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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公告,2017年7月31日,我方将与邻水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作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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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5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7月25日上午,熊亮到邻水县公安局遇到邻水县公安局一局领导,熊亮说,2017年7月17日上午,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说由他们来搭台进行解决,不晓得进行得怎么样了?这位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说,他没接到通知,他过后问看市局。
      我听熊亮电话说后,我在上午马上向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卓处长打电话。卓处长说,《协议书》是邻水县公安局与我方签的,卓处长一再强调我方只能找邻水县公安局。我说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接访我方的一位穿白警服的男性民警,我方叫不出姓名,是他说由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来搭台,也要向卓处长汇报,还要向四川省公安厅政治部进行汇报。还说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也打了电话,叫广安市、县公安局联合来进行解决。卓处长说,穿白警服的多,过后就不接这话。还说财经上有规定。
      从我方以往的经验判断,及这次与卓处长电话通话内容上说财经上有规定这句话可看出,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与广安市公安局或邻水县公安局应是进行了交流。但由于邻水县公安局在硬起,于是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只得说话不算数,把搭台这个事硬吞了回去。

      《协议书》没哪条哪款,没哪个注释写起对“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进行限制。《协议书》第4条也规定双方均应履行本调解意见,说明也只有按《协议书》字面意思来解读。所以“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只能按国家法律政策来执行。
       包干支付公式也是一样,没哪条哪款,没哪个注释写起对包干支付公式进行限制,所以包干支付公式只能按《协议书》字面意思来解读,包干支付公式就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这也是《协议书》第4条规定。
      从《协议书》真实初衷来说:“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就是按国家法律政策来,包干支付公式按《协议书》字面意思来。“0.6×当年度工资总额”是一个整体,是《赔偿方案》赔76万元中的一部分;“与津补贴之和”是另一个整体,是《赔偿方案》中的实报实销(含精神药品的购买)这部分。我方所说的真实初衷,这有原邻水县政法委、原邻水县公安局相关领导签字的《赔偿方案》为证。
      我方也咨询了,只要《协议书》合法,这就是依据,在财经上就不存在不合规定的问题,也就说明在财经规定上是一路畅通。
      邻水县公安局现在又在学以前邻水县公安局领导的那些整人手法,这些手法被2005年对熊亮事件进行报道的《精神病怎成实施公权暴力的武器》这篇文章写得入木三分。我方只能说,邻水县公安局领导作为执法人员,其所作所为要依法。不依法,去请帮手来众口铄金,最终只能让邻水县公安局越陷越深。
      由于邻水县公安局领导不签字,让熊亮合理合法报赔偿钱的时间已有2年半多了报不下来,这么长的时间了,至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已构成拖欠群众熊亮钱款。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是在那里摆起的,《协议书》在那里摆起的,只要把双方的观点放在一起,一看就明是谁对谁不对。
      我方要求按国家法律政策执行,按《协议书》执行,这是绝对永恒正确的。所以,我方过后的与邻水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这就是在为警增辉,为警增光。也是在维护法律尊严,在净化执法环境,在推动法制进程。
      邻水县公安局的理由是笑掉大牙。《协议书》没写参照,却硬要参照。《协议书》第4条写双方均应履行本调解意见,而邻水县公安局却硬要以不是事实的初衷来扯皮。邻水县公安局的这些行为是在损害群众利益,是在损害法律尊严,是在恶化执法环境,是在阻碍法制进程。
      我方只能说,由于我国不是法治国家,所以很多事情都是法律向权力步步退却,让群众吃亏,让群众对领导敢怒而不敢言。如我国是法治国家,熊亮的钱早就按《协议书》报下来了。如是象现在这样去卡,邻水县公安局有的领导早就下课了。

      经我方合理合法抗争后,但愿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能回头是岸,但愿邻水县公安局领导不被追责,但愿最后是个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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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25 18:10
偏执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你的“偏执”,我就感到好笑。      国家一直强调遵纪守法,叫执法者忠于法律。维权是遵纪守法、忠于法律的具体体现,在你眼里倒成了“偏执”。我问你,我国在钓鱼岛、在南海维权也是“偏执”?
      当你被恶整时,这叫你该背事。到时你不要维权,你维权是“偏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25 19:10
关注,希望楼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17-7-26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我、熊亮对《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进行执行公务的情况说明

