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家凡案件离奇的审判,颠覆我们的认知,渴望公平正义
于家凡用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一)、(四),第六十八条的假证据和违法违规证据,通过四川达州通川区法院原常务副院长黄中的关系立一个假案,案号:(2010)通川民初字第2183号。被被告胡荣上诉到达州市中院、上告到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达州中级法院周书记出面调查,黄中被调离。
达州中级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436号,以一审判决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案号:(2012)通川民初字第720号,审判法官王竹、杨远、郝德钊,继续采信于家凡的违法违规证据“何跃开给胡荣的收条借条,作为投资证据(如果此审判成立,就相当于小偷可以直接去偷收条、借条,上法庭起诉,还可以被法官枉法裁判,判决小偷胜诉,小偷就可以得到巨额资金,简直就是扰乱我们的认知),该判决和生效的(2012)通川刑初字第165号判决认定的事实相矛盾”两张证据是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一款、四款的。违法违规证据可以被法院采信?!
并且于家凡两个案件的追加投资证据(杜庆林的法院笔录证据)和投资证据(它与于家凡没有关系的,是于家凡交给法庭的,想证明是于家凡投资的,何跃开给胡荣的收款收条)的时间逻辑是矛盾的。
(2012)通川民初字第720号的审判时间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时间,从传票时间到判决书下达时间,花了387天,他们在等四川省魏宏2013年1月5日任代理四川省省长,1月29日任省长,上任三个月以后(2013年5月2日)才宣判(因为黄中的哥哥黄川是中 组 部组织一局副局长,是魏宏在四川省组 织部的同事。是不是权权交易就需要组织调查了。魏宏和达州市通川区法院的院长黄波同时同样被调查、降职、调离就有点可以联想了。
达州通川区法院好像是王竹家里开的。审判法官是王竹,执行法官还是王竹。这里面肯定有蹊跷的事情。达州通川区法院没有其他执行的工作人员吗?还是王竹的枉法裁判要王竹一个人负责,其他人不愿意承担错误的责任?!
王竹执行胡荣家的房子,在低价评估下,没有人愿意买,降价10%,还是没有人愿意买,再降价5%,还是没有人愿意买。他们把达州市中心广场价值100多万元的105平米,送50多平米露台的房子被王竹枉法裁判33万元就抵押给于家凡作判决款了。天地良心,这样的好事没有人捡耙和,都知道纠正冤假错案是迟早的事,所以才怪事出现。我们的目标就是要让违法犯法的人承担法律责任,维护中国的公平正义。
在胡荣上诉到达州市中级法院的(2013)达中民终字第499号案件,达州市中级法院的审判法官杜谨、郭力、刘全明的判决书直接丢改证据:
1.于家凡在(2010)通川民初字第2182号(2011年3月9日14时30分)法庭笔录第10页;
2.(2010)通川民初字第2183号(2011年3月9日16时20分)法庭笔录第5、9页;
3.(2011)达中民终字第436号法庭笔录(2011年5月30日14时,第7页、第8页),于家凡自述三人共同投资50万元,三人平均投(各占1/3)的事实证据;
4.(2012)通川民初字第720号法庭笔录卷宗131页,原告于家凡自述三人共同出资50万元,于家凡、李可敏各出资16.7万元,胡荣开始给于家凡出具了小条子,后用何跃给胡荣开的条子换的。对于家凡不利的于家凡在法庭笔录的陈述证据;
上述证据被(2013)达中民终字第499号的审判法官直接丢掉,就是为了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三十四、三十五条法律审判,请看判决书。
(2013)达中民终字第499号判决书第11页“(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胡荣与被上诉人于家凡、案外人李某虽口头约定三人共同投资50万元承包工程,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合伙人对投资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等事项的约定内容(都说法庭笔录是金证据,难道说于家凡在法庭笔录陈述的不利于他自己的陈述还不算是证据吗?他们太会开玩笑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三十四、三十五条和于家凡法庭笔录陈述的证据确定了三人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请看法律条款“第三十条 【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权利责任】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债务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在四川举报法官的枉法裁判为什么这么困难?法官犯法谁来管?胡荣通过上北京,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窗口和中央巡视四川工作组递交揭露材料,魏宏、黄波被组织同时调查、降级、调离,但枉法裁判的案件在魏宏、黄波受组织处理时间快两年了,冤案还没有纠正。
