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实验驾校关于对西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提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申请”事项的
陈述和申辩书
西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我校于2017年3月1日收到贵局关于西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提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申请而送达的“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现我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 10 号)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如下陈述、申辩如下意见:
我校认为:西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申请不符合许可的条件,贵局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其理由如下: 一、西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我校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
我校是经省、市、县各级运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一级驾校,从事小车、大中型客货车、牵引车招生、培训及小型汽车考场业务。而西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申请(一级)与我校的培训经营项目完全一致,与我校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事实已被许多判决、裁定所确认,比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2015)顺庆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书、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行终字第129号行政判决书、(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等两级法院多次判决、裁定,我校有70多台大中型客货车、牵引车无生源,闲置多年生锈腐烂,大车训练场花了8000多万元闲置多年,有200多教职员工无工干(见:所附的第1组证据,我校场地图和大型车图.)
二、西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申请不符合许可的条件,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其理由是:
1、没有场所使用权证明和产权证明,其租用的土地更不合法。
西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称“西充川东北公司”)提出申请的材料中有关土地的材料全部是作废或正被法院否定的材料,不能作为这次申请的依据。理由如下:
A、其提供的“投资协议”所述土地的合法性正被审查:
此行政协议中的土地没有经过招拍挂程序,而且其至今均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且该行政协议侵犯我校的合法权利,我校也提起确认投资协议无效的行政诉讼,此案正在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充川东北公司”不能对权属不明的土地进行租用,租用协议属无效。(见:所附的第2组证据.)
B、其提供的西充县国土局“西国土资函[2014]121号”文件、“西国用(2013)第1960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四川高级法院“(2016)川民终321号判决书”、“土地租赁协议”均不能作为其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材料。
这四份材料已经证明: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根本就没有合法用地,更无权出租。同时,西充县人民政府撤销用地批复的文件、西充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五届第45次)、西充县国土局“西国土资函[2014]121号”文件、西充县国土局在南充日报上注销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西国用(2013)第19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以及2014年9月12日在网上发布的注销西国用(2013)第19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等,这些文件也证明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根本就没有合法用地,更无权出租,其“土地租赁协议”无效。虽然四川高级法院“(2016)川民终321号判决书”认定“西充县国土局于2014年8月25日向送达的《关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通知》无效”,但西充县人民政府撤销用地批复的文件、西充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五届第45次)、西充县国土局“西国土资函[2014]121号”文件、西充县国土局在南充日报上注销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西国用(2013)第19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以及2014年9月12日在网上发布的注销西国用(2013)第19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没有见到西充县人民政府、国土局恢复南充川东北考试中心《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文件,而且西充县国土局仍可再次向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送达《关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通知》。(见:所附的第3组证据.)
C、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的的经营范围是驾驶人考试、驾驶车租赁,并没有土地出租,如改变土地用途,不但租赁协议无效,而且国土局应收回国有土地(何况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至今没有取得合法用地)。
D、我校于2016年9月12日已起诉确认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颁发营业执照(注册号511325000015500)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即登记的经营驾驶人考试、驾驶车租赁不属其经营范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阆中市人民法院管辖。即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的交通设施用地同样会被国土局收回(何况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至今没有取得合法用地),何来土地出租?(见:所附的第4组证据.)
E、《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10.1条规定:提供A1、A2、A3、B1任一一种车型驾驶培训服务的,教练场地总面积要求为:一级70000平方(105亩)。“西充川东北公司”申请为一级驾校,至少有105亩用地的合法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但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一直没有合法用地,“西充川东北公司”的申请材料中根本没有合法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其虽提供的租用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157亩土地的协议,但仍没有提供这157亩用地的合法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故其行政许可申请不能被许可。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4年 第10 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略〕)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4、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2014年6月1日实施)。
其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10.1条规定:提供A1、A2、A3、B1任一一种车型驾驶培训服务的,教练场地总面积要求为:一级70000平方(105亩),二级57000平方(85.5亩), 三级47000平方(70.5亩)。
综上所说:西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申请,称其用地是租用川东北考试中心的157亩土地,但其申请材料中并没有提供这157亩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南充川东北考试中心用于考场的土地面积没有明确,一级驾校训练场的训练项目,是否全部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没有明确,故其申请不符合许可的法定条件。现我校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希贵局认真依法审查其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以维护我校的合法权利。
此致
西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陈述、申辩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法 定代 表人:王锡连
二0一七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