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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nzhongbo

[群众呼声] 四川西充:交通行政许可出尔反尔 运管部门竟然“错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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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0:00
西充运管部门好好学学达康书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0:02
西充运管部门且行且珍惜。

发表于 2017-4-17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是王锡联的天下,王总你太牛逼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0:15
西充运管部门且行且珍惜。没有川东北驾校正规服务周到,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0:18
曾烂眼儿天天有新闻,天天有戏唱,给社会添了好多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0:24
西充运管部门且行且珍惜。不要折磨川东北了……生意大家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0:28
西充运管部门且行且珍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0:29
西充运管部门应该多向达康书记学习、学习再学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0:31
曾老板和何老板,不要搬起石头砸到自己的脚哟!呵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0:31
曾老板和何老板,不要搬起石头砸到自己的脚哟!呵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0:31
曾老板和何老板,不要搬起石头砸到自己的脚哟!呵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0:38
市运管局曾局长:你站出来说两句,你们是怎样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的………??????我看这只不过是“贼喊捉贼”的把戏,哄三岁小孩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0:38
西充运管部门且行且珍惜。不要折磨川东北了……生意大家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0:56
如果政府觉得外来企业是多余的,那就应了大众的想法“西充县王锡连说了算”

发表于 2017-4-17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认真、仔细看看以下法律条款,如果你是法盲可以认为这是“”错作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11月22日交通部令第10号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略〕)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发表于 2017-4-17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举行听证申请
西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我校于2017年3月21日收到贵局“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现我校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希贵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4年 第 10 号)第十四条等规定,举行听证程序。
   特此申请
                              
                                                                  申请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法定代表人:王锡连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要求举行听证申请
西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我校于2017年3月21日收到贵局“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现我校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希贵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4年 第 10 号)第十四条等规定,举行听证程序。
   特此申请
                              
     
    申请人: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培训学校西充分校
                                                                 法 定代 表人:全裕宗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发表于 2017-4-17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撤回听证申请书
西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西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向你局提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申请”行政许可,你局已依法告知重大利益关系人(我校)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我校于2017年3月26日向你局提交了“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并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也提供了其申请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据。现我校撤回要求听证的申请,由你局依法、依证据查审后,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特此申请  
                 
                                                         申请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法定代表人:王锡连
                                                             2017年4月10日
撤回听证申请书
西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西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向你局提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申请”行政许可,你局已依法告知重大利益关系人(我校)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我校于2017年3月26日向你局提交了“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并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也提供了其申请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据。现我校撤回要求听证的申请,由你局依法、依证据查审后,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特此申请  
                 
                                                  申请人: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        
                                                   有限公司驾驶培训学校西充分校
                                                      法定代表人:全裕宗

                                                         2017年4月10日

发表于 2017-4-17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好好看看以下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11月22日交通部令第10号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略〕)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1:12
企业与企业之间应该公平竟争,学员想去哪学就去哪学,川东北大品牌,值得信赖!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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