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政府文件和会议记录,恶意抢夺民营企业资源
在长赤民用气项目实施过程中,长赤镇人民政府不但没有按照县政府要求协助开展工作,镇长(当时的职务)李硕等人反而虚构长赤原灌装气公司的“遗留资产”收购问题,借用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与自然人赵辉宗“收购”了这些遗留资产,自行在长赤与在红光镇内敷设了几公里的PE燃气管道,然后提高收购价格对本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在没有通知、征询本公司意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单方面出台了《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意向认购草案》,要求本公司必须在该《草案》框架下与长赤城投公司、自然人赵辉宗三方协商共同组建天皓燃气公司参与该区域天然气建设,强制限定本公司认购天皓燃气公司29%股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在长赤区域的燃气经营权。
其理由是长赤城投公司已经于2013年8月6日取得了县政府批复的“特许经营权”(南府复【2013】46号),以“特许经营权”入股应该占天皓公司20%股权;城投公司和自然人赵辉宗收购了正大公司及谯长开的遗留资产,应该占有51%的股权。本公司争取到了气源指标,先将1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435万元)建设资金转入长赤镇政府的银行账户中后可以认购新组建公司29%的股权。
镇长李硕在2015年4月15日的会议上威胁如果我们公司独自投资建设,必须在2015年6月15日前先提供3500万保证金到长赤镇政府的银行账户做为保证金,并提出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标价300万元出售,城投公司在场镇内自行铺设的燃气管道也要价500万,城投公司收购的“遗留资产”也必须按照年息30%的融资利息与原购买价之和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息年利率不能超过24%,镇政府的要求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赵辉宗亦表示要1000万元才会出售自己收购的“遗留资产”。
如果按照长赤镇政府制定的这个筹备方案“合作”,三方将资金投入以后,结果是长赤城投公司与赵辉宗分文不出,反而还要拿走307万元;这样本项目实际上仅仅只有本公司独自投资,不但无偿提供气源,最后连自己的投资款本金都不能收回。
长赤镇政府口子所谓的“收购”,就是必须凭白无故的出资两千多万元交给他们:1000万(赵辉宗收购的“遗留资产”)、300万(长赤城投公司取得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500万(城投公司私自在长赤场镇内铺设的PE管道)、290万加上利率30%的资金利息(两年半,也超过了500万元)。
不管是“合作”还是“收购”,试问这样的条件谁能够答应?事实真相是长赤镇政府伪造县政府文件以及“评估中心”法律文书,虚构“遗留资产”收购事项,借用“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对本公司进行敲诈勒索。诈骗未遂之后又自导自演了因“收购、合作”没有谈妥,企业与企业之间产生了“纠纷”的事件。眼看着长赤片区天然气项目停止不前,长赤镇政府的领导真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了解决信访群众的“民生”问题,“大义凛然”的与赵辉宗共同成立了“长赤天皓燃气公司”。明知道没有合法气源不能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但是为了让长赤老百姓早日用上天然气,不惜违法也要施工建设(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南江县相关行政部门包庇、纵容下强行侵占本公司供气区域)。至于被中央环保督察组转交巴中市受到了处罚,那只是“天皓燃气公司”的小事,与政府没有如何关系。长赤镇的这些“敢作敢为”的领导真是爱民如子的好官啊!
长赤镇政府在2015年4月15日、5月13日两次召集本公司、长赤城投公司以及赵辉宗开会,会议过程中镇长李硕组织群众围攻我们,企图强迫本人同意政府制定的条件。我们公司拒绝后,长赤政府下达最后通牒,勒令“不同意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视为自动放弃”。
2015年6月4日,南江县长李善君亲自参加了长赤天然气专题会议,在会议上命令本公司无条件遵照长赤镇政府拟定的《草案》执行,必须在2015年6月15日前在《草案》框架下签订三方协议,组建新的燃气公司参与长赤片区的天然气项目建设,否则不认同县政府引进本公司投资建设长赤区域天然气项目的事实,后果自负。至此才明白为什么李硕等人胆敢这样有恃无恐,肆无忌惮的明抢,原来县长也参与了这起性质恶劣的侵占民营企业资产事件。
为了达到抢夺本公司资源的目的,南江县县长李善君不但指使长赤镇书记吴智明、镇长李硕等人炮制了“长赤灌装气遗留资产”问题敲诈勒索,并且伪造了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早已授予长赤城投公司等证明文件(2015年4月伪造),因为本公司取得气源指标的时间是8月10日,因此李善君等人特意将批复文件的时间写成2013年8月6日,企图掩饰强抢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事实!本公司在2013年8月争取到了气源指标后,当月27日南江县政府特意避开本公司召开了一次天然气专题会议(南府会【2013】48号),从会议纪要的内容就可以确定南江县人民政府个别领导的强盗本质!
南江县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魅力南江”在2017年9月23人凌晨2点左右上传的《中共南江县委、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充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在人民网.强国社区反映长赤片区民用天然气项目“违法行政”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提到“2013年6月21日,长赤镇政府召集长赤城投公司、精益燃气公司、赵辉宗三方协商,拟共同组建长赤天皓燃气公司”,“2013年7年1日长赤政府、城投公司分别以长府【2013】104号,长城投【2013】10号文件专题请示县人民政府,拟组建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并请示长赤民用气特许经营权授予长赤城投公司,县政府于2013年8月6日分别以南府复【2013】47号、46号文件批复同意”
这几份文件是2015年4月由李硕、李善君等人伪造的,本公司在2015年4月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三方组建天皓燃气公司这件事。2013年6月21日长赤镇政府会议记录中并没有提到成立“天皓燃气”和城投公司申请“特许经营权”,长赤镇政府提供的当天会议记录缺失了1—22条,还有多处涂改删改的痕迹,记录中“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长赤片区成立天然气公司”这句话“恰恰”写在两行字之间的间隙里,一眼就能看出是后来才添加上去的。
假如2013年6月21日会议之前城投公司和赵辉宗已经收购了这些“遗留资产”,当天在会议上镇政府提出了成立天皓燃气公司,为什么在之后接近两年的时间里再也没有组织召开过协商会议?南江县政府、住建局也从未通知本公司“特许经营权”已经授予给了其他公司?
2015年3月之前注册成立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工商前置条件,南江县政府即使批复同意成立天皓燃气公司,这一家公司也不能登记注册,长赤城投公司不懂工商登记相关法律,难道南江县人民政府会不知道?假如2013年8月南江县政府真的批复同意此事,为什么一直到了2015年7月3日才登记成立?因为2015年国家商事改革后,将管道燃气从前置变更为了后置许可条件,天皓燃气公司只有这个时候注册才能够领到《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