于家凡案件在四川省三级法院被官员插手后的十次审判中有八次是枉法裁判。黄波、魏宏被处理以后我们遇见的违法违规事情请大家看看:全国有冤情案件的人都知道2015年5月1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生效日。因为于家凡案件有中 组 部组织一局副局长黄川的关系,达州的检察院、公安局没有接受胡荣对法官枉法裁判的举报,也不接受“胡荣对于家凡用假证据涉嫌诈骗罪的控告信”。为此,胡荣还向公安部的网站举报达州通川区公安局对举报不受理的不作为。通过公安部的过问,达州通川区公安局一个部门的郝警官打来电话,通知胡荣把材料和证据拿给他们看看,过了几天,郝警官告诉我们,初步证据认定于家凡用假证据涉嫌诈骗。告诉胡荣,说公安局局长外出在开会,等局长回来签字盖章就可以立案,并说还要去法院调卷宗看看。过了几天,郝警官告诉胡荣,他们没有办法,不能立案(可能是他们看见于家凡案件背后枉法裁判的法官和法官背后的官员太强大了)。
法律有很多条路可以保护真正受害者的权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15年7月4日,胡荣向达州通川区法院刑庭递交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控告于家凡利用假证据捏造事实上法庭起诉胡荣犯侵占罪,以此起诉控告于家凡犯侵占罪。四川省达州通川区法院(2015)通川刑初字第335号刑事裁决书,以没有罪证为由,驳回胡荣的自诉状起诉。胡荣交给法院9份证据,他们视而不见。因为单纯只有于家凡用假证据起诉,没有法官的枉法裁判,于家凡是不能够侵占的。审判揭露于家凡的侵占罪,就是揭露于家凡案件审判法官的枉法裁判罪的产生。本裁决书的达州通川区法院的审法官柏健、张平、谭建华不惜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法规,以缺乏罪证为由作出错误的刑事裁定结论。医生都可以给医生看病。难道法官就不会犯法吗?难道法官犯法就不能揭露?如果法官犯法谁来管?难道枉法裁判就不该纠正吗?
胡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起诉于家凡,法官还要违规裁决。胡荣上诉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为(2016)川17刑终91号,审判法官张宗平、王忠竹、刘翠成继续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于2016年10月10日继续以“上诉人起诉于家凡犯侵占罪,但没有提供于家凡犯侵占罪的罪证”为由,驳回胡荣的上诉。
胡荣提供给法院的九个于家凡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一)、(四),第六十八、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法规的证据就是于家凡犯侵占罪的证据。于家凡的违法证据,没有法官的枉法裁判,于家凡是侵占不了的,所以审判于家凡的侵占罪,同时,就是揭露法官的枉法裁判罪,大家都懂的【如果小偷在医院偷病人钱包,钱包内有人家借病人钱的借条(于家凡就是以要看胡荣是否也给何跃投资了,要胡荣拿出何跃给胡荣开的借条看看,当时诈骗犯何跃在逃,于家凡看了何跃开给胡荣的共计16万元的借条收条有意不还给胡荣,胡荣又忽视了证据表明跟于家凡没有任何关系的该证据,上厕所,接了一个电话,而保留在于家凡手中),如果小偷拿着借条,找关系在法院立案了,法官违背法律枉法裁判,判小偷获胜,把病人家的房子拍卖,没有卖出去,再把房子的评估价降价10%,还是没有人买,因为大家都知道这个判决存在问题。法院就把房价再降价5%,还是没有人愿意买,法院就直接把达州中心广场105平米还送50平米露台的价值100万以上的房子给了小偷,作为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的33万元的审判款给小偷于家凡了。单纯小偷只提供了偷来的假证据,还不算侵占,但是,小偷和枉法裁判的法官合伙的结果,就是在侵占了,把非法的东西通过看似合法途径洗白一下,就不是犯罪?法官犯法就没有人管?中 组 部组织一局副局长黄川插手的案件就可以乱来?
继续违法的事出现在达州市中级法院。根据法律程序,我们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对(2016)川17刑终91号,审判法官张宗平、王忠竹、刘翠成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的裁决申请再审。于2017年2月16日通过达州市中级法院向四川省高院递交申请书。心想,如果四川省高院再裁决驳回,我们就有理由申诉到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官员的地方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总会按照自己颁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执行吧,不会说话不算吧?!结果到2017年10月28日,超过国家法律规定审判时限,没有结果,去四川省高院查是怎么回事,也去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递交材料。结果再审申请材料在达州市中级法院张小平处,就没有上交,四川省高院几个地方都没有查到,他们的电话08182121536总是和传真相连,就没有一次打通过。打达州市中级法院的监督电话08182121165,有一位女同志接电话:说他们是接听对法官的违法乱纪、行贿受贿的举报。我说,我们的再审申请材料不按时向上递交不是违法乱纪,对方不作答挂了电话,摆设的监督电话。真奇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