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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11月16日起成都将逗硬:这22种犬类限养区内不能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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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8 10:47
1、违规养狗纳入失信名单。2、给狗“身份证”。3、必须定期检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8 10:44
养狗必须规范,

 楼主| 发表于 2018-8-8 09: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德牧咬伤13岁少年追踪:狗主人走出拘留所,承诺不会逃避责任

狗主人走出拘留所 当天就去看被咬娃娃

因饲养的德牧咬伤13岁少年,华润二十四城一期小区住户赵甲(化名)被行政拘留10天。昨日上午,他走出拘留所。下午,他去了被咬伤少年的家中,“我们做错了事情,态度要摆正。”并承诺“不会逃避责任”。以后还会不会养狗?赵甲未正面回答,不过如果再养狗,“恐怕我都不会带狗下楼上厕所了。”

10天拘留:从想不通到慢慢反思平静

“舆论把我包围了。”赵甲说,从拘留所出来后自己一直不敢看微博。赵甲印象中,13日晚11点前后自己被警方告知,被处行政拘留10日。“没想到。”他反复说道。回想过去的10天,他直言每天就像是在做梦,他告诉记者,自己曾向关在一起的其他人感叹:“没想到会因为养狗进来。”

刚刚进去时,赵甲说自己很想不通,“当时就想,去法院嘛,判下来该我赔我就赔。”不过这样的情绪并没有持续多久,“拘留所等于是给了我一个时间和地方去思考那件事。”他表示,之后几天的时间里,自己反复回想了整件事,“站在对方的角度、站在我的角度上想,慢慢平静下来:狗把娃娃咬了,我就应该负责任。”

早些时候,从拘留所内出来没多久,赵甲就接到了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星期天我们双方还要去派出所进行协商。”这也得到了被咬娃娃父亲银先生的确认。

提起这件事,赵甲有些悔意:“如果一开始我们好好处理,可能不会有那么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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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报道


[网帖称人用药可毒狗  律师:遛狗不牵绳的,毒死可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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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小伙被恶犬追咬跳江:浑身流血手指夹水草呼救50分钟

8月4日晚10点多,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小龙村村民杨伟路过岷江边一处废弃房舍时,突遭恶犬追咬。搏斗中,杨伟双腿、双臂及下巴至少五处被咬伤,被追逃50余米后,杨伟逃生心切跳入岷江洪水中。浑身流血、体力耗尽的杨伟不敢上岸,因为恶犬就在其头顶守着。被困江中的50多分钟,杨伟小心地用手指夹住水底的一根野草,以防被冲走;同时,以几乎每秒一次的频率呼喊“救命”,“近3000次呼喊,嗓子都破了。我就这么死了,太不值得!”

最终,在渔民及民警的帮助下,杨伟犬口脱险,送医救治。

比特犬

恶犬是一只比特犬,曾咬伤同村人。该犬是作为斗犬的目的而培育的一种具有强大杀伤力的凶猛犬种。具有能够持续释放120分钟的耐力和每平方厘米80千克的咬合力。容易惹是生非,好勇斗狠,誓死不休。

杨伟的伤口1.jpg
(杨伟的伤口)


杨伟的伤口2.jpg
(杨伟下巴和左手臂被咬的伤痕)


最近还有几起恶犬伤人事件,其中东莞一小区4人被咬,民警围捕也被咬伤……人狗矛盾突出,各种教人“毒狗”的网帖快速传播,异烟肼等人用药物成了网红,引发爱狗人士强烈反对。但律师表示:若违规养狗在先,拿人吃的药毒狗不算犯罪,毒死可不赔偿。

>>成品药不好买,原料药可网购

记者随机走访了成都市区6家药店,得到的答案均是“没有”。售货员分析,异烟肼是治疗结核病的处方药,一是不好开药,二是结核病人很少,基本没销量。有医生称,只有专门的传染病医院才有,一般药店和诊所买不到。

网帖说可网购异烟肼,记者搜索几大网购平台,均未找到相关药品,有网友称爱狗人士向平台举报后,已被屏蔽。但化学品交易网站却在销售异烟肼原料药。记者联系上一家上海的生物科技公司,对方称“按克卖,量大从优,还包邮”,且无需任何手续。

>>有人补充“毒狗帖”:多种人用药可毒狗

某药企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知名科普博主发帖称:只要含有乙酰氨基酚和马来酸氯苯那敏的药物,对狗的毒性与致死剂量和异烟肼几乎一样,原理都是因为犬类缺乏相对应的降解酶。并列举了扑热息痛、扑尔敏这两种常见的非处方药。

