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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b199161

[群众呼声] 我究竟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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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5月4日我向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2015年5月5日以(2015)峨眉劳人仲不字第6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据15),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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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只能找记者,cctv社会与法等节目维权,这很明显是在t皮球,关注 支持你。

 楼主| 发表于 2017-7-29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5月15日我以人事争议案由,侵权赔偿132余万元、庭审中增加医疗保障金50万、档案赔偿20万,共计200余万元的诉求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6月29日庭审己进行到法庭辩论将结束时,法官王美不知何故要求我申请撤诉后重新起诉,并提出要增加确认人事关系的诉求,重新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与仲裁机构联系,“若不同意撤诉我就驳回起诉”。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2015)峨眉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诉(证据16)。

 楼主| 发表于 2017-7-29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7月6日根据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的要求与联系(否则仲裁机构不会再出“通知”),我重新向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2015年7月6日仍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以(2015)峨眉劳人仲不字第8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据17),

 楼主| 发表于 2017-7-3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日,我按照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以人事争议案由,侵权赔偿200余万元的诉求,新增确认人事关系诉求,重新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峨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裁定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驳回原告江志高的起诉”(证据 18)。
发表于 2017-7-30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跟我一样 没人理 哈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17-7-30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5年12月20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乐民终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证据19)。

 楼主| 发表于 2017-7-30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6年9月12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民申3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江志高的再审申请”(证据20)。

 楼主| 发表于 2017-7-31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7年2月23日另以侵权纠纷案由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学校赔偿损失186.2万元,该院以(2017)川118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档案丢失的侵权赔偿责任。......且在原、被告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无法确定建立的情况下按照社会保险等相关标准计算损失于法无据......。”判决:“一、被告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二、驳回原告江志高的其它讼诉请求”(证据21)。

 楼主| 发表于 2017-7-31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17年5月9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6月16日以(2017)川11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证据 22)。

发表于 2017-7-31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4_93:}

 楼主| 发表于 2017-7-31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6月25日,我分别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要求办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身份、待遇;省人社厅于2017年7月4日书面告知:“你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规定请依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证据23)。2017年7月19日我电话与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联系告知我:“现在学校放假,待开校后根据学校意见我们再告知你是否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7-8-1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17-8-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楼主| 发表于 2017-8-1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7-8-1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利用我工作调动跨地区、跨行业故意、恶意、非法终止、灭失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长达20余年,既未将我工作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退回南溪县人事局,也不告知我未入职,又未采取补救措施;我于2013年9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号书面向学校提出办理退休等手续时学校继续隐瞒实情,导致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机关不予受理,致使我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及其它相关权益手续,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7-8-2 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诉讼程序认定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或“损失赔偿于法无据”。峨眉山市、乐山市、四川省三级法院都口头告知我“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省人社厅又不予受理,要我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省药监局又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我究竟应该找哪个部门调查处理我的合理、合法诉求

 楼主| 发表于 2017-8-2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因未办理正常退休、医疗保障及其它相关手续不能享受国家、社会保障待遇,己到“老无所养、老无所居、病无所医”靠借钱生活、租、借住朋友房屋栖身、有病无钱、无处医治境地,生命保障己受到极大威胁,之前打“官司”和现在维权都靠借钱,急盼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解决、落实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身份、待遇,以保障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感受到国家的公正、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7-8-2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1994年2月借调到四川省医药学校(现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以下简称“学校”),1994年8月8日正式调入四川省医药学校,由校长、书记王书林,副校长唐庭猷亲自到南溪县人事局、医药局、派出所办理(证据2-8),户籍上在、至今仍在学校集体户,属药中校社区(证据9)。

 楼主| 发表于 2017-8-3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1994年2月借调到校后,学校校长王书林告诉我:“借调期工资由南溪县医药局发给你,正式调到学校后从事校办产业工作期间,为了公司发展需要,便于处理经营费用等原因,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自负盈亏,你就不在学校造册领工资,你现在的行政编职要转换成事业编职享受学校、国家一切政策性待遇,政策性调资空调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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