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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莫球铭唐

[群众呼声] 当事人质疑四川高院法官对再审案件关键证据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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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在全省两会上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向全省人民作出郑重承诺,要切实对冤假错案进行纠正。但本人在这起由四川高院少数领导、法官一手策划炮制的普通民事案中,蒙冤多年,难见天日,为什么一直得不到纠正?四川高院原刑一庭法官罗加茹,因为是从绵阳中院调上去的,为了替绵阳和三台县的交警开脱罪责,勾结当时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张建魁,推翻南充中院的终审判决,在三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没有人申诉的情况下,非法立案再审,并诬陷是我由我申诉。在再审中,又对原审卷宗中的关键证据——事故现场描绘图进行调包,在公安部认为检材检样有限,无法作出具体判断的情况下,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而西政鉴定中心对我的回复函中,已明确说明,四川高院提供给他们的这张事故现场描绘图,与南充中院终审时由南充市人民检察院鉴定的描绘图,无论在尺寸、方位和内容上,均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就铁证如山地证明,四川高院法官胆大妄为,被绵阳和三台违法犯罪交警收买,伪造证据,并最终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让涉嫌犯罪的交警逃避法律的惩罚,而让我蒙冤受屈!
    可这么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么明显的冤假错案,为什么得不到纠正呢?是什么黑手在背后进行阻挡?
    我不会善罢甘休,如果得不到纠正,最近将启程到北京,到全国人大、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上访!一定要把本案中相关的贪官污吏一网打尽!一定要斩断幕后黑手!

 楼主| 发表于 2017-3-11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1年6月18日,省人大信访办向四川高院下发了58号督办函,要求针对行监117号文件调查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置,但高院至今没有回答和解释,这是明目张胆的违法和犯罪!到如今十多年过去了,省高院不但不对上窜下跳的卑鄙小人罗加茹作任何处理,而且还任命他担任刑一庭的庭长,得到了重任。这样心术不正的小人担任了如此要职,不知他整了多少人,办了多少冤假错案!
      2002年4月3日,四川高院向我发送传票,通知4月29日在高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我向主审法官和审判长要求法院将对方当事人刘武辉和杨国华的申诉书副本送达与我,并且说,你们不把对方的申诉书副本给我,我怎么答辩?二人承认刘武辉和杨国华没有申诉,本案在程序上不合法,但依然继续开庭。这就严重违反了司法程序,既然对方当事人服从判决,没有申诉,何来的再审?既然程序上不合法,就应该立即中止审理。我强烈要求中止审理,但法院却根本不顾我的要求,继续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我方提出的事实与证据,把杨国华一方驳斥得哑口无言,明显败下阵来(另一方当事人刘武辉没有参加诉讼和庭审),但不可思议的是,四川高院在罗加茹的一手操纵下,又打起了邪恶的主意。一年过后的2003年7月23日,四川高院委托公安部对事故坐标图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他们故意隐瞒南充中院审理时委托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检材,而是掉包提供了一份由交警在事故后伪造的事故现场图纸,将我签名由本来的第二位变成了第一位。但公安部认为他们提供的检材有限,未予受理(据高院判决书上记载)。后来四川高院又用同样的检材,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暗中又做了手脚,通过在四川高院的一个工作人员,找到他在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王勇,暗箱操作,竟得出荒唐结论:事故草图上韩志明三字是我本人所写。这份由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王勇等人炮制的鉴定报告,漏洞百出,把绵阳三台县竟误为南充三台县,把汽车89队误为98队,荒唐至极,工作马虎粗疏,结论也是完全错误的。我已把鉴定书上的特征对比表发在了网上,就是外行也一眼能看出,草图上的韩志明三字与我会计凭证上的签名,根本不是一人所写。在几个“叫兽”的操作下,四川高院拿到了他们想要的东西,就是草图上的签名是我本人所写。先前四川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调查时,认为草图原件丢失,这份描绘图是凭想像绘制的(实际就是伪造)。伪造的图纸和照片本人均发在网上,网友们可以观察对比。

