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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企 改 制 职 工 的 冤 案------------ 控 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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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0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坏人坑害、无处管
有 苦 无 处 诉  有 冤 无 处 申
国 企 改 制 职 工 的 冤 案
控  告  书
控告人:宋福平、性别:男、民族:汉、1963年9月4日生;身份证号:511102196309040454、住址:四川省乐山市人民西路287号、联系电话:13890697036。
被控告人:四川省乐山市巨龙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 敏 智(公司董事长)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人民西路287号
控 告 事 项
一:确认控告人(宋福平)与四川省乐山市巨龙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的再审申请
二:返还1994年控告人(宋福平)出资购买的产权(2300)股,2015年1:5.7股的送股,及多年的红利和百分之25的赔偿。控告人(宋福平)的产权证(102000297)        
三:造成控告人(宋福平)现8级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底层住房壹套
四:赔偿控告人(宋福平)多次被非法关押、多次被拳打脚踢、寒冬腊月还要被沷、淋冷水、损坏衣服、裤子、鞋子的赔偿费
五:赔偿控告人(宋福平)长期上访的車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书本费、邮寄材枓费、打字费、复印费
六:赔偿控告人(宋福平)一事三案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
七:因被姐姐监督,大姐被摔成重伤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人身损害赔偿费
八:因控告人(宋福平)长期上访,影响子女(宋雅睛)的工作,并多次通知回家休息、赔偿误工损失费
    事 实 与 理 由
乐无司(2000)008号。关于申请将剩余国有股份转让给职工,并彻底改变企业职工固定身份的方案。
(1):企业概况中表明;现有正式员工615人(其中全民员工493人、合同制员工41人、大集体员工81人)。聘用制员工1380人。
2000年4月份(四川省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次股份制改制时。在没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书的情况下。胡乱采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劳动部印发《违反和觧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破产企业政策文件来对待具有股东身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控告人(宋福平)。企业严重违反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劳动部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劳部发[1995]262号第一、二、三、四条;企业更严重违反了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民待遇原则。职工没有随时(国有资产)进入新公司(四川省乐山市巨龙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置。
整体收购主体企业(四川省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而新成立的企业(四川省乐山市巨龙电子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第九条;《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乐市机电(2000)生13号第一、三条;乐府函(2000)34号第五条;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发[1998]16号第一、三、四、八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制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一、三、六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等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四川省乐山市巨龙电子有限公司)没有与控告人(宋福平)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置。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四川省乐山市巨龙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敏智),倚仗是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做出十恶不赦的事务来坑害职工。到如今也还不收敛、不收手。
控告人(宋福平) 求助法律一事三案、全部都被歪判
(1):依据乐无司(2000)89号、解除(宋福平)先生劳动关系的决定来进行诉求,遭遇民事诉讼案件。以行政诉讼法案件来歪判。现有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5)乐中民初字第1030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乐民终字第462号判决书。有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觧释》(一)
法释[2001]14号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2):依照被控告人(四川省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材料,诉求新成立的企业(四川省乐山市巨龙电子有限公司)与控告人(宋福平)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又被歪判。现有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7)乐中民初字第237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乐民终字第3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川民申字第165号判决书。控告人(宋福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八十二条、现修改为笫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于2010年7月27日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川民申字第165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申请,并提交了材料。到如今也没有立案,也未出据任何法律文书。
    (3):依照《最新劳动保障法律帮助手册》第一百七十二页的案例、诉求乐无司(2000)89号、解除(宋福平)先生劳动关系的手续无效。又被歪判。现有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乐中民初字第173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终字第1008号判决书。有违:《最新劳动保障法律帮助手册》一书的案例。
   (4):2012年4月16日上访全国人大信访处,并提交了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川民申字(2008)第165号的申请也无结果。
   (5):2014年上访中央第九巡视组,被四川省乐山市经贸委“不作为”、“乱作为”“、”“踢皮球”、“打太极”式地出据了乐市经信复[2014]12号推委回复。有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
   第三条: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及所属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2014年9月8日向四川省政法委写信、申诉到如今也无音询。有违:《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
      (7):2015年3月16日上访四川省第六巡视组也无回应。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8):2016年5月12日上访四川省第七巡视组也无回应。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9):2017年5月控告人(宋福平)坐火車到北京上访,在石家庄被黑帮警察拦切、阻拦、强行被带下火車。送返回住地。
  (10):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有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乐检控申不受字[2013]1号的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下传的信息。通知控告人(宋福平)再次书写监督申请。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还敢出据,终结审查决定书、乐山市检民(行)监[2014]51110000036号。有违: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11):2016年6月28日依照《中共乐山市市中区纪委、乐山市市中区监察局关于对限期主动如实交代违纪违规问题人员予以从宽处理的通知》第八条:在集体资源(资产)承包、租赁、流转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的人员等规定。向乐山市市中区纪委、乐山市市中区监察局举报和控告。转到四川省乐山市经信委也无回音。
