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 审 申 请 书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我们是(2006)成民终字第2527号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和(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房屋权属纠纷案的当事人.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就去立了拆迁案的,但法院却毫无任何根据的中止本案诉讼,去人为的制造一个确权案所谓的“生效判决”,后法院又采用这个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的“生效判决”作为拆迁案的证据使用,来对我们的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进行判决.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这很明显超越了时空的界线,违背了自然规律、违背了逻辑、违背了常识、常情、常理,以至于创造了很多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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