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涉及到产权的“民告官”案件中,人民法院将如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10:54:47][颜茂昆]:
大家知道,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审判在产权司法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意见》对涉产权行政诉讼的司法政策做了专门的规定,主要有两条:

[10:55:01][颜茂昆]:
一是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过去个别地方的一些行政机关的政策没有连续性,“新官不理旧账”;有的随意调整规划,不给企业必要的拆迁补偿费用。针对这些问题,《意见》要求对于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因为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毁约、违约的,要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于确实因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的事由导致行政机关不能履行承诺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判令行政机关补偿财产损失。

[10:55:21][颜茂昆]:
二是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大家知道,社会反映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强拆”,个别地方的行政机关低价征收土地房屋,未能有效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立法的精神,合理把握公共利益的范围,坚决防止滥用公共利益,把公共利益扩大化,只要我想拆就说这是为了公共利益。要遵循及时合理的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谢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30 19:06
大家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6-11-30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国家…这政府…我真的无语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qq197364 发表于 2016-11-30 22:50
这国家…这政府…我真的无语了

谢谢关注!作为普通老百姓就只能这么无助的呐喊!

发表于 2016-12-1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普通老百姓就只能这么无助的呐喊!那又怎样???奈何得了吗????…
如我之事件却证实了这一切!广安的确可怕!!!…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诉讼过程中,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0日依职权发出调取证据通知后,邻水县人民政府拒绝提供房屋征收前,即2012年4月28日由县住建局、国土局、鼎屏镇、县凤凰城市建设协调办等四家部门现场实地堪丈测绘资料,并有双方签字确认、测绘草图、面积长宽等数据。该资料存于县凤凰协调办。原告方只有政府2012年7月12日,在征收范围内上墙公示面积为362.7014㎡的照片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但是,该法律条文又被视为空气.....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1 21:12
2013年11月21日,邻水县政府不顾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一行四人赶赴邻水本案现场强烈干预,仍然把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合法房屋暴力强制拆除了,已属公然抗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 06:47
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要遵循及时合理的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产权保护实施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立法的精神,合理把握公共利益的范围,坚决防止滥用公共利益,把公共利益扩大化,只要我想拆就说这是为了公共利益。要遵循及时合理的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2-2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次被纵火,未有任何人被追究责任。我想起了山东平度烧死人。呜呼!草民!

发表于 2016-12-2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 城北市场所有商家现在都办不了营业执照。其中缘由相信懂的人自然懂。只可惜到时候如果真拆迁商铺业主怕要多少出点血哦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唐飞歌 发表于 2016-12-2 13:12
四次被纵火,未有任何人被追究责任。我想起了山东平度烧死人。呜呼!草民!

http://img3.laibafile.cn/p/m/263376024.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唐飞歌 发表于 2016-12-2 13:12
四次被纵火,未有任何人被追究责任。我想起了山东平度烧死人。呜呼!草民!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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