邻水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邻水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2017年7月14日,邻水县公安局在邻水县群工局开了对我丈夫熊亮信访答复的听证会。听证会上,邻水县公安局还在按2015年12月25日对《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解释说明会的操作模式,去请一群人来帮着邻水县公安局说话,对我方进行众口铄金。邻水县公安局及其帮手被我方一一据理反驳,道理明显说不过我方,但主持人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甘洪波还是按邻水县公安局领导的意图宣布听证结果。这个结果是,2010-2013年度的报法有效,包干支付公式是“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要以2009年度标准进行严格限制。但直到现在,作为执法的邻水县公安局却没按法律规定向我方出具书面听证结果。
      因《协议书》第四条明确写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调解意见”,又因《协议书》没其它条款,也没其它注释写明《协议书》第三条的文字描述包干支付公式的数学算式要参照“系数0.6注释”解读,也没其它条款,也没其它注释写明“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要以2009年度标准进行严格限制。所以包干支付公式只能按字面意思来解读,“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只能按国家法律政策来解读。邻水县公安局抛开《协议书》字面意思想当然地把包干支付公式参照“系数0.6” 的注释解读成“系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是错误的,“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要以2009年度标准进行严格限制是不合法的,也是很荒谬的。
      我是2007年考调进邻水县公安局,被邻水县公安局安排到没公安内网的保安服务公司上班,邻水县公安局也从不通知我开会,也从不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之规定向我方提供熊亮个人的工资清单。邻水县公安局一直对我、熊亮进行信息封锁。
      后由于中央规定公务员不能在企业兼职,我于2014年1月被邻水县公安局收回局里上班,我才慢慢地接触到公安内网,才慢慢地通过ftp了解到我和熊亮的工资具体名称、数额等相关信息。我方为说理,并2016年12月19日在外网上对熊亮及其弟熊筱天(邻水县公安局民警)工资信息进行抓图证明,并对其它人员姓名进行删除处理。邻水县公安局借这个事,又对邻水县公安局出入境窗口的公安内网ftp进行了关闭。从而又对我方进行信息封锁。
      因《协议书》第四条明确写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调解意见”,所以要以《协议书》上写的为准。2010-2013年度我方在邻水县公安局的错误指导下把包干支付钱报错,2010-2013年度的报法与包干支付公式进行比对,“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无缘无故没报,连工资总额的0.6都没报齐,这是明显的错。
      2017年7月14日的《听证会通知书》的主送人是熊亮、蒋雪梅。说明我、熊亮到邻水县公安局去具有按《协议书》要钱的资格。又由于《协议书》中,当事人邻水县公安局;另一当事人是熊亮,并明确写明熊亮是邻水县公安局民警。说明我、熊亮到邻水县公安局去按《协议书》要钱具有穿警服的资格,从而也就具有执行公务的性质。
      由于邻水县公安局的倒行逆施,致使我方被迫按国家法律政策与邻水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作斗争,这也是作为一名民警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忠实体现。在此望邻水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邻水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对我与熊亮的正义进行支持。
邻水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蒋雪梅
2017年7月26日
附:《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听证会通知书》
该材料上午已交邻水县行政服务中心,下午将交邻水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楼主| 发表于 2017-7-29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7月31日,是星期一,我方将到邻水县公安局和邻水县委县府用喊话器播放的喊话内容(喊话内容的音频已制作好):
      1、我方强烈要求,邻水县公安局,按国家法律政策执行,按《协议书》执行,强烈要求,落实到位。
      2、邻水县公安局,请你要讲天良,要讲良心。请邻水县公安局,要按国家法律政策执行,要按《协议书》执行。请邻水县公安局,不要当家搞事。
      3、邻水县委县府,是参与解决了的,我方强烈要求,邻水县委县府,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进行落实,按照《协议书》,进行落实。

发表于 2017-7-29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搞到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30 07:14
没弄清前因

