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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转)不让暴力抗法者得利才能实现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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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使一些人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一旦执法行为影响到其经济利益,就误以为自身的权益收到侵害,不惜采用暴力手段阻挠执法,直至触犯刑律。

发表于 2017-7-1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发表于 2017-7-17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发表于 2017-7-17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发表于 2017-7-17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发表于 2017-7-17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发表于 2017-7-17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发表于 2017-7-17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发表于 2017-7-17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发表于 2017-7-17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华美停业整顿

发表于 2017-7-17 17: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涉及“暴力抗法”,可报110,让警察来处理。真的“暴力抗法”也不是城管打人的借口!!

发表于 2017-7-17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
 楼主| 发表于 2017-7-17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严肃追究暴力抗法者的法律责任,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警示世人、教育群众,进而带动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楼主| 发表于 2017-7-17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这件事事就已处理几名城管而告终了啊,那商家不是要翻天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18 00:46
一伙残暴的畜生,还恬不知耻地来谈法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18 01:20
华美的人大代表,你代表你妈那批,老子不是城管,看不下去了,整死你个杂种!
 楼主| 发表于 2017-7-18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加强城管执法能力建设的同时,必须下"狠手"、出"重拳",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抗法行为。

发表于 2017-7-18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平很高,见解独特,有理。

发表于 2017-7-18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部门都没有授予城管在执法时可以使用暴力的权力,执法遇阻本应报警,由警察对抗拒执法的当事人予以惩处。南充城管的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已经严重羞辱了全国的城管,损坏了全国城管的形象,使南充又一次蒙羞,到此为止吧,大家不要在争论了,当事方都不要辩解了,好好工作,让时间慢慢来弥合我们脸上的伤疤

发表于 2017-7-18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让商家渔翁得利,要让这些无良商家,违法的商家破产,并将无良商人绳之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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