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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j336699

[群众呼声] 营山的各位父老乡亲都来评评理,垃圾不能扔到垃圾池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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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8-8-29 11: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删不删贴,都无关紧要!楼主的贴子严重影响了***的正面形象,恭喜楼主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借用熊大熊二中光头强的一句:我迟早还是要回来的

发表于 2018-8-29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山光头佬 发表于 2018-8-29 11:34
恭喜楼主有个好结果!
个人猜测只是警告,没有罚款。条件是删贴
没有罚款,原因是城管 ...

专业

发表于 2018-8-29 13: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楼主的朋友,据楼主透露罚款一千,城管还威胁楼主删帖,帖子对他们有负面影响,到时候就要告他们。为这事情,楼主这两天气得饭都吃不下,我都不知道城管什么时候有过正面形象的?

发表于 2018-8-29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发表于 2018-8-29 16: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在营山难混下去了,迟早会回来的。城管为哈不回个话,看来还是架子大,不了网民

发表于 2018-8-29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回是得罪了天下人都厌烦的一个神奇的部门,以后估计有你好受的了

我就想等城管出来说明一下

发表于 2018-8-29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罚一千,请问楼主是否属实,可以联系记者爆料

 楼主| 发表于 2018-8-29 19: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希望大家不要在讨论了,已经结束了,关于我发的这个帖子,上面有一张图暴露了执法者的名字,这个是我没做好,在此像执法者杜杨道歉:对不起,是我考虑不周,也像论坛朋友致谢,感谢你们关注,谢谢大家不要再讨论这件事了。我已经申请了删帖,至于能不能删掉我不知道,以后我也不会再说任何有关此事的话题,再次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18-8-29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hj336699 发表于 2018-8-29 19:21
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希望大家不要在讨论了,已经结束了,关于我发的这个帖子,上面有一张图暴露了执法者的 ...

楼主多虑!杜生不是此案的执法者,只是联系人!
从贴图看,事先告知书是格式化的,有手写体和印刷体

发表于 2018-8-30 06: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8-30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投诉公共单位的一般不会删贴的,楼主把事情如实说清楚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18-8-30 11: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太牛了,把警察都不放眼里,还能把网络放眼里吗?????这就是中国最强的执法者城管了。

发表于 2018-8-30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热闹的是不嫌事大,但是那楼主还要继续开卤菜店,以后和城管打交道的时候还多得很,闹下去估计只有关门,所以非常理解他的心情。
说实话,在正义和生存之间抉择,我们有时不得不妥协,没办法,整个环境都这样。

个人建议这个话题版主虽然不能删帖,但下沉还是可以。

再说个题外话,经常看论坛帖子,好多坚持正义的,大骂歪风邪气的,大多都是在外地上班甚至家也安在外地了,所以可以毫无顾忌的坚持正义,其实我们生活在营山的家乡人也有一股正气,但是要抨击这些负面东西的时候,就要考虑一下后果了,你们说是嘛,都不是小年轻了,都懂这个社会,有时逞一时口舌之快,带来无尽的后患。

发表于 2018-8-30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搞钱而已,你稍微懂点法律,他就拿你莫法。什么部门,有什么权利,执行什么法律条款都是有依有据的。

发表于 2018-8-30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有个神预测啊。。对我大天朝也是太熟悉了吧。

发表于 2018-8-30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罚了款,就不用在这里遮掩了,就事实如实而说,能奈何你?

发表于 2018-8-30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宝马男砍人反被砍。楼主就跟骑电动车那位一样的处境。反正你已经得罪了凶神恶煞且不可冒犯的对方,即使你一味退缩忍让,但梁子早已结下,从此将噩梦缠身。

发表于 2018-8-30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是来看看

发表于 2018-8-30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发表于 2018-9-1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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