 楼主| 发表于 2017-7-30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19968月,熊亮四川省人民警察学校毕业分配到邻水县公安局。
      2000年,邻水县公安局搞“三项教育”活动,熊亮工作无任何过错,邻水县公安局还有其他民警比熊亮更符合离岗培训条件,邻水县公安局在不说明理由的前提下硬决定熊亮为落后民警去离岗培训。熊亮不服,邻水县公安局就办蛮,私下请人作非法的秘密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让熊亮成为“被精神病”。
      2001328,邻水县公安局强行绑架熊亮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进行非法关押203天。熊亮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里受到了非人的折磨。
      20054月,熊亮“被精神病”事件被媒体大暴光。
      20057月,熊亮之弟熊筱天(邻水县公安局民警)在邻水县公安局提出,邻水县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对熊亮进行非法拘禁犯罪的报案。邻水县公安局经党委会研究认可犯罪,以邻水县公安局为犯罪嫌疑人移交到邻水县人民检察院。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初查也认可犯罪事实存在,建议立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也认可犯罪事实存在,但为了保护罪犯原邻水县公安局长李俊,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通知不立案。
      为什么说是犯罪事实存在呢?就是数学中的提取公因式法,报案人熊筱天、邻水县公安局、邻水县人民检察院都认可犯罪事实存在。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不立案,是认为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200871,在四川省公安厅政治部的介入下,由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领导出面,下达指示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解决。且过后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领导并亲自到邻水县参与研究解决。
      2008728,邻水县公安局叫我去完善提出赔偿解决的信访法律启动手续
      2010211,在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持调解下,邻水县公安局与民警熊亮签定了《协议书》。
      这届邻水县公安局有位领导很长时间以来,由于听信传言,产生错误认知。硬认为熊亮“被精神病”是真的有精神病,本是邻水县公安局在作梗一再卡我与熊亮,却被该位局领导硬认为是邻水县公安局对我家庭照顾有加,是我家庭得寸进尺,是我家庭不知足。于是对熊亮就采取强硬措施,只要涉及到熊亮的,该位领导基本上是清一色的不同意。
      比如,熊亮副科的解决,该领导的歪歪理是:解决熊亮副科要在非领导职务中来排中间;总共5人,第4、第5也是中间;熊亮不上班,民主测评过不了关之类的瞎扯筋。
      比如在报熊亮在刑大的福利待遇时,该领导也是只要有新政策,他马上想到的就是硬卡熊亮。过后我方才了解到,他卡去卡来,只卡到熊亮一人。由于我方据理力争,后虽在局里一样了,但前面被硬克扣的也就只得算了。
      且该领导还在同事中散布赔偿钱是工资,说熊亮的工资是1.6倍,是全邻水县公安局最高的;并说邻水县公安局对我家庭有恩,叫我家庭要知足之类的歪歪理。从而让局里一些同事一度的误解我方。
      在20169月左右,由于该领导通知刑大参与,熊亮在本局其它单位的同学同事也来到刑大,我方在刑大实话实说,于是以前的错误传言基本消失。该领导才跟一局里的同事说他听信了有的人的说法,把熊亮之事整错了。
      在对待《协议书》第三条的包干支付赔偿公式上,我方通过自己的接触,也只有该领导在进行顽固坚持。由于其一再的坚持其固有立场,其他领导也就只得配合,也只得一直以不是事实的,以想当然的,并以邀请帮手的方式来与我方进行当家搞事的方式进行辩解,从而让整个邻水县公安局下不了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30 13:35
我方是是哪方

 楼主| 发表于 2017-7-30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方是民警熊亮这一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 15:09
出来说句话嘛,

 楼主| 发表于 2017-8-1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熊亮穿起按《协议书》写起的能体现民警身份的警服去要钱,按前锋区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的行政裁定为是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行为的裁定,去执行了公务,拿着喊话器去播放了喊话内容。双约定在星期三后,在这周内一定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 19:03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 21:18
呵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 07:09
很明显邻水县官场管理混乱,蛇鼠一窝、官官相护。也只能说明广安市的纪律监察部门不到位。