   (12):2016年9月19日向四川省乐山市委(彭琳)书记写信反应情况,2016年12月3日反馈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控告人(宋福平)两次后,就再无音讯。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3):2018年3月26日控告人(宋福平)上访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据了(2018)川高法巡访174号、遭遇行政不作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14):2018年3月26日控告人(宋福平)上访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四川省乐山市经贸委出据了受理告知书后、遭遇行政不作为。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15):2018年3月26日控告人(宋福平)上访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四川省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据了受理告知书。最终也被忽悠,出据了“踢皮球”、“打太极”式的乐人信[2018]5号推委回复。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第三条的规定。
    (16):长期上访最高人民法院,询问案件情况也无进展。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3号。更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7):长期上访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被忽悠。有违:《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一)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
     第三十九条: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九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第一项: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控告检察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涉及民事诉讼监督的信访案件。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以下政策文件更严肃、严洁但没有慑积力没有解决职工的困难
在有政策、有文件、地方不依照执行
(1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改组[2004]403号)
     (1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改组[2005]93号
     (2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2006]110号
(21):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劳社部发[2005]19号
(2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6]81号
(2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6]20号
(2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05]50号
(2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 中办发[2013]27号
(26):《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中办发〔2013〕26号)
    综 上 所 述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国家纲领性政策文件的规定。被(四川省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无视法律、法规。在实施第二次股份制改制时。在没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书的情况下。胡乱采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劳动部印发《违反和觧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破产企业政策文件来对待具有股东身份的全民所有份制企业职工控告人(宋福平)。企业严重违反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劳动部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劳部发[1995]262号第一、二、三、四条;企业更严重违反了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民待遇原则。职工没有随时(国有资产)进入新公司(四川省乐山市巨龙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置。
    整体收购原主体企业(四川省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而新成立的企业(四川省乐山市巨龙电子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第九条;《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制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一、三、六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发[1998]16号第一、三、四、八条;乐市机电(2000)生13号第一、三条;乐府函(2000)34号第五条等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职工控告人(宋福平)没有随时(国有资产)进入新公司(四川省乐山市巨龙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置。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在国资委自查、自纠;国务院纠正行风工作;劳社部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政策文件的情况下。控告人(宋福平)向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经贸委、市信访局反应情况。遭遇政府主管部门四川省乐山市经贸委,四川省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作为、乱作为。“踢皮球”、“打太极”式的工作方法来对待、处理。现有(2007)年乐山市经济委员会信访函。(2014)年网上官方回复。乐市经信复[2014]12号为证。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人信[2018]5号推委回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2018)川高法巡访174号和(2018)乐山市经贸委信访受理告知书。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更不依法判案,司法机关更违反法律程序,不务实。让控告人(宋福平)遭遇“新衙门作风”,长期上访、跑断腿。明明是民事诉讼案件,确以行政诉讼法案件来歪判。现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乐民终字第36号。申请监督,出据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乐检控申不受字[2013]1号为证。在网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反应情况。反馈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控告人(宋福平)再次申请监督文书。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还敢出据终结审查决定书、乐山市检民(行)监[2014]51110000036号。有违:《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中央重大会议期间,控告人(宋福平)都要遭遇被比“刘文彩、南霸天” 时代还凶的保长人员来看管。稍不留意,就要被拳打脚踢、寒冬腊月还要被沷、淋冷水。
现控告人(宋福平)前来求助 麻辣社区并反应实情。希望能借助麻辣社区帮助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谢谢!                                                                                    

此致




                                          控告人:宋福平
20 18  年 8  月 30  日
附:
(1):乐市机电(2000)生13号
一、同意新组建的“乐山巨龙电子有限公司”整体一次性收购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918.22万股国有股。并原则同意乐山巨龙电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方案。
