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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群众呼声] 就巴中市有关部门对目标考核奖回复的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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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58
民心不可违呀,大人们多体谅一下教师的呼声,来到我们的村小体验一下教三复式的苦,来到高中三年级来批改几张学生的试卷,感受一下夜晚灯光下的那张布满皱纹的脸和冻得冰凉的双手,你们还忍心抹杀教师的那点血汗钱呀,悲哀乎!心痛乎!良心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0:59
说得好!

发表于 2016-12-26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发表于 2016-12-26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03
我作为一名公务员,支持给教师发,全国各地都在发,巴中市为啥不发?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饿着肚子,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有怨气,不能让他们带着怨气饿着肚子培育祖国的花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03
我作为一名公务员,支持给教师发,全国各地都在发,巴中市为啥不发?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饿着肚子,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有怨气,不能让他们带着怨气饿着肚子培育祖国的花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05
我作为一名公务员,支持给教师发,全国各地都在发,巴中市为啥不发?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饿着肚子,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有怨气,不能让他们带着怨气饿着肚子培育祖国的花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05
教师是弱势群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05
我作为一名公务员,支持给教师发,全国各地都在发,巴中市为啥不发?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饿着肚子,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有怨气,不能让他们带着怨气饿着肚子培育祖国的花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05
我作为一名公务员,支持给教师发,全国各地都在发,巴中市为啥不发?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饿着肚子,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有怨气,不能让他们带着怨气饿着肚子培育祖国的花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05
我作为一名公务员,支持给教师发,全国各地都在发,巴中市为啥不发?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饿着肚子,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有怨气,不能让他们带着怨气饿着肚子培育祖国的花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06
我作为一名公务员,支持给教师发,全国各地都在发,巴中市为啥不发?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饿着肚子,不能让教我孩子的老师有怨气,不能让他们带着怨气饿着肚子培育祖国的花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07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08
支持合理诉求合法表达

发表于 2016-12-26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18
是呀,政府哄了教师,教师无力回天,以为社会变哄,为适应社会发展,只能哄教育哄学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20
顶!力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20
顶!力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20
顶!力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6 21:20
顶!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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