类似的毒狗“补充帖”还有很多,阿司匹林、布洛芬等常见感冒药也赫然在列。

>>宠物医院:暂无宠物狗因人用药中毒

记者采访了成都市区5家24小时接诊的宠物医院,医生表示,狗中毒的病例较少,近期无明显增加。异烟肼等人用药对狗有毒害作用,但目前还没收治过人用药中毒的宠物狗。

>>律师:若违规养狗,毒死可不赔偿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表示,多地出台犬只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养狗需办证、带狗外出应牵绳等,如果狗主人违反规定在先,而狗被毒死,投毒者可拒绝赔偿。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表示,拿人用药毒狗不构成投毒罪。一是人用药不算法律意义上的毒物,二是法律只规定了向养殖的家禽、牲畜投毒的情形,对宠物投毒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有主的宠物狗死亡,可能会引发民事纠纷。

>>编者按:文明养狗,才是对狗狗最好的保护

拿人用药毒狗,意在规避法律风险,实则是互相伤害。冤冤相报的极端方式不能解决人狗冲突,文明养狗则是公众的普遍呼声,出门拴绳戴嘴套,既保护了别人,也是对狗狗最好的保护。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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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报道:

这个东西,居然能让养狗人主动拴绳牵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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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狂犬疫苗造假案导致的恐慌,再次让人狗矛盾凸显。此时,一种叫异烟肼的药物意外走红,这种对人治病,对狗致命的药物,让一些狗狗主人出门遛狗主动拴绳。

>>这是一种什么药物?

异烟肼发明于1952年,一直是人类抗结核的主要药物,对结核杆菌一打一个准、毒副作用小、价格低廉,通俗地讲是“好药”。

但2015年德阳动物防疫站的一篇论文让世界重新认识了异烟肼。这篇论文用实验数据证明,异烟肼对犬类具备非常强的毒杀作用,10kg重的狗狗,吃下一片半的异烟肼药片,就会在一个小时左右死去。←异烟肼片的药品说明书上显示,成人一日3片是常用剂量。

俄罗斯就是采用异烟肼片诱饵,对泛滥成灾的流浪犬进行扑杀。

>>异烟肼毒狗犯法吗?

有不少网友认为公共场所投毒肯定是违法的,比如毒鼠强等危险物质,但是异烟肼是药品,药店就有售,就跟处方感冒药一样,不属于危险物质。

也有人表示,异烟肼并非完全对人无毒,在公共区域无差别投放,会对误食的人特别是小孩造成伤害,动用私刑极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争论未有休止,但疑似用异烟肼毒狗的案例已经出现。本月初,北京某小区附近7只狗中毒身亡,其中一只呕吐物中有被挖空的香肠。不少养狗者担心狗狗误食中招,于是遛狗牵绳,甚至给狗狗戴上嘴套。


>>文明养狗,才是对狗狗最好的保护

异烟肼威慑是以伤害对伤害,是不应该的。文明养狗,出门拴绳戴嘴套,既保护了别人,也是对狗狗最好的保护。

全世界每年有超过5万人死于狂犬病,其中90%来自亚洲和非洲,95%由狗引发。我国是狂犬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发病数居世界第二。据国家卫健委通报数据显示,仅今年6月份就有28人死于狂犬病。

但是,不文明养狗带来的伤害,绝不局限于狂犬病。本月5日,广东一名八旬老人被恶犬重伤,右臂无奈截肢;上个月,武汉一名6个月大宝宝被两只狗从姑妈怀中叼走撕咬,脸部受伤严重……心理创伤、身体残疾、伴随一生的容貌伤疤,哪一样都是生命难以承受之重。

尽管犬只登记法规已经出台,各地也有很多规范养狗的条例,但实行和科普力度不足,散养狗、遛狗不拴绳等情况依然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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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7日电 时下,城市养狗越来越多,遛狗成为街头一景,与此同时,流浪狗乱窜,犬声扰民、狗粪污染、宠物狗咬人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些城市积极探索规范和治理养狗举措。
  成都规定中心城区每户家庭限养1只犬

  成都市在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

  按照条例,成都市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比特斗牛梗犬、西藏獒犬、德国牧羊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22类犬种被列为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

  在成都市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并对犬只粪便及时清除。

  2016年4月11日起,《成都市城市公园管理规范 (试行)》 明确规定:未经允许游客不得携带宠物入园。


济南:“养狗计分制”、专门研发App

  因犬只扰民等犬患问题突出,济南从2011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养犬专项整治活动。2017年1月1日,济南市研发出养犬管理APP,并正式实行养犬登记信用计分制。第一次查处犬只扰民、遛狗不拴绳、不携带犬证犬牌的行为,民警将对犬主进行警告,并扣除3分;第二次查处时,将按照情形对犬主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扣除6分;第三次查处时,对犬主扣满12分,同时,狗证若未年审也将一次扣除12分。扣满12分的犬主将被暂时没收犬只,到指定地点学习相关养犬法规,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犬只。