 楼主| 发表于 2017-3-13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桩官司本来是一起普通民事官司,在南充中院终审判决后,本来三方当事人已息诉服判的情况下,三台县交警为了逃避伪造证据涉嫌犯罪受到的党纪国法的惩罚,收买四川高院法官罗加茹等人,非法启动再审程序,伪造关键证据即事故现场描绘图并进行掉包,最终推翻南充中院终审判决。三台和绵阳交警拿着四川高院非法出笼的再审判决书当作挡箭牌,恶意侵吞我单位的德国五缸进口奥迪车,至今不归还并死不认错。归根究底,这是一起由交警和法官队伍中少数不法分子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上下串通,制造的大冤案。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政法界普遍进行拨乱反正的时候,这桩冤案到了必须平反昭雪的历史时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3-1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1618日,省人大信访办向四川高院下发了58号督办函,要求针对行监117号文件调查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置,但高院至今没有回答和解释,这是明目张胆的违法和犯罪!到如今十多年过去了,省高院不但不对上窜下跳的卑鄙小人罗加茹作任何处理,而且还任命他担任刑一庭的庭长,得到了重任。这样心术不正的小人担任了如此要职,不知他整了多少人,办了多少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7-3-17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治社会,我一直在网上发帖,实事求是地反映绵阳三台交警勾结四川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非法立案,提供虚假材料,诬蔑我开庭后一年多用书面提出的质疑作为我被申诉立案的依据,毁灭卷宗对我有利的证据,比如2000年6月8日以43号文头立案调卷,2001年6月18日我上访省人大,省人大信访给高院下达了2001年58号督办函,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罗加茹代表高院唆使杨国华才递交了申诉书,2001年10月高院立案审计笔录以96号文头立案再审,这些证据罗加茹后在立案庭工作时勾结主审法官毁灭证据,卷宗无任何记载,2002年3月14日,罗加茹勾结主审法官宋建国等人,再次立案,以35号文头2002年5月29日开庭审理,2002年元月7日秦谊询问我和杨国华,笔录记载一年后2003年元月7日才把我和杨国华的名字和时间才补上,2003年6月10日和18日、25日书面提出的质疑作为立案依据装在卷内,2002年7月31日,省交警总队事故处陈正刚把南充中院终审判决,把关系到办案人员违纪违法书面三篇装进案卷内,公安厅私下鉴定的法律文书2000年7号(机密文件)受谁委托,鉴定的结论装在高院案卷里,是谁提供的?同时,又代替当事人,以总队的名义向省法院申请鉴定 ,检材掉包,是谁提供的,存档案卷内出现了两张坐标图,三张白纸图,从何而来,其中一张白纸图是杨国华向南充中院再审提供的一张白纸图,左上角是韩志明亲笔签名的名字,请问下面三方当事人签字的韩志明三字是谁签的,杨国华在申诉书上明确记载,为什么被高院抹去了?我找西政理论时,他们的回复函,说明检材不一致,是在再审时掉了包,这难道是体现依法治国的理念吗?高院为什么这样对法律进行亵渎?我多次发在网上,铁证如山,为什么没人处理?两会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了工作报告 ,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为什么落不到实处?

