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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龙行涛

[民生杂谈] 对老师维权的思考,欢迎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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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1:11
只为公平待遇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9 11: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父母和老师的教育下,虽然工作岗位不是特别好,但是我感谢他们在他们的教育下我为人正直,没有变坏。我的孩子也会进学校接受教育,我希望我孩子读书的时候他们的老师能一心一意为教育,不会再为生计发愁,不会再为奖金争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1:14
我们坚决维护≤教师法》,《工资法》,赋予教师的合法合理权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1:15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1:16
拥护楼主说法
发表于 2016-12-29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
发表于 2016-12-29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1:17
对啊,做事要讲究,合理合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1:18
确实比较le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1:18
老师们,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维护自己权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1:19
再苦再难都不要自己的子女当教师子,没得尊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1:20
实话

发表于 2016-12-29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家长为子女教育都愿意花大价钱,只是看谁来挣,怎么挣,我个人喜欢明明白白给出去,不是偷偷摸摸送出去

发表于 2016-12-29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队伍里有害群之马,但只是个别的,绝大多数教师都是好的“,教师队伍里有害群之马,不是不给教师目标考核的理由,试想,公务员队伍里的害群之马少吗?不因为有害群之马就不给公务员不发钱钱哈。今天才看到德阳市纪委书记嫖娼背时了,他是不是害群之马?他有没有目标考核奖?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9 1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任何政治制度,法制才能长治久安,任何政策、文件指示、言语、行为都不能突破法律。当法律被践踏的时候,法律不能保护他们的时候,也不能保护我们。

发表于 2016-12-29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违法,教师维权,社会撕裂,学生遭殃!谁之过错!!!

发表于 2016-12-2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公务员只有工资,奖金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之外无奖金,工资之外另设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于法无据;其次,教师在岗位、薪级工资之外,只有绩效工资,也无奖金,但一是绩效工资并不是固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即所谓阳光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二是绩效工资总量参照公务员工资,“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公务员发“目标管理考核奖”导致其工资水平远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显然违反了《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

政府违法,教师维权,社会撕裂,学生遭殃!谁之过错???

发表于 2016-12-2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

公务员只有工资,奖金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之外无奖金,工资之外另设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于法无据;其次,教师在岗位、薪级工资之外,只有绩效工资,也无奖金,但一是绩效工资并不是固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即所谓阳光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二是绩效工资总量参照公务员工资,“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公务员发“目标管理考核奖”导致其工资水平远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显然违反了《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

政府违法,教师维权,社会撕裂,学生遭殃!谁之过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1:35
[啤酒][啤酒]这幅图很好,很喜欢这段话, 与大家分享:
高素质的人,人帮人,帮来帮去帮自己,互相成就了彼此。
素质一般的人,人比人,比来比去气不顺,心生嫉妒恨。
低素质的人,人整人,整来整去整自己,害人又害已。
漫漫人生路,
积极付出和奉献才能有美好的回报,要懂得欣赏别人的优点,
学会取长补短,海纳百川,
有容乃大,高瞻远瞩,放眼未来,
多去帮助别人,多去支持别人,
助人方能达己[抱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9 11:36
你如果恨他  就让他去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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