  “计分制”实行以来,共处罚了1430名犬主,其中,122名犬主被扣满12分,参加学习与考试。

  西宁:40种烈性犬只、高61厘米以上犬只禁养

  为进一步加强西宁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市民依法文明养犬,从6月19日起,西宁市公安局联合城管部门在限制养犬地区整治“犬患”,重点整治饲养烈性犬等问题,40种烈性犬只、高61厘米以上犬类禁养。

  武汉:违规养犬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7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增加了规范养犬行为的有关条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还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的,将接受没收犬只、罚款等处罚;因违反本条例养犬收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据悉,这些建议将批复给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其作出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扬州:开拍文明养犬微电影、成立“文明养犬巡逻队”

  为了让文明养狗这一文明礼仪深入人心,近期,扬州市邗江区邗上街道翠岗花园社区开始拍摄一部新的微电影《我与狗狗的N个约定》。在呼吁大家文明养狗养宠物方面,除了拍摄文明遛狗的公益微电影外,翠岗花园社区还号召小区内的养犬家庭成立了“文明养犬巡逻队”,主要负责引导居民文明养犬。10余名队员每天早晚会在小区里巡逻两次,边遛狗边观察,相互提醒和监督。成员们还制定了“文明养犬公约”,比如,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定期注射疫苗、遛狗时必须配好牵引绳并自主清理狗便、大型犬戴上口罩才能出门等。

  长沙:拟发布养犬管理条例 狗狗将戴“电子身份证”

  6月27日,长沙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拟将长沙行政区域划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据悉,犬只佩戴“电子身份证”将成为基本要求。

  哈尔滨:39种犬只禁养 一户最多饲养一只准养犬

  近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加强犬类管理工作。为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即日起,将依法开展违规养犬行为查处工作。重点排查藏獒、高加索、比特、德牧、阿根廷杜高等39种禁养犬,发现禁养犬只将依法没收犬只。发现一户饲养多条犬只行为的,依据2012年实施的《哈尔滨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保留一只准养犬外,将其余犬只依法留检。

==========此前报道===========
6岁男童小区被狗咬身亡,狗主、物业及医院被判赔偿78万余元
小区狗咬人.jpg
8月3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美加印象小区6岁儿童被狗咬伤致狂犬病发作死亡一案正式宣判,多位被告人共赔付受害者家属78万余元。

2017年4月16日傍晚,6岁男孩天天(化名)在芜湖市镜湖区美加印象小区内,被一条黑狗扑倒后咬伤面部。随后天天被送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进行面部治疗、整形手术。第二天上午,天天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谁知仅过了8天,天天身上出现了一些异常症状,后经南京两家医院会诊,被诊断为狂犬病。5月22日凌晨,天天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天天的父母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

2018年7月11日下午,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天天父母,将他们认为的狗主人第一、第二被告李某某和牟某某,以及第三、第四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和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告上法庭。原告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91384.62元。因案件复杂,被告人数较多,当庭没有宣判。

8月3日上午,此案在镜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原告的代理律师和被告李某代理律师以及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原告天天的父母以及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并未出庭。

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狗主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73102元。
二、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51131元。
三、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56058.12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780291.12元
四、驳回原告佘某、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宣判后,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及代理人均未对一审判决结果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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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和死亡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工商登记。
  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应当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后,在活动开始20日前到举办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
  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犬只收容处置场所。
  第十七条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对收容的犬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收容的犬只进行暂养处置;
  (二)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置;
  (三)对捕捉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5日内没有被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第十九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
  第二十条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专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四)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等情况;
  (四)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情况;
  (六)犬只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曰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犬只标识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十条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犬只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
  (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对所查获犬只实施强制免疫。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报告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违法从事犬只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证》,15日内逾期未办理的,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四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8 08:39
判狗主人太轻了,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然不能起到法律的警示作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8 06:44
干嘛养狗,为什么不对自己的父母好一点呢?现在我看了太多的人叫狗幺儿把狗抱在怀里把父母扔在老家,还假惺惺的说老家空气好为什么不说城市的医院好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20:41
狗才养狗

发表于 2018-8-7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狗主人判得太轻了,赔的太少了,主要责任应该是 狗主人承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20:00
p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19:40
都是假疫苗干的好事!应该枪毙做假疫苗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18:54
养狗的应该负90%的责任,其次是物管,再后是医院(如果疫苗是假的,证明进货没把好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18:32
欺负医院有钱吗,不懂这个判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18:17
如果犬只到兽防部门注射过狂犬疫苗后发生狂犬病!是不是要找兽医和疫苗生产厂赔偿损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17:59
爱狗人士出来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17:50
又是长生疫苗吗?怎么打了疫苗还死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17:47
好好处罚养狗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17:40
养狗的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难道养狗的就不该被判刑吗?养狗的才是造成这件事的罪魁祸首!!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17:24
好好治治,太狂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17:18
国家应该制定强制家犬免费狂犬疫苗。5公斤以上狗狗出门必须戴口套,否则罚款,并且枪决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17:16
还应该加大赔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8-7 16:59
这狗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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