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对已经查封的财物,在执行完毕后没有处置的,应该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交付被执行人自己处置。人民法院没有作出解除查封裁定前,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当事人不得进行任何处置。
《刑法》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人认为“”查封期满,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属于自动解除查封“”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成立对话,法院为什么又要裁定同是被法院查封的成都房产解除查封呢?)与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不符。(法院的回复证明分别查封了江阳公司养猪场和成都的一套房产,法院只对成都的房产解除查封,江阳公司养猪场是否解除查封却没有说)对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财产,在执行完毕后、法院未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还属于法院查封。楼主应该依法申请法院对江阳公司养猪场解除查封,至于损失什么的怎么处理,要等申请解除查封后看法院咋说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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