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6日晚,李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苍溪县滨江路与王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会车时,将站在中心双实线避让车辆的行人冉某某挤压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我大队于次日将已回到绵阳的该涉案车辆查获。
8月24日,我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调取视频资料并结合相关鉴定结论,以苍公交认字[2017]第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8月25日,当事人李某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向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目前,该事故责任认定正在复核之中。
关于当事人提出的其它问题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已安排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
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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