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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四九阳光

[群众呼声] 广安区人民医院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违反《医疗广告法》无人监管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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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卫计局还继续不依法作为吗

发表于 2018-7-12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依法作为的广安卫计系只能靠舆论监督来让其依法作为!

发表于 2018-7-12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顶起

发表于 2018-7-12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顶起舆论监督

发表于 2018-7-12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关注

发表于 2018-7-12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依法查处广安区人民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发表于 2018-7-12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查处广安区人民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发表于 2018-7-12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卫计局是独立王国吗?有法可以不依?

发表于 2018-7-13 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不信广安区卫计局有多牛逼,党中央的法规在广安区卫计局可以不执行吗?

发表于 2018-7-13 08: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7-13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法律在广安区卫计局没得用
发表于 2018-7-13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民:大家好!
    广安是国家卫生城市,媒体要加大医疗卫生及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健康意识。2017年,我院与区电视台联合开设了《民康在线》栏目,栏目以为群众普及医学常识、提升全面健康水平为目标,通过微纪录片、健康宣教、卫生小常识讲解等方式,反应我区医疗卫生水平现状,为全国卫生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民康在线》属科普栏目,从2017年8月开播,至今共制作播发7期节目,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未发布医疗广告。
         
                                           广安区人民医院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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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人民医院给广安区电视台几十万办栏目不是广告,是什么?

发表于 2018-7-13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广安区人民医院在广安区新闻联播或民康在线播出的患者名义、对话名医等,广安区人民医院称不是广告,请广安区卫计局或广安区工商质监局认定,广安区人民医院太牛逼了,根本未把国家的法律法规放在眼里

发表于 2018-7-13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发表于 2018-7-13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伪用科普非法广告可以在广安无法无天吗?

发表于 2018-7-13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11月27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强调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由11部委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也将于近日开始实施。 

  新《办法》明确,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 

  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新《办法》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近年来,医疗广告快速增长,2005年全国医疗广告年经营额达76亿元,在商品类别广告经营额中居第6位。2005年至2006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1.1万余件。仅2006年前三季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644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2%。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周军介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2006年12月,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集中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监督覆盖率将达到100%。对未经审定出证、篡改出证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发表于 2018-7-13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媒体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市工商局
职权依据 【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违法违规行为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发布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待2015年新修订《广告法》9月1日正式实施后及工商总局相关规章出台后再行确定。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报经国家工商总局审查同意并授权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媒体单位发布或变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五)行政处罚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发表于 2018-7-13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策划•案例分析 | 电视台不得利用新闻报道方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沙龙 2017-06-2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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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某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15 年11 月3 日至5 日在某频道播出的《活到100 岁》栏目,播出了一档标题为《技术升级让胃肠检查更轻松》的新闻调查节目,在节目中采用记者对某胃肠病医院相关专家进行采访的方式,对该医院开展的无痛肠胃检查技术进行报道。主要对该医院在开展胃肠检查技术的专家人才、诊疗技术、设备设施等相关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同时在上述电视台屏幕下角有“专家坐诊免挂号费”“胃肠健康服务热线86020905”字样,下面滚动栏有“无痛手段,轻松准确查胃肠!拨打电话86020905 预约无痛检查:无痛胃镜/ 肠镜优惠20%,胶囊内镜优惠20%,幽门螺杆菌检测80 元……”等用语。当事人在栏目中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当事人播出《技术升级让胃肠检查更轻松》新闻调查节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构成电视台利用新闻报道方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案件来源:成工商处字〔2016〕01009 号处罚决定书
分析特点
本案例中,某市广播电视台播出的《活到100 岁》栏目中标题为《技术升级让胃肠检查更轻松》的新闻调查节目,从形式上来看是一档新闻栏目,采用新闻报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医院开展“所谓先进”的医疗技术。实则这档节目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技术广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面对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相对于传统的“硬广告”,有些商家更加偏爱“软文广告”。所谓的“硬广告”,是指直接介绍商品、服务内容的传统形式的广告,通过报刊登载、电台和电视台播出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软文广告”则是指大量存在于大众传媒中,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此种形式的广告对消费者更具欺骗性和误导性,且这种广告的危害更具有隐蔽性,不像虚假广告那样可以直接感知。“软文广告”通常以欺骗的形式诱导消费者。消费者在阅读、倾听或观看这种“新闻”时一般不会意识到是商家发布的广告,基于对新闻真实性的信赖,有可能产生之前并不存在的购买欲望。本案中,某市广播电视台播出的《活到100 岁》栏目中标题为《技术升级让胃肠检查更轻松》的新闻报道节目即属于“软文广告”。该新闻的大多数内容都在对某胃肠病医院开展的无痛肠胃检查技术进行商业化宣传。因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新《广告法》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的规定。据此,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情况来看,一些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人物专访、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服务、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致使消费者受到误导,权益受到损害。新《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中新增的相关规定,给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查处这一领域的广告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将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新《广告法》还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也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防止无良商家“忽悠”消费者。如有违反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10 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给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由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否则将追究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发表于 2018-7-13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opuu 发表于 2018-7-13 17:48
广安区人民医院给广安区电视台几十万办栏目不是广告,是什么?

你这话不可信,与一个县级电视台联办栏目,不会有几十万的,应该只有几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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