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交警裁决书中,苍交认字(2017第92号),不存在逃逸现场
二:川Aj0719保险费缴的是足额,从车主(驾驶员)本意上讲,根本不存在逃逸,假设出现任何事故,再多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所以驾驶员根本没有逃逸的必要,主观上也不存在逃逸。
三:交警扣押车辆的油费和过路费按照《行政强制法》应由交警部门承担,况且扣押车辆的油料是充足的,不存在要加油,请问公安机关抓逃犯,是否还要逃犯自己去购买车票?自己去买饭吃?从这一点上,交警是违法的。
四:川AJ0719车辆鉴定中的结果是有条件接触,从结论可以看出,川AJ0719车辆并不一定接触过,从法律上讲,疑罪从无,所以车辆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交警只是推论裁决,是严重不符合法律,中国法吕只依实事为依据,讲求证据,交警的证据在哪里?
五:法律没有任何规定,会车后都必须要停车下来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