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劳发[1998]16号
第一条:在企业改制中,各级劳动部门要主动参与,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紧密配合,妥善处理好职工分流安置以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和被兼并的,收购方或兼并方应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安排原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在职职工;未被收购或兼并方安排的,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调剂安置,也可以由原企业在注销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改造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分块搞活的,其在职职工一般应随时资产转移到新企业统一安排。
第四条:在企业改制中,随时资产转移的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继续有效,由新企业与职工双方签字加以确认;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依法进行变更,并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由原企业先解除劳动合同,再由新企业与职工重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不得职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支关系。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的批复
乐府函(2000)34号
第五条:国有股转让给职工后,原无线电公司职工不再具有全民职工身份,新公司按照《劳动法》与在册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妥善安置好富余职工。安置费标准可参照优化资本结构相关政策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
乐山市机械电子工业局关于对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实施方案的
批 复
乐市机电(2000)生13号
第一条:同意新组建的“乐山巨龙电子有限公司”整体一次性收购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918.22万股国有股。并原则同意乐山巨龙电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方案。
第三条:国有股转让后,原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不再具有全民职工身份。企业和职工可实行双向选择。企业要按照《劳动法》与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对自愿辞职或辞退的职工,同意企业参照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的精神,一次性给予人均13500元安置费,以帮助其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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