三、国有股转让后,原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不再具有全民职工身份。企业和职工可实行双向选择。企业要按照《劳动法》与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对自愿辞职或辞退的职工,同意企业参照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的精神,一次性给予人均13500元安置费,以帮助其再就业。
(2):乐府函(2000)34号
五、国有股转让给职工后,原无线电公司职工不再具有全民职工身份,新公司按照《劳动法》与在册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妥善安置好富余职工,安置费标准可参照优化资本结构相关政策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劳发[1998]16号
    一、在企业改制中,各级劳动部门要主动参与,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紧密配合,妥善处理好职工分流安置以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和被兼并的,收购方或兼并方应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安排原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在职职工;未被收购或兼并方安排的,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调剂安置,也可以由原企业在注销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改造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分块搞活的,其在职职工一般应随时资产转移到新企业统一安排。
    四、在企业改制中,随时资产转移的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继续有效,由新企业与职工双方签字加以确认;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依法进行变更,并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由原企业先解除劳动合同,再由新企业与职工重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八、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不得职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支关系。

(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制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8]34号
    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后,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三、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六、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6):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
     九、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出售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负责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原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企业,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购买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对出售后愿意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者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者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应不短于职工与出售企业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愿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按当地政府规定领取安置费,并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8):乐无司(2000)27号
   6:对自愿辞职,企业依照法规及经营状况对不符合待退、内退条件劝其辞职的转制职工。LRC可参照有关破产企业的法规,对他们实行最高人均13、500元的“补偿”费。按工龄量化到人,以帮助其再就业。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材料明细
(1):乐市机电(2000)生13号
(2):乐府函(2000)34号
(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劳发[1998]16号
(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制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8]34号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
(6):乐无司(2000)27号
(7):四川省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
(8):四川省乐山市巨龙电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
(9):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署规定        国务院令第(111)号
(10):劳动部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劳部发[1995]262号
(1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
(1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改组[2004]403号)
(1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改组[2005]93号
(1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2006]110号
(15):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
(16):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劳社部发[2005]19号
(1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6]81号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6]20号
(19):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总工发[2005]50号
(20):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7)乐中民初字第237号
(2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乐民终字第36号
(2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川民申字第165号
(23):乐市经信复[2014]12号
(24):不予受理通知书、乐检控申不受字[2013]1号
(25):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乐山市检控民受[2014]35号
(26):终结审查决定书、乐山市检民(行)监[2014]51110000036号
(27):伤残枝术鉴定书、乐法[2004]临鉴字(469)号
(2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7号
(29):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中办发[2013]26号
(30):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通知
(31):四川省乐山市无线电厂产权证复印件(102000297)
(3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高法巡访174号
(33):四川省乐山市经贸委受理告知书
(34):四川省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人信[2018]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川民申字第165 号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福平,男,1963 年9 月4 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西路287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山市巨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州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西路287 号。
