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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还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的,将接受没收犬只、罚款等处罚;因违反本条例养犬收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据悉,这些建议将批复给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其作出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扬州:开拍文明养犬微电影、成立“文明养犬巡逻队”
为了让文明养狗这一文明礼仪深入人心,近期,扬州市邗江区邗上街道翠岗花园社区开始拍摄一部新的微电影《我与狗狗的N个约定》。在呼吁大家文明养狗养宠物方面,除了拍摄文明遛狗的公益微电影外,翠岗花园社区还号召小区内的养犬家庭成立了“文明养犬巡逻队”,主要负责引导居民文明养犬。10余名队员每天早晚会在小区里巡逻两次,边遛狗边观察,相互提醒和监督。成员们还制定了“文明养犬公约”,比如,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定期注射疫苗、遛狗时必须配好牵引绳并自主清理狗便、大型犬戴上口罩才能出门等。
长沙:拟发布养犬管理条例 狗狗将戴“电子身份证”
6月27日,长沙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拟将长沙行政区域划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据悉,犬只佩戴“电子身份证”将成为基本要求。
哈尔滨:39种犬只禁养 一户最多饲养一只准养犬
近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加强犬类管理工作。为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即日起,将依法开展违规养犬行为查处工作。重点排查藏獒、高加索、比特、德牧、阿根廷杜高等39种禁养犬,发现禁养犬只将依法没收犬只。发现一户饲养多条犬只行为的,依据2012年实施的《哈尔滨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保留一只准养犬外,将其余犬只依法留检。
==========此前报道===========
6岁男童小区被狗咬身亡,狗主、物业及医院被判赔偿78万余元
开庭.jpg
8月3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美加印象小区6岁儿童被狗咬伤致狂犬病发作死亡一案正式宣判,多位被告人共赔付受害者家属78万余元。
2017年4月16日傍晚,6岁男孩天天(化名)在芜湖市镜湖区美加印象小区内,被一条黑狗扑倒后咬伤面部。随后天天被送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进行面部治疗、整形手术。第二天上午,天天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谁知仅过了8天,天天身上出现了一些异常症状,后经南京两家医院会诊,被诊断为狂犬病。5月22日凌晨,天天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天天的父母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
2018年7月11日下午,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天天父母,将他们认为的狗主人第一、第二被告李某某和牟某某,以及第三、第四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和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告上法庭。原告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91384.62元。因案件复杂,被告人数较多,当庭没有宣判。
8月3日上午,此案在镜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原告的代理律师和被告李某代理律师以及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原告天天的父母以及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并未出庭。
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狗主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73102元。
二、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51131元。
三、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56058.12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780291.12元
四、驳回原告佘某、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宣判后,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及代理人均未对一审判决结果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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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和死亡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工商登记。
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应当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后,在活动开始20日前到举办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
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犬只收容处置场所。
第十七条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对收容的犬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收容的犬只进行暂养处置;
(二)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置;
(三)对捕捉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5日内没有被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第十九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
第二十条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专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四)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等情况;
(四)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情况;
(六)犬只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曰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犬只标识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十条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犬只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
(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对所查获犬只实施强制免疫。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报告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违法从事犬只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证》,15日内逾期未办理的,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四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8-8 09:48 · 回复4
手机网友回复@今日热点:规范养狗,势在必行!还城市一个清新,解除狗咬后患!
手机网友回复@今日热点:讨厌养大狗,必须加强管理,必须要主人牵着养才行,否则吓死人了。
新天新地
12
政府冶理不力,养狗的罪过。
2018-8-5 09:22 · 回复5
手机网友回复@新天新地:说得很对。
都还大家回复@新天新地:装修上赢装网,为您严选装修公司,免费获取设计报价和VR效果图,还送第三方监理。
真希望能放个高温假呢
这种天气你还想去吃火锅不
娈ヨ鎵
1
希望大家到法制社会去提什么狗咬人的事。
2018-8-5 09:35 · 回复5
手机网友回复@娈ヨ鎵:吃狗肉是个别地方的风俗,至今已有不知多少年,别老拿这说事。保护动物是对的,但养狗为患确是不争的事实。也有对狗比对自己父母还好的人存在。刚刚才吃饱饭的国人应该追忆下困难时期的生活建议养小型犬,也必须要给狗狗打疫苗,为了你和你的家人以及你周围的人!
