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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四九阳光

请广安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小区内非法组织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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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0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opuu 发表于 2018-10-24 23:00
自己看下购房合同项目名称,是否是金山渠江怡境。不要无理取闹

小区是基于业务意愿组成的物业单元,属于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两边在物理上存在自然的间隔且被公共区域分开,同时,两边的配套和业务为此支付的对价完全不在一个级次。不要意图可以通过便宜的对价支付从而赢得由别人买单的物业和配套,这是不可能的,你想多了,你这是对别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业委会方面,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两边分属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当然人家有权成立自己的业务委员会。

发表于 2018-10-25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opuu 发表于 2018-10-24 22:23
通知没得公章没得法律效力 ,就是一张白纸

内部通知,无需公章。公章的作用在于公示力,对外代表需要。
发表于 2018-10-25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九阳光 发表于 2018-10-24 15:38
学习《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 ...

香江国际里面的停车位就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外部出售属于无权处分,物权不能转移,不能取得独立产权,行使权利将构成对业主权利的侵害。因此该购买行为只能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物权不能取得。
发表于 2018-10-25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一站1 发表于 2018-10-24 15:09
乱!小区车位是否可以对外发售(无此小区产权房人员)是个根本问题!这需要政府明确!外地人可以在本村土地 ...

没那么复杂,属于公共配套、公摊面积包含的就不能对外出售,出售构成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能对外出售的,其实就是产权车位,能办产权的一般就是可以的,办不了产权的,基本就是公共配套,不得对外出售,只能对内使用。
发表于 2018-10-25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组织自保行为,所涉内容不违反法定强制性规定,这是人家的自由,其他人员无权干涉。

发表于 2018-10-25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时代老农民 发表于 2018-10-25 00:33
组织自保行为,所涉内容不违反法定强制性规定,这是人家的自由,其他人员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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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四九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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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自保行为,所涉内容不违反法定强制性规定,这是人家的自由,其他人员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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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opuu 发表于 2018-10-24 23:00
自己看下购房合同项目名称,是否是金山渠江怡境。不要无理取闹

其实,你应该检讨一下自己,为什么要去人家的小区买一个没有产权的车位?出于什么样的动机?人家这还是跟你玩的明谋,算幸运的了。我见过其他的案例,像你这种不顾业主反对在其他小区买车位的,好多都是得不偿失,修车的成本都够换好几个车位了。

发表于 2018-10-25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负4楼是人防停车位,开发商不能出售,你们或请相关部门督促开发商弄好可以做你们的公共停车位,规划内车库停车位是按物权法74条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65条可以出售的。你们或请相关部门督促开发商完善小区设施设备达到综合验收标准,也可以依法督促开发商向住建局交清大修基金,向税务局交清税款。不过,因滨江路的消防通道未修好,办房产证只能慢慢等待,希望你们依法维权,不要违法维权,违法维权是要被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罚的

发表于 2018-10-25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是公权监管不力造成了这种困局哟?
发表于 2018-10-2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江国际早就该管了,一塌糊涂

发表于 2018-10-25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不好好学法律,就知道断章取义,看看城管执法局的回复,经调查核实,两个小区业主,两个小区,仔细读文件。还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无产权的车位买卖不受法律保护。还有你们一期那边属于安置房,河边多修那栋电梯房属于违规建设房屋。你非要说你和我们是一个小区,那为什么上级部门批准两个业委会,两个物业公司。我们聘请物业公司费用,小区道路损坏维修,门禁、车牌识别系统的维修保养都是我们自己出钱维修,你凭那一条就说你该享受。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

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

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产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换句话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

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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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χ鉨変ㄋ 发表于 2018-10-25 09:20
自己不好好学法律,就知道断章取义,看看城管执法局的回复,经调查核实,两个小区业主,两个小区,仔细读文 ...

可以依法起诉开发商,由人民法院判决才能信服

发表于 2018-10-25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时代老农民 发表于 2018-10-25 00:14
该车位没有独立产权,属于小区公共配套、是小区业主的共有物权,属于业主公摊面积的包含部分。开发商销售 ...

该车位没有独立产权,属于小区公共配套、是小区业主的共有物权,属于业主公摊面积的包含部分,开发商销售是严重违法的 .

发表于 2018-10-2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车位没有独立产权,属于小区公共配套、是小区业主的共有物权,属于业主公摊面积的包含部分,开发商销售是严重违法的

发表于 2018-10-25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0-25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山依旧99 发表于 2018-10-25 10:21
该车位没有独立产权,属于小区公共配套、是小区业主的共有物权,属于业主公摊面积的包含部分,开发商销售是 ...

不是自己认为就是。认为开发商违法销售停车位可以打12315、12345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开发商是公开卖车位,又不是偷偷摸摸卖车库停车位

发表于 2018-10-2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应该起诉开发商你购买了车位是合法购买的,我就该到别个小区去购买,现在不能够停进去,而不是我们香江国际业主去起诉开发商

发表于 2018-10-2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应该起诉开发商你购买了车位是合法购买的,我就该到别个小区去购买,现在不能够停进去,而不是我们香江国际业主去起诉开发商
发表于 2018-10-25 11: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九阳光 发表于 2018-10-24 15:38
学习《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 ...

你是小区的业主吗?不是为什么跑到别个小区买车位,就是因为贪便宜。业主不要你进克那就对了
发表于 2018-10-25 11: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会直接阻止使用,而不是业主起诉,占有权貝优先和当然效力,应该是买车位者和开发商无法使用车位,若认为权利受到不利侵害起诉业委会,你搞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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