    法定代表人潘敏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宋福平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乐山市巨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 年4 月11 日作出的2008 乐民终字第3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宋福平申请再审称,按照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函200034 号文件中第五条“国有股转让后,原无线电公司职工不再具有全民职工身份,新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与在册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四川省乐山市机械电子工业局乐市机电(2000)生13号文件中第三条“国有股转让后,企业要按照《劳动法》与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国经贸企改(2002) 859 号文件第七条第十四款、十五款等文件精神,巨龙公司应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巨龙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巨龙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与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无线电公司)的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是乐山无线电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成立,没有接收任何乐山无线电公司的辅业资产,没有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宋福平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请求维持原判决。
   经审查查明,巨龙公司系1999 年12 月23 目依法成立的。再审申请人宋福平原系乐山市无线电厂工人,乐山市无线电厂后更名为乐山无线电公司。2000 年4 月14 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下发乐府函(2000) 34 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的批复》,同意乐山无线电公司将总股本中918.22 万股国有股按照优惠政策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国有股转让后,由原乐山无线电公司职工新组建一个公司,由新公司受让国有股;国有股转让给职工后,原乐山无线电公司职工不再具有全民职工身份,新公司按照《劳动法》与在册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妥善安置好富余职工,安置费标准可参照优化资本结构相关政策执行;国有股转让后,企业总股本、原法人股不变,企业名称、注册地和对外合资关系不变;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变。2000 年4 月21 日,乐山无线电公司以乐无司(2000)27号文件将其实施国有股转让的转制方案报送至四川省乐山市机械电子工业局审批。2000 年4 月24日,四川省乐山市机械电子工业局针对该转制方案以乐市机(2000)生13 号文件作出批复,其中批复第一、三条的内容为:同意组建的被告整体一次性收购乐山无线电公司918.22 万股国有股,并原则同意被告内部职工持股方案;国有股转让后,原乐山无线电公司职工不再具有全民职工身份。企业和职工可实行双向选择。对自愿辞职或辞退的职工,同企业参照国务院国发[1994]59 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的精神,一次性给予人均13500 元安置费,以帮助其再就业。2000 年5 月10 日,乐山无线电公司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向宋福平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再聘用宋福平上岗,请宋福平在通知送达后七天内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宋福平于同月18 日收到通知。2000年11 月15 日,乐山无线电公司以乐无司(2000) 89 号文件《关于解除宋福平先生劳动关系的决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决定发给宋福平转制经济补偿金13595 元。宋福平于2000 年12月5 日在该份文件上签字领取了补偿金。宋福平曾于2005 年8月就其与乐山无线电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该案已两审终结。2007 年6 月4 日,宋福平向四川省乐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曰,该会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以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07 年6 月5 日,宋福平对巨龙公司起诉,请求:1、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被告补发原告2001年l 月至2007 年6 月的工资72 540 元930 元×78个月, 为原告补缴2001 年1 月2007 年6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3、支付医疗费20953.29 元;4 、支付原告到京上访费1000 元;5 、承担本案律师费。
   另查明2002 年11 月8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颁布国经贸企改[2002] 859 号 《关子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其文件精神实质是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2003年7月4日,国资委等四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企业按照859号文件要求,以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合理确定企业辅业资产。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2003年7 月31 日,劳动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劳社部发[2003]21 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款规定,“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还查明,宋福平与巨龙公司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建立过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 2000 年4 月14 日,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乐府函[2000] 34 号《关于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飞给企业内部职工的批复》第二条载明:“乐山无线电公司总股本中918. 22 万股国有股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国有股转让后,原乐山无线电公司职工新组建一个公司,由新公司受让国有股。”这里所指新公司即为巨龙公司。该批复第五条载明:“国有股转让给职工后,原乐山无线电公司不再具有全民职工身份,新公司按照《劳动法》与在册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妥善安置好富余职工,安置标准可参照优化资本结构相关政策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失业等保险。”这里所指新公司即为转制后的乐山无线电公司。该批复第六条载明:“国有股转让后,企业总股本、原法人股不变,企业名称、注册地和对外合资关系不变;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变。” 2000 年4 月24 日,四川省乐山市机械电子工业局下发乐市机电(2000)生13 号《关于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新组建的巨龙公司整体一次性收购乐山无线电公司918.22万股国有股。国有股转让后,原乐山无线电职工不再具有全民职工身份,企业和职工可实行双向选择。企业按照《劳动法》与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对自愿辞职或辞退的职工,同意企业参照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的精神,一次性给予人均13500元安置费,以帮助再就业。乐山无线电公司根据前述文件精神,于2000年11月15日以乐无司(2000) 89 号文件《关于解除宋福平先生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决定发给宋福平转制经济补偿金13595 元。宋福平于2000 年1 2 月5 日在该文件上签字并领取了补偿金。至此,宋福平与乐山无线电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乐山无线电公司解除与宋福平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当时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宋福平主张, 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原主体企业乐山无线电公司的富余人员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随即应和其重组改制企业巨龙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鉴于宋福平主张的前述文件均是在乐山无线电公司改制后下发的文件,对该公司的改制不发生溯及力。