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反应的问题我公司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5月25日出台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从6月10日起对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进行上调,我市气源单位(中石化、中石油)已从6月10日起对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进行了上调。按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工作应于8月底前完成,目前我公司正在进行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报批和听证工作,市发改局已于7月27日在都江堰报上发布了关于我市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现就此次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分步推进,但主要侧重于非居民用气,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自2010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随着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改革深化,居民用气价格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是价格倒挂,不能反映成本。目前居民用气平均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4元左右,不仅低于进口气供应成本,也低于国产气供应成本。二是价格缺乏弹性,不能反映供求变化。现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行上限价格管理,不能灵敏反应市场供求变化特别是冬夏季节性差异,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节约使用。三是执行争议不断,加大监管难度。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低于非居民,容易导致供需双方“钻空子”,实践中居民用气数量成为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燃气公司争论焦点,影响市场运行效率,也不利于政府监管。为此,国家决定抓住当前国内价格总水平相对平稳的有利时机,出台《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
2、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是怎么管理的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指城市燃气企业在天然气长途运输管道下气点〈门站〉的购气价格)和城镇配气价格(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构成。我国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门站价格由国家管理,配气价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地方管理。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区(市)县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3、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规定,从2018年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我省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统一上调为1.54元/立方米)。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城镇燃气企业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自2019年6月10日起允许上浮。
感谢您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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