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两个明显错案,我们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你院用(2010)川民监字第 67 号、第 68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予以驳回。我们对照你院(2010)川民监字第 67 号、第 68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内容逐条进行了具体的驳回.
其中对房屋确权案的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 67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进行的逐条批驳,特别是我们对其第四点内容的批驳,证明了一个堂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竟是如此的法盲, 这简直荒唐得不可思议!一个专门执行法律的高级部门,应是法律精英聚集之处,而以上第四点内容如此公然多处篡改法律条文的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 67 号驳回通知书竟自称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的研究”,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这可以说是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而对房屋拆迁案的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 68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进行的逐条批驳,特别是我们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却得出了与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 68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截然不同、完全相反甚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结果来,这就更加证明了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 68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荒谬、错误!(详有关附件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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