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川区商务局的回函关于6.1火灾事故的事实认定不全。到底是属一般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明确。责任不明确,直接经济损失不明确。没有向社会媒体进行公示。没有按实际火灾事实上报中央应急管理部。2关于加固维修的问题解决不合情也不合理合法。后续安全隐患,经济损失责任不明确。后续每年鉴定费用该谁负责?好一新单方私自请四川建科学院自私进入现场鉴定破坏第一现场而得出的结论。全程没有受灾业主参与更不合法合规。事实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维修加固后再次发生次生灾害造成人员财产损失是否由四川建科院等职能部门负责的情况不明确,结论不明确。不予认可。
受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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