手机网友回复@娈ヨ鎵:吃狗肉是个别地方的风俗,至今已有不知多少年,别老拿这说事。保护动物是对的,但养狗为患确是不争的事实。也有对狗比对自己父母还好的人存在。刚刚才吃饱饭的国人应该追忆下困难时期的生活建议养小型犬,也必须要给狗狗打疫苗,为了你和你的家人以及你周围的人!
3164633296
12
确实该好好治治多地的养狗人哈,个别地方要是伤了狗比伤了人麻烦。
2018-8-5 09:44 · 回复5
手机网友回复@3164633296:打白蛋白也是有风险的,那是人血制品,那么小的孩子如要因为人血制品不和格又感染了其他更严重的病,谁的错?新闻里不是没有发生过,提高养狗人的素质实在重要
手机网友回复@3164633296:养狗的自律性差,我养的拉布拉多出门都是狗带牵起嘴笼套起,虽说拉布和金毛都是陪护犬性格温顺但也不能大意。不过有些小型犬的攻击性比大型犬还强。家长和 那医院是冤大头,三级暴露不按程序清创打疫苗和蛋白居然整型,整型是要缝合吧,被狗抓咬伤卫生院都会要求伤口不能包扎,不知道伤口多大,报道里也没说。还有就是没见报道里说打免疫蛋白。我家孩子被狗抓伤都是按体重(每20公斤一支)的量在伤口周围注射的(打蛋白很痛的)。不知是防疫的没给家长说明还是家长认为没必要,毕竟一支蛋白就要200多而预防针一共才要300多(我们这的物价)
薛锯据
12
假瘦苗等同杀人,相关责任人该叛死刑
2018-8-5 09:56 · 回复5
手机网友回复@薛锯据:我鈤尼玛,合着疫苗没问题的话,狗就可以咬人了?
手机网友回复@薛锯据:医院冤枉?哈哈哈哈哈哈
孙开聂
14
这种情况直接判刑了,陪钱孩子能花着钱吗,没事养狗不如多养你父母啊,比较你们是父母生的不是狗生的,为什么要出来害死可怜的孩子
2018-8-5 10:05 · 回复5
手机网友回复@孙开聂:煞笔、脑子有洞,
手机网友回复@孙开聂:煞笔吧,怎么偏执,养狗纯属个人喜好。
高异握
8
有责必担。养狗的人只是强调自己的权利,怱视别人也有权利需要尊重!物业及小区外的治安管理人员对遛狗者也不加管束,难辞其咎。费解的是,已经注射狂犬病疫苗,怎么还会发病?对医院的处罚太轻,重一点对疫苗采购或许具有正西促进。
2018-8-5 10:08 · 回复5
手机网友回复@高异握:那物业保安管你们这些遛狗人士管的住吗?你们不把物业保安室掀了?狗咬人不怪自己看管不好不怪自己的狗!怪物业保安!你的逻辑真有利己和目的性!
手机网友回复@高异握:判赔的并非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医院,患者未及时到预防接种点进行规范处置,第一医院急救面部清创缝合居然当了冤大头! 医院好欺负些,好奇葩的判决!
黄骚需
4
狗是真的,疫苗是假的
2018-8-5 10:17 · 回复5
手机网友回复@黄骚需:血清?你当被蛇咬了呀!
手机网友回复@黄骚需:血清?你当被蛇咬了呀!