 楼主| 发表于 2017-8-5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8月3日晚上,邻水县公安局一局领导打电话来,约定双方于201785日上午私人名义谈话,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说好的要找8位来,邻水县公安局来4位(含这位局领导),外单位来5位,如加上熊亮,一共10位。当熊亮去时才发现,发现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只找了邻水县人民法院一副院长来。
      从谈话内容看,邻水县人民法院这一副院长的观点与邻水县公安局所坚持的完全一样。过后这位副院长又说,如要搞清楚《协议书》真实初衷,还是要找双方当时谈的人来说明,这又反映出这位副院长是来帮邻水县公安局作工作的。工作作得通就作,作不通就算了,说了三个钟头等于白说,过后就这样不了了之。
      当熊亮回到家,马上打电话问邻水县公安局说要通知的一个人,这个人说邻水县公安局没通知他。
       2017年8月7日,下周星期一,我方又只得去与邻水县公安局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5 21:42
莫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7-8-6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如是说邻水县公安局,我也认为邻水县公安局在这样顽固坚持也是“莫意思”。
      大家可以设想的方式回归到当时谈妥时的场景进行最合理的推理,也就是真实初衷:
      当初口头谈妥时,是以熊亮以前权益保持不变(熊亮不上班视认为上班,工资及福利待遇与其他同事一样,一分钱不少,这项与原执行方式保持不变;精神药品的购买原渠道不变;熊亮生病实报实销不变),只谈赔偿76万元之事。
      熊亮要求一步到位赔现钱50万元,邻水县公安局不同意一次性给,要按76万元算,要分批给(明显是为了维稳)。
      1、一次给现钱20万元,不问性质,不问出处,不问来源。
      2、熊亮父母吃低保,吃中间数,领到老死。2009年最低105元,最高220元,按中间数160元算,两人一年34千元。说至少活10年,算34万元。落实时是最低数。
      3、每年15000元,为防物价上涨,与工资挂钩,领到老死。说至少活30年,算45万元。
      前面的账算了后,邻水县公安局不久就给了我方一份以邻水县政法委名义没盖公章的《中共邻水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熊亮同志有关问题的调解意见书》,系数是0.73。由于《中共邻水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熊亮同志有关问题的调解意见书》中有很多专业术语,我方当时没看出过所以然,感觉与我方谈的差不多,于是就没说什么。过后是邻水县公安局或是其上级不诚信,把系数0.73单方面地改成现在这份《协议书》的0.6,熊亮不同意。原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说,熊亮,够意思了,这个《协议书》没失效日期,精神药品的购买与生病实报实销是纳入协议的,熊亮以后生病进入大病统筹。当时熊亮没理解到这话是什么意思,于是沉默没开腔,过后就是我方签字。直到2014年我接触公安内网,通过ftp才慢慢地了解了工资名称、组成、具体数额,才慢慢地理解了原邻水县公安局领导所说的话:生病实报实销和精神药品购买=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
      从上面真实场景的回忆,及最合理的情景复原可看出,“生病实报实销和精神药品购买”明显不在“每年15000元,为防物价上涨,与工资挂钩,领到老死”之列。
      在此,我方不管怎么说,反正邻水县公安局领导也听进去。《协议书》提供熊亮2009年度数据反推出来的项:职务工资380元;级别工资446元;警衔津贴199元;保留津贴82元;岗位津贴30元;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规范津贴补贴10304元。我方请邻水县公安局不要一直无理地瞎胡闹,还是要讲个理,请邻水县公安局自己根据《协议书》所提供的数据来列“每年15000元,为防物价上涨,与工资挂钩,领到老死”的算式。
      邻水县公安局认账“生病实报实销和精神药品购买=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就认,不认账就把这几年的钱按生病实报实销和精神药品购买=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算给我方,然后再恢复原来的方式,我方都无所谓。
      二、如说是我方“莫意思”,这我就不赞同了。
      我方认为到邻水县公安局、邻水县委县府去用喊话器播放喊话内容就是“有意思”,这是要让邻水县的领导及广大人民群众路人皆知地知道是邻水县公安局所顽固坚持的是错的,是在乱整,是在当家搞事。让邻水县的领导及广大人民群众知道真相后站出来在舆论上对邻水县公安局群起而攻之,让邻水县公安局领导感觉到无地自容,从而让事情得以解决。
      以前解决鉴定就是这样解决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8 12:21
看过人民的名义吗,没有遇到老检察长陈岩石式的人物,老百姓有疾苦恐怕难得解决。
希望有良知的领导人能帮你们把问题解决了
我们为你们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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