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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乐为教师

[群众呼声] 读“三局回复”有两点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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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首先,公务员只有工资,奖金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之外无奖金,工资之外另设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于法无据;其次,教师在岗位、薪级工资之外,只有绩效工资,也无奖金,但一是绩效工资并不是固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即所谓阳光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二是绩效工资总量参照公务员工资,“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公务员发“目标管理考核奖”导致其工资水平远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显然违反了《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

政府违法,教师维权,社会撕裂,学生遭殃!
发表于 2016-12-29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首先,公务员只有工资,奖金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之外无奖金,工资之外另设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于法无据;其次,教师在岗位、薪级工资之外,只有绩效工资,也无奖金,但一是绩效工资并不是固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即所谓阳光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二是绩效工资总量参照公务员工资,“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公务员发“目标管理考核奖”导致其工资水平远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显然违反了《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

政府违法,教师维权,社会撕裂,学生遭殃!
发表于 2016-12-29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之道:法律框架内的操作空间
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在两者工资问题上既做了刚性的约束也留有柔性的余地。
发表于 2016-12-29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真正落实了《教师法》的“不低于”原则,是不会导致两类公职人员的工资差距和对立冲突的。但要是从政府决策层面集体“假公济私”,弄权玩法,人为拉大两类公职人员的工资差距,既为国法不容,也不能为常理、人情所容,是掩盖不住、也长久不了的!怨气积蓄的终极结果必然导致群体性社会事件及至社会动荡,最终是要有人来承担罪责的。
发表于 2016-12-29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真正落实了《教师法》的“不低于”原则,是不会导致两类公职人员的工资差距和对立冲突的。但要是从政府决策层面集体“假公济私”,弄权玩法,人为拉大两类公职人员的工资差距,既为国法不容,也不能为常理、人情所容,是掩盖不住、也长久不了的!怨气积蓄的终极结果必然导致群体性社会事件及至社会动荡,最终是要有人来承担罪责的。
发表于 2016-12-29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真正落实了《教师法》的“不低于”原则,是不会导致两类公职人员的工资差距和对立冲突的。但要是从政府决策层面集体“假公济私”,弄权玩法,人为拉大两类公职人员的工资差距,既为国法不容,也不能为常理、人情所容,是掩盖不住、也长久不了的!怨气积蓄的终极结果必然导致群体性社会事件及至社会动荡,最终是要有人来承担罪责的。
发表于 2016-12-29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有欲望,无可厚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当下的物价水平和现实生活压力,公务员正当收入确实不高,教师正当收入也可谓低,在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理应共享地方改革发展的成果
发表于 2016-12-29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四川21个地市州中就只有教师没有目标奖,巴中官方是怎样执行省上政策的???难到省上给了巴中官方与其它市州不一样的特殊政策?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4:45
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4:52
赞同楼上的发言,有法可依

发表于 2016-12-29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12-27 13:56
一楼的,我辞职,你是把高三的数学教不下来,信不?你爹都是我教的学生,又信不?!从“一曰为师,终身为父 ...

不得了!!!!那么有能力,咋还在发不起绩效的巴中混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5:43
教师啊,教师
发表于 2016-12-2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首先,公务员只有工资,奖金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之外无奖金,工资之外另设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于法无据;其次,教师在岗位、薪级工资之外,只有绩效工资,也无奖金,但一是绩效工资并不是固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即所谓阳光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二是绩效工资总量参照公务员工资,“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所以,巴中市及各县区给公务员发放超额的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并且不把它计入公务员“工资”,显然是有违法理、有悖常识的自欺欺人的做法,企图偷梁换柱、混淆视听、蒙混过关。
结论:公务员发“目标管理考核奖”导致其工资水平远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显然违反了《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
发表于 2016-12-29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首先,公务员只有工资,奖金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之外无奖金,工资之外另设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于法无据;其次,教师在岗位、薪级工资之外,只有绩效工资,也无奖金,但一是绩效工资并不是固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即所谓阳光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二是绩效工资总量参照公务员工资,“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所以,巴中市及各县区给公务员发放超额的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并且不把它计入公务员“工资”,显然是有违法理、有悖常识的自欺欺人的做法,企图偷梁换柱、混淆视听、蒙混过关。
结论:公务员发“目标管理考核奖”导致其工资水平远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显然违反了《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
发表于 2016-12-29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有欲望,无可厚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当下的物价水平和现实生活压力,公务员正当收入确实不高,教师正当收入也可谓低,在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理应共享地方改革发展的成果。
发表于 2016-12-2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有欲望,无可厚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当下的物价水平和现实生活压力,公务员正当收入确实不高,教师正当收入也可谓低,在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理应共享地方改革发展的成果。
发表于 2016-12-29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首先,公务员只有工资,奖金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之外无奖金,工资之外另设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于法无据;其次,教师在岗位、薪级工资之外,只有绩效工资,也无奖金,但一是绩效工资并不是固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即所谓阳光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二是绩效工资总量参照公务员工资,“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所以,巴中市及各县区给公务员发放超额的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并且不把它计入公务员“工资”,显然是有违法理、有悖常识的自欺欺人的做法,企图偷梁换柱、混淆视听、蒙混过关。
结论:公务员发“目标管理考核奖”导致其工资水平远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显然违反了《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
发表于 2016-12-29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首先,公务员只有工资,奖金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之外无奖金,工资之外另设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于法无据;其次,教师在岗位、薪级工资之外,只有绩效工资,也无奖金,但一是绩效工资并不是固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即所谓阳光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二是绩效工资总量参照公务员工资,“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所以,巴中市及各县区给公务员发放超额的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并且不把它计入公务员“工资”,显然是有违法理、有悖常识的自欺欺人的做法,企图偷梁换柱、混淆视听、蒙混过关。
结论:公务员发“目标管理考核奖”导致其工资水平远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显然违反了《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
发表于 2016-12-2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首先,公务员只有工资,奖金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之外无奖金,工资之外另设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于法无据;其次,教师在岗位、薪级工资之外,只有绩效工资,也无奖金,但一是绩效工资并不是固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即所谓阳光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二是绩效工资总量参照公务员工资,“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所以,巴中市及各县区给公务员发放超额的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并且不把它计入公务员“工资”,显然是有违法理、有悖常识的自欺欺人的做法,企图偷梁换柱、混淆视听、蒙混过关。

结论:公务员发“目标管理考核奖”导致其工资水平远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显然违反了《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
发表于 2016-12-29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每年中央都反复强调教育和教师的重要性,一再敦促必须按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解决教师的待遇问题。可事实上,在总体经费捉襟见肘的情况下,不少地方政府总是以“顾全大局”为借口撇下教师,一旦教师有不同的意见,往往又以师德、“省里允许有地区差异”等为挡箭牌。随着教师不满情绪的滋生蔓延,一些地区出现“歇课”、“请愿”等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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