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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群众呼声] 就巴中市有关部门对目标考核奖回复的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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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36
就这样搞吧,看看现在的社会有几个优秀的年轻人愿意当教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39
教师的生存都有问题了,请求关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42
没人关心教师苦不苦的,这个国家的人都缺乏社会责任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42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42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42
以民生为本,你们做到了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43
就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44
打倒狗官

发表于 2016-12-26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期以来,巴中的教育发展滞后与教师收入偏低有密切关系,造成部分老师不得不分心搞第二职业、甚至违返规定牺牲休息时间偷偷办班补课,造成民怨;一大批优秀教师流往成都绵阳,优质生源也流向外地、私立学校(很多政府部门工作人贞子女都送往了外地)。教师的经济地位没真正提高,成天还得思考生计,他们如何安心教育,巴中教育如何振兴。教师通过网络呼吁兑现目标考核奖,是理性维权,虽然群情激愤,但教师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没罢课、没游行、没示威。是正当维权。

——实情,中肯!领导们大多把子女送外地,才不考虑巴中教育。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48
教师真心需要温暖。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48
继续维权,坚持才有胜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48
农村扶贫工作每个教师都分有任务,为什么目标考核奖就唯独没有教师的份了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51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52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52
我是一名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工作了16年,自问这16年来工作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也对得起我所教的学生,而现在我的工资是2970,加上你们所谓的绩效工资也就3000多,试问在物价飞涨的今天我如何养活我自己及家人,教师是人,也要生活,也要养家,我们为教育做的贡献少了吗?我们的收入与付出成正比吗?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政府我坚信不会对我们不理不问的,请政府想想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56
解释一下周边为什么都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58
民心不可违呀,大人们多体谅一下教师的呼声,来到我们的村小体验一下教三复式的苦,来到高中三年级来批改几张学生的试卷,感受一下夜晚灯光下的那张布满皱纹的脸和冻得冰凉的双手,你们还忍心抹杀教师的那点血汗钱呀,悲哀乎!心痛乎!良心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59
说得好!

发表于 2016-12-26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6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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