牛欺娘
2
为什么打了狂犬疫苗,第二天就死了,还这么快发作
2018-8-5 10:19 · 回复5
手机网友回复@牛欺娘:那不是疫苗,可能是追魂针
手机网友回复@牛欺娘:能不能有点常识,潜伏十多年的这种报道你都信?狂犬这种烈性病毒,潜伏期怎么可能那么长?在狗体内也不过半月,而且是被正在发病期的狗咬伤才会感染,一天乱看乱信没有根据的报道。
豆豆嘻嘻
4
国家贪官太多了,真的是该治治了
2018-8-5 10:22 · 回复5
手机网友回复@豆豆嘻嘻:说得好
手机网友回复@豆豆嘻嘻:说得好
门筹创
9
判决太轻,特别是对狗主人的判决太轻。
2018-8-5 10:32 · 回复5
手机网友回复@门筹创:我觉得狗主人有责任,但是狗主人已经在发生事情之后承担了自己的责任,最大的责任是疫苗!疫苗是假的是根本原因
手机网友回复@门筹创:同意
手机网友
0
狗是真的,疫苗未必
2018-8-5 10:37 · 回复5
手机网友:判赔的并非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医院,患者未及时到预防接种点进行规范处置,第一医院急救面部清创缝合居然当了冤大头! 医院好欺负些,好奇葩的判决!
手机网友:浣犺剳澹虫湁鐥呭晩锛岃皝璇寸柅鑻楁槸鍋囩殑浜
罗衔哦
7
必须是注射疫苗的医院负全责,78万处罚太轻。
2018-8-5 10:45 · 回复5
得此失彼回复@罗衔哦:799万就买条鲜活的生命,这命也太不值钱了。
手机网友回复@罗衔哦:太轻了,78万远远不够,抚养一个娃的心血才那点,法院和中国法律都是人渣
殗熷鑴
9
又是狗祸,呼吁加强狗的严管,不要再发生这样的悲剧了。
2018-8-5 10:47 · 回复5
手机网友回复@殗熷鑴:养狗可以,出来遛狗时应该给狗拴绳子
手机网友回复@殗熷鑴:不管狗狗咬不咬人,出门带狗绳还会发生这种悲剧吗?自我约束能力太差
手机网友
1
前段时间我们这狗把一小女孩的腿脚都咬掉
2018-8-5 10:53 · 回复5
3等汉民:就是,疫苗只是心里安慰剂,要是被正在发作的狂犬病狗咬了必死无疑,打什么都是扯蛋
手机网友:陈独秀坐下说
手机网友
2
假苗,看那的,查出枪毙
2018-8-5 10:53 · 回复3
手机网友:咬伤头部,光打疫苗没用,必须加血清
手机网友:第一时间应该是打疫苗!越快越好!先不说疫苗真假!特别对于咬到头部的!医院这点常识都没有!居然开医院!中国医院医疗怎么了!
手机网友
7
法官就是傻逼,养狗的比医院还赔的少。就该养狗的赔两百万,判刑20年再说,医院和物业责任再说。如果我是孩子家长,狗主也别想多活几天了这种事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根因是没有人为此付出不可承受之代价。
2018-8-5 10:54 · 回复5
手机网友:养狗的没管好自己的狗,伤了人不光陪钱还该判刑,你既然要养狗你就要拴好,把狗嘴套起,不然就不要去养,害人呀
得此失彼:我觉得这就不应该是钱的事,就应该负刑事责任
443978413
9
养狗人士自私自利的行为,给一个原本美好家庭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就算780万也抹不去的父母失去孩子的伤害!医院为获取利益以低成本采购假疫苗,丧失人性!希望国家一查到底,保护老百姓最基本的人生安全!生活在这样一个欺骗~人心险恶~丧失做人基本道德底线的环境中,能平安活着真是要靠运气~
2018-8-5 10:54 · 回复5
手机网友回复@443978413:这世界也没见有多少好人,你把狗患治理好了也不见得杀人犯就少了,车祸也少了,性侵犯也少了
手机网友回复@443978413:你怎么知道是低成本购买假疫苗,你卖给医院的?
手机网友
4
真的该管管了,害了孩子一生
2018-8-5 10:54 · 回复5
手机网友:这些网友怎么嘴这么阴毒,素质都没有
绝对客观正能:那个说孩子活下来可能毁了这个社会的,太没人性!你连别人的生命安全都不懂得尊重,真不是人啊!证明你养狗仅是当宠物养来玩满足个人私欲而已,不是真正的爱护小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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