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5日上午,熊亮到邻水县公安局遇到邻水县公安局一局领导,熊亮说,2017年7月17日上午,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说由他们来搭台进行解决,不晓得进行得怎么样了?这位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说,他没接到通知,他过后问看市局。 我听熊亮电话说后,我在上午马上向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卓处长打电话。卓处长说,《协议书》是邻水县公安局与我方签的,卓处长一再强调我方只能找邻水县公安局。我说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接访我方的一位穿白警服的男性民警,我方叫不出姓名,是他说由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来搭台,也要向卓处长汇报,还要向四川省公安厅政治部进行汇报。还说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也打了电话,叫广安市、县公安局联合来进行解决。卓处长说,穿白警服的多,过后就不接这话。还说财经上有规定。 从我方以往的经验判断,及这次与卓处长电话通话内容上说财经上有规定这句话可看出,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与广安市公安局或邻水县公安局应是进行了交流。但由于邻水县公安局在硬起,于是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只得说话不算数,把搭台这个事硬吞了回去。
《协议书》没哪条哪款,没哪个注释写起对“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进行限制。《协议书》第4条也规定双方均应履行本调解意见,说明也只有按《协议书》字面意思来解读。所以“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只能按国家法律政策来执行。 包干支付公式也是一样,没哪条哪款,没哪个注释写起对包干支付公式进行限制,所以包干支付公式只能按《协议书》字面意思来解读,包干支付公式就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这也是《协议书》第4条规定。 从《协议书》真实初衷来说:“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就是按国家法律政策来,包干支付公式按《协议书》字面意思来。“0.6×当年度工资总额”是一个整体,是《赔偿方案》赔76万元中的一部分;“与津补贴之和”是另一个整体,是《赔偿方案》中的实报实销(含精神药品的购买)这部分。我方所说的真实初衷,这有原邻水县政法委、原邻水县公安局相关领导签字的《赔偿方案》为证。 我方也咨询了,只要《协议书》合法,这就是依据,在财经上就不存在不合规定的问题,也就说明在财经规定上是一路畅通。 邻水县公安局现在又在学以前邻水县公安局领导的那些整人手法,这些手法被2005年对熊亮事件进行报道的《精神病怎成实施公权暴力的武器》这篇文章写得入木三分。我方只能说,邻水县公安局领导作为执法人员,其所作所为要依法。不依法,去请帮手来众口铄金,最终只能让邻水县公安局越陷越深。 由于邻水县公安局领导不签字,让熊亮合理合法报赔偿钱的时间已有2年半多了报不下来,这么长的时间了,至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已构成拖欠群众熊亮钱款。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是在那里摆起的,《协议书》在那里摆起的,只要把双方的观点放在一起,一看就明是谁对谁不对。 我方要求按国家法律政策执行,按《协议书》执行,这是绝对永恒正确的。所以,我方过后的与邻水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这就是在为警增辉,为警增光。也是在维护法律尊严,在净化执法环境,在推动法制进程。 邻水县公安局的理由是笑掉大牙。《协议书》没写参照,却硬要参照。《协议书》第4条写双方均应履行本调解意见,而邻水县公安局却硬要以不是事实的初衷来扯皮。邻水县公安局的这些行为是在损害群众利益,是在损害法律尊严,是在恶化执法环境,是在阻碍法制进程。 我方只能说,由于我国不是法治国家,所以很多事情都是法律向权力步步退却,让群众吃亏,让群众对领导敢怒而不敢言。如我国是法治国家,熊亮的钱早就按《协议书》报下来了。如是象现在这样去卡,邻水县公安局有的领导早就下课了。
经我方合理合法抗争后,但愿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能回头是岸,但愿邻水县公安局领导不被追责,但愿最后是个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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