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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追问】“熊医生”案为何一拖1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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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6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节目播放了一个为了“ 一块钱”打官司的话题,引起社会议论。说的是外地来的教师 在北京一家书店因为买书页,重返该店换书时,要求索赔一 元钱的路费,书店以无此店规为由,拒绝其要求。教师不服, 诉诸法律,执著地把官司打下去。最后法院判书店赔偿他一元 钱的路费,另偿付他1300元的其他费用。这场为一元钱起因所 打的官司,不说原告、被告所耗费的精力、时间,仅原告、被
告所花的钱加起来,就在4000元以上。

  我们看得很明白,那位教师的“较真”劲儿并没有局限于 个人那么点儿不起眼的利益,因而不应该受到嘲笑和奚落,倒 是应该给予更多的肯定和支持。如果有更多的社会成员以法律、 以真理为武器,为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而“较真”,为我们的 事业而“较真”,为人民的利益而“较真”,我们就会更有力 量,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快地成熟。


   熊医生这次也算是较真了,并不仅仅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撤销错误判决,宣告无罪那么简单,是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释法明理,将这份判决的审判程序,启动追诉医疗事故犯罪,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时效,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说清楚,要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证明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巴中市中级法院说人话,把原来习惯于说鬼话那一套收起来,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人话,这个看似简单的要求却对巴中市中级法院来显得太苛刻,也太陌生;因为巴中市中级法院没有说人话,干人事的习惯。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7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要问当今能够亡中国的是谁,不需考究,肯定不是帝国主义,而是中国自己的腐败法院

司法腐败乃是超越底线的最不能容忍的腐败,他把人民群众最终在法院获得公平与正义的愿望彻底击碎。水可载舟亦能覆舟,司法腐败,亡国之祸。
   凡程序违法者,必判决不公。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究竟还有什么单位,什么人能让法院纠错?只要法院和法官自己不认错,不纠错,谁拿他们都没办法。如果要问当今能够亡中国的是谁,不需考究,肯定不是帝国主义,而是中国自己的腐败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7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本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巴中市中级法院用18年时间在这件案子中犯下一个又一个低级而又明显的错误,这里暂且不谈审判程序,两审终审制,再审变更起诉罪名,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这些稍微复杂一些的问题;只说法律明文规定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超过追诉时效而没有逃避侦查审判及重新计算时效情节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该案发生于2000年11月12日,巴中市中级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判决医疗事故罪是2012年11月29日,从2000年到2012年应该是12年,这12减5等于7,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医疗事故犯罪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了,依法应当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长们却就算不清,还理直气壮地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作出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判决。如此水平还谈什么办案?这样的法院,这样的法官还有什么能力与资格判断是与非?羞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8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领导和信访处的法官搞清楚这个法律常识问题,不要再瞎忽悠,丢人现眼了

  熊医生对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不服,认为案件发生于2000年11月12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判决作出时间是2012年11月29日,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是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依照刑法规定“”犯罪超过追诉时效不得追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及信访处的法官均解释:追诉时效是指的案发到侦查机关立案或者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段,只要在追诉时效期间内立案或者受理了,追诉时效就灭失了,以后的时间叫诉讼时效,熊医生案发生于2000年11月12日,2000年4月20日贝逮捕,就证明原件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立案了,立案后追诉时效就不存在了。2012年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那么到底追诉时效与诉讼时效是怎么回事呢?

追诉时效是指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期限,而诉讼时间是指提起民事权利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和追诉时效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追诉时效是指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期限,而诉讼时间是指提起民事权利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和追诉时效是不一样的,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领导和信访处的法官搞清楚这个法律常识问题,不要再瞎忽悠,丢人现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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