 楼主| 发表于 2017-3-23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一波三折,关键是在一份现场草图上“韩志明”三字的签名,本来是模仿我的笔迹伪造的签名,南充中院终审判决已经认定。但因为该终审判决以后,三台县交警大队办理的这次交通事故案定性为错案,办案民警被认定伪造现场勘验图和当事人韩志明的签名,具有严重的违法违纪情节。为逃避党纪国法的严惩,他们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在高院上下串通,非法立案,并伪造行监117号文件。
    更为蹊跷的是,再审立案后,四川高院委托公安部进行鉴定,公安部鉴定认为,检材上韩志明三字书写速度较慢,与我本人的书写特征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差异。这说白了,就是模仿我的签名,试想, 谁会在签名时书写速度较慢?只有刻意模仿者才会那么做 另外,他既然在模仿我的笔迹,肯定看上去有相似的地方,但终归是模仿,所以也有差异。
但当时四川高院个别领导和法官,被绵阳三台交警操纵,硬要让我背黑锅吃官司,所以最终竟采用了牛头不对马嘴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这是千古奇冤,人间黑幕!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台县公安局纪委,你们既然说已经调查核实我反映的问题不真实,为什么不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绵阳和三台交警勾结省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拿着所谓的公安厅机密鉴定文件到高院立案,一年后才唆使当事人申诉,你们为什么不作任何解释?四川省交警总队下达责任认定书,根据道条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三台绵阳两级公安交警办案有误,你们为什么不作任何解释?你们包庇违法人员,违法办案,绵阳和三台少数执法人员胆大妄为,不顾党纪国法,为弯道超车,逃离现场,为持B照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制造交通事故的司机开脱罪责。
你们一再说向我作了详细解释,这是公然撒谎。我现在要求你们书面对我回复,这样你们也留下了证据,这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吗,不敢回复。既然你们说你们没有任何问题,那么一切责任全在我身上,你就公开把调查结果发布在网上,对你们没有任何影响,只羞辱了我,何乐而不为呢?如果你们不敢在网上回复事实真相,那么答案很简单,就是你们公开撒了谎。既要干坏事,又要骗取好名声,我想用一个现成的话形容你们,但既然是理性发帖维权,就算了。你们也扪心自问吧,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父老乡亲吗?你们实际上是用人民的血汗喂养的,怎么能伤害老百姓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宴100网 发表于 2017-3-23 12:01
97年,都20年了,,,,      关键资料应该要复印或者备份吧,
支持下老乡!

谢谢先生在网上对本人强有力的支持,正是因为有您这样正义之士的鼓舞,我才看到中国法制的希望之路,才有信心与贪官污吏斗争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17-3-31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年来,我一直是理性维权,手中掌握了所有证据,并没有诬陷交警。试想,他如果心中没鬼,就按正常程序反映问题,为什么要到省上找老乡、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帮忙呢?我们只是小老百姓,怎么斗得过交警呢?正因为他要弄虚作假,颠倒黑白,逃脱法律惩处,这才会不惜重金,请罗加茹以及副院长张建魁等人帮忙,昧着良心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7-4-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三台县交警大队,我们那起发生在1997年的普通交通事故,会涉及隐私和秘密吗?而且我是其中一个当事人。要说秘密,也是你们干了见不得人的丑事,如收买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伪造事故现场描绘图等,要不然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怎么说你们提供的鉴定检材与南充中院委托南充检察院鉴定的检材在尺寸、大小和内容方面不一致呢?这就是你们见不得人的地方!        看你们如何对这起闹剧收场!

 楼主| 发表于 2017-4-1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大队在办案时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省市县公安部门相关人员为其开脱罪责,在法院拉关系,收买法官,多方勾结制造了这起冤案。我在网上晒出了大量证据,证据如此充分确凿,但绵阳三台公安交警部门竟拖着不纠正,这是明目张胆践踏法律,试问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7-4-16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一波三折,关键是在一份现场草图上“韩志明”三字的签名,本来是模仿我的笔迹伪造的签名,南充中院终审判决已经认定。但因为该终审判决以后,三台县交警大队办理的这次交通事故案定性为错案,办案民警被认定伪造现场勘验图和当事人韩志明的签名,具有严重的违法违纪情节。为逃避党纪国法的严惩,他们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在高院上下串通,非法立案,并伪造行监117号文件。
    更为蹊跷的是,再审立案后,四川高院委托公安部进行鉴定,公安部鉴定认为,检材上韩志明三字书写速度较慢,与我本人的书写特征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差异。这说白了,就是模仿我的签名,试想, 谁会在签名时书写速度较慢?只有刻意模仿者才会那么做 另外,他既然在模仿我的笔迹,肯定看上去有相似的地方,但终归是模仿,所以也有差异。
但当时四川高院个别领导和法官,被绵阳三台交警操纵,硬要让我背黑锅吃官司,所以最终竟采用了牛头不对马嘴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这是千古奇冤,人间黑幕!

