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来自四点:
1.养狗人士如何合理的在外遛放宠物。
2.公共场所在不是以除四害的情况下投放毒药毒狗,难道不算是恶意破坏他人财物吗?
3.政府对流浪宠物的管理问题,导致流浪宠物增多的根基就是人自己,以及地下产业链的发展。
4.如照律师所述,毒害没有牵引绳的宠物不算犯法,可以不用赔偿。那么请问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小孩因为大人监管不利造成的肢体伤害,同样也可以不用赔偿吧。在有警示标志下还在危险场所例如在河边游泳溺水而亡的事件,同样也可以不用赔偿吧。
综上,其实就是很简单的一句话:人命受法律保护,狗命不受法律保护而已。在此告诫各位养宠人士,公共场所请合理遛放宠物,学会自己保护好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