同时,即使根据前述文件,巨龙公司也非系乐山无线电公司的改制企业。乐山无线电公司改制的性质为将该公司国有股转让给由该公司内部职工出资组建的巨龙公司。乐山无线电公司的国有股转让后, 该公司的总股本、原法人股、企业名称、注册地、对外合资关系及债权安务不变。该公司改制后的企业仍然是乐山无线电公司,只是该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即由国有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文件,所谓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指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性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而国资分配[2003] 21 号文件明确了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因巨龙公司并非乐山无线电公司主辅分离、辅业资产改制而成立的公司,故前述文件中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相关规定,不能约束巨龙公司。巨龙公司与乐山无线电公司是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巨龙公司从未书面与宋福平订立过劳动合同,双方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宋福平要求与巨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前述主张的各项费用,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宋福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宋福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福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正祥
                                                                                                   代理审判员 彭远明
                                                                                                   代理审判员 样 宁
                                                                                                   书 记 员 张 蕾
                                                                                                    二00八年十一月七日  




     王建胜律师点评

    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因企业改制,新设巨龙公司之后因政策原因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四川省乐山市 [2000] 34 号《关于国有股转给企业内部职工的批复》第二条载明:“乐山无线电公司总股本中918. 22 万股国有股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国有股转让后,原乐山无线电公司职工新组建一个公司,由新公司受让国有股。第五条载明:“国有股转让给职工后,原乐山无线电公司不再具有全民职工身份,新公司按照《劳动法》与在册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妥善安置好富余职工,安置标准可参照优化资本结构相关政策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失业等保险。这个文件应成为企业改制指导的纲领性文件,也应成为裁决该案的政策法律依据之一。根据以上两个条款的规定,申诉人不但是企业的股东还是新设企业的职工,按照宪法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股权股东的具体原则,申诉人要求签署劳动合同其实属于新设公司必须接受的义务。
    2000年13 号《关于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实施方案的批复》规定了“自愿辞职或辞退的职工,同意企业参照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的精神,一次性给予人均13500元安置费,以帮助再就业”的具体规定。此份文件同时规范了自愿辞职和被辞退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并采用统一的善后待遇有违劳动法保障劳动权利基本原则,存在政策制定的瑕疵。
    解除宋福平劳动关系的决定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判决书没有给出答案,所以也无法评判是非了。
    基于以上事实,我认为申诉人最初采用的劳动仲裁请求不妥,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解决好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还有对于13号文件违宪、违法提出相应主张。另外,乐山当地两级法院的裁决最终也没有本质性点透问题,造成本案结果的实质不公,而且是明显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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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0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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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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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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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11 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扫黑、除恶行动开始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9-1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公正、和谐、法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还会有这样的坏人、恶霸。希望政府职能部门。严惩恶霸、坏人。切实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8-9-19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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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6 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执能部门的不作为。法院、检察院机关的‘新衙门作风’或乱作为。让老百姓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3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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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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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4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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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7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假的啊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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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5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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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8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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