 楼主| 发表于 2017-4-23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年来,我在网上多次发帖,反映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在一起普通的车祸事故的处理中,伪造图纸和照片,篡改事故现场本来面目,违背道条的规定,责任认定不公,南充中院终审判决后,他们为了逃避伪造事故现场证据的罪责,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推翻南充中院终审判决,对我进行无耻的陷害。
      帖子发表后,引起广大网友的愤怒声讨,但绵阳和三台交警却百般抵赖,反而振振有词地说我在捏造事实,诬陷他们。究竟是谁在撒谎,去年,我终于找到了他们作伪的铁证,就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对我的回复函中,声明两张图纸在大小、尺寸和内容上均不一致,而原三台县交警办案人员李波在接受南充中院法官调查时曾肯定地说,卷内只有一张坐标图。而我现在发表在网上的两张事故现场描绘图,一张颜色较深的坐标图是南充中院调卷后提供给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另一张白纸图是省交警总队提供给省公安厅鉴定的,这两张被西政鉴定中心认为不一致的图纸是从何而来?这难道不是造假作伪吗?不要说专家,就是所有外行,包括小学生,也一眼能认出下面两张图纸是不一样的,两张图纸的韩志明三字,均属于模仿本人签名。你们还在狡辩什么?交通事故的案卷,现仍然保存在三台县交警大队,你们敢把其中的原现场草图拿出来面对广大网友和我本人吗?
       反映人:韩志明 电话15508159388
       地址:四川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13号

 楼主| 发表于 2017-5-7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三台县发生的那次交通事故中,我右转弯后停住,被迎面左转弯的两辆车弯道强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武辉逃离现场(有案卷图纸和照片为证)。结果三台交警引用道条条文第七条原文,说什么借道通行,替肇事者开脱责任。交警伪造现场图纸,模仿本人签名,用汽修厂的照片代替现场照片,我驾驶的德国进口五缸奥迪车中间竟然出现了摇把孔和铁保险杠,篡改事故后现场车辆的朝向和米数,该取证未取证,适用法律不当,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却负次要责任,杨国华持B照开中客却不负责任,这明显是徇私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5-7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三台县发生的那次交通事故中,我右转弯后停住,被迎面左转弯的两辆车弯道强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武辉逃离现场(有案卷图纸和照片为证)。结果三台交警引用道条条文第七条原文,说什么借道通行,替肇事者开脱责任。交警伪造现场图纸,模仿本人签名,用汽修厂的照片代替现场照片,我驾驶的德国进口五缸奥迪车中间竟然出现了摇把孔和铁保险杠,篡改事故后现场车辆的朝向和米数,该取证未取证,适用法律不当,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却负次要责任,杨国华持B照开中客却不负责任,这明显是徇私枉法。

发表于 2017-5-22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是简单事,被你整的那么复杂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5-23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batian1986 发表于 2017-5-22 17:00
感觉是简单事,被你整的那么复杂了。。。。。

     谢谢先生,可能您有通天的能量,我确实上访了无数次,找了省上和绵阳市以及三台县相关部门,都解决不下来,如果您帮我办成了此事,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我平反昭雪,我愿意感谢您十万元,决不食言。

 楼主| 发表于 2017-5-23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batian1986 发表于 2017-5-22 17:00
感觉是简单事,被你整的那么复杂了。。。。。

      这位网友,我首先感谢你关注此帖。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四川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严重的干扰司法公正,在该院三次立案嫁祸于我,诬陷是我不服南充中院终审判决进行申诉,送检材掉包,这些证据在存档的卷宗里都有。高院两次鉴定的检材和公安厅私下鉴定检材一致,这样的检材是一方当事人杨国华提供的,被南充中院终审时查明,与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检材不一致,驳回了杨国华的申诉请求。这些事实证据都在我手里,被高院法官人为狡辩造成了复杂。
     请您明辨是非